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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自焚事件被免书记县长均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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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一年,中国江西省抚州市委立案调查并予以免职的宜黄县原县委书记邱建国、原县长苏建国两位官员近日复出,这条消息经过“新抚州网”披露后,引发网民热议。一些网民认为,在曾经的“立案调查”没有下文的情况下,就让被免职官员复出,这是对民意的漠视。

2011年12月2日,新抚州网新闻披露:“传江西宜黄县前县长苏建国复出,出任抚州市公路局局长,这是宜黄事件后首位官员出任新职。”随后网上称宜黄县原县委书记邱建国也已出任抚州金巢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抚州市公路网的“领导介绍”一栏注明:“苏建国,研究生学历,现任抚州市公路局局长”。

据新华网12月5日报道,两位官员的复出引起网民不满,舆论几乎呈一边倒的状况。网民“公民西西弗斯(@pinge1978)”说,由纪委立案,还是检察机关立案?不知道。立案后是撤案了,还是认定两人无违法行为因而无需追责?不知道。免职是临时性的处理措施,还是定论性的责任追究?不知道。真问责还是假问责?这个总算知道了。

网民“江锡钰”说,当时向全国人民宣布的立案调查结果不知所踪,却等来了二人双双复出的消息,这怎能不让网民们失望甚至愤怒?网民“徐林林”说,事实表明,“立案调查”在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中,成了当地官方搪塞、敷衍公共舆论,为问题官员遮丑压惊的挡箭牌。

事件回顾:

2010年9月10日上午,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凤冈镇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被拆迁的钟家三人烧成重伤,其中一人后因医治无效死亡。事发后,时任县委书记邱建国率队在机场拦截欲赴京接受采访的拆迁户家属,时任县长苏建国率人到医院抢夺死者尸体,事件经媒体曝光后,件震惊全国,引来如潮批评。

2010年9月17日晚,抚州市委对8名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其中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的邱建国、苏建国被立案调查,此外副县长李敏军等其他6位官员也受到免职等处分。该处理决定发布后,网上一片欢腾,从普通网民到意见领袖都称赞抚州官方的应对“走向了正确的方向”。

未料到刚刚过去3天,形势逆转。2010年9月20日抚州市委、市政府发表一份“宜黄县‘9·10’拆迁事件情况”。这份回应与此前宜黄县撤下的“回应”并未有实质变化,指出钟家补偿要求过高,而拆迁则是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申请了行政强制拆迁,全程未现违法违规行为。

这份回应等于否定了17日那个处理决定,因为既然“拆迁全程合法合规”,那么“对拆迁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也就站不住脚了。充其量,也只能说“对自焚事件的善后处理负有责任”。

此后,各级官方对宜黄拆迁事件再没有新的定性。直到10月10日,江西省委宣传部发布消息称免除邱建国书记职务并提名免去苏建国县长职务。舆论普遍认为这是对宜黄拆迁事件的处理决定。然而只要仔细看了那则免职消息就知道,此次免职对原因只字未提,舆论未免一厢情愿。

问责规定中复出条款执行力度不够:

从2002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4年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2005年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10年2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再到每一次各地对中央规定的“实施办法”,都是涉及官员问责的规定。问题在于,这些被规定的程序,不被执行又将如何呢?

比如“吴忠帖案”后很快有公安局干部被免职,宜黄强拆之后当地县委书记、副书记也被免职。“免职”听起来是丢掉官帽了,大快人心,实际上当下的问责制并没有一刀切地禁止官员复出,而是为复出规定了途径和空间。比如规定,被问责官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但是同时规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这个规定的本意是防止被免职官员“只拿工资不做事”,但一些地方如果不想真的问责,便会利用这一规定通过“无名有实”的方式让被问责者“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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