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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没有“原罪”而不重法治?

有人说,儒家文化因为没有“原罪”概念所以缺乏自省精神,这不利司法独立。

其实,儒家文化并不缺自省精神,只不过起点可能不同。

“吾日三省吾身”、“反求诸己”等都代表了一定程度的自省和忏悔。但是儒家没有“原罪”说,这倒是真的,因为儒家相信“人之初性本善”,而不是“性本恶”。所以儒家侧重打造“返璞归真”的“圣人”。这种自省起点的差异就相当于有人主张与人为善,有人主张先小人后君子;一个重扬善,一个重惩恶;也可以说儒家文化重礼,基督文化重法。的确,某些社会管理制度方面的差异是可以从这两个截然不同的起点加以审视的。

儒家文化中没有“原罪”概念,“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习相远”。人生下来大家都差不多,应该都是善的,至少是一种无所谓善恶的本色吧,性格情操也是浑然天成的。但是“习”,也就是来到这个世上之后的路怎么走,才是区别“向善”还是“向恶”的关键。所以,如果大家都能接受儒家的教化,从善如流,“恶习”就能革除。因此“教养”、“教育”可以造就圣人。当然“受教”过程也包括“吾日三省吾身”、“反求诸己”等忏悔自省。但这些“忏悔”不是针对“原罪”的,而是针对“恶习”的。法律制度上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就是基于这种“习相远”的规律,豁免了已经养成修身养性之好“习”的熟读四书五经的士大夫,而没有修养成习的小人自然跟君子就相去太远了,对这部分小人才必须用法律去约束。据此可以认为,儒家是重“礼”轻“法”、重“教”轻“刑”的。法律没有把所有的人当成拥有“原罪”的小人,而给了士大夫很大的尊重和自主空间,用司法去制约王权更是没有必要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司法独立是可以归结到没有“原罪”概念的,因为王权是没有“恶习”的,干嘛需要独立的司法去约束呢?

这样做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端看社会如何进化。在落后的生产力条件下,物质构不成太大的诱惑,那么这种制度有利于培养士大夫自觉自律的主观能动性,古代圣贤之士较多也是事实。但一旦社会物欲横流,诱惑超过某个临界点,这种不受约束的制度就会动摇,所谓“绝对权力绝对腐败”。

如果是以“原罪”为约束对象的,司法就不应放过任何人,哪怕是帝王将相,无论他们如何修身养性排除“恶习”,他们的“原罪”也还是必须制约的,谁来制约?相互制约。这样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就找到了文化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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