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宜黄拆迁自焚事件”中被免职的宜黄县委书记邱建国和县长苏建国的悄然复出,一度引起公众的热议。中国官员因问责引起的正当与不正当复出,导致了问责制度出现信任危机。有学者指出,被问责的官员大面积、几乎100%的复出,被免职似成为带薪休假。
中国国家行政管理学院教授竹立家称,民主政治体制下,被问责的官员政治生命应该基本结束,但在中国几乎百分之百官员复出,大大伤了民众的心。
竹立家说:“在现代民主政治体制下,(被问责的官员)政治生命基本到此为止,复出的可能微乎其微,要重新取得公众的信任很难了。”但学习时报社副编审邓聿文认为实际上,问题官员终身禁止复出可能性非常小。
邓聿文撰文分析了其中的几个原因,一是目前的情况下,要官员自缚手脚并不现实;二是培养一个干部耗费了大量的资源,不能出了问题就弃之不用;三是一些问责官员本来就是代人受过,被问责时,是被允诺了一定回报的,这就包括未来复出和升迁,不让复出,就是政治失信,违反了官场的潜规则。
竹立家认为,目前中国的问责不仅比较乱,而且用得也过于宽泛。根据国际惯例,问责一般属于政治层面的安排,那些负有决策及政治责任的官员才是问责的主要对象,如果随意扩大问责的范围,就可能造成问责混乱和不严肃的后果。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教授沈岿做过一个统计,目前关于官员问责复出的规则,尚无法律法规。通过梳理散见于若干规范性文件中的内容,沈岿发现,问责官员复出问题尚未在制度上有系统的应对,既有规则不仅短缺,相互之间还存在冲突,而且,这些规则丝毫没有体现对民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尊重。
沈岿说,“没有完整规范,正当复出与不正当复出鱼龙混杂,公众既然难分青红皂白,也就容易触发一律质疑的怀疑,这是问责制信用危机的根源所在。”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反腐败与廉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昭晖直指,现有规定未就“说明复出理由”有任何精细规定,而“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等似是而非的表述,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给人留下较大的想象空间。
“问责与违法之间的界限弄得很混乱,其实法律规定是很清楚的,哪些情况要追究法律责任,可是没人追究,也就了了。”竹立家认为,制度的漏洞和监督的缺失是造成这种混乱的直接原因。
有学者指出,现在一年期满还可以提拔任用的规定有可能成为压垮问责制有效性的“最后一根稻草”,在这样的规定下,问责制可能成为平息公众不满情绪的“避风港”,而官员免职则成了“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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