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市委原常委、副市长杨光亮涉受贿和财产来源不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早一审判刑19年。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以及综合以上各项量刑情节,一审判决:杨光亮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人民币1人民币约0.1546美元,下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800万元;同时还判决,查获杨光亮的受贿赃款人民币约1,048.57万元,以及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折合人民币3,364.75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1992至2009年,杨光亮在担任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长、县委书记、茂名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折合人民币约1,048.57万元。
办案机关在查处本案过程中,查封、扣押、冻结杨光亮拥有的家庭财产折合共计人民币4,998.36万元,扣除合法收入人民币432.81万元和受贿所得人民币1,048.57万元,折合人民币3,364.75万元的财产,杨光亮不能说明来源。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判决中进行了分析认定。杨光亮及其辩护律师提出杨光亮有自首情节,法院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杨光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杨光亮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特别巨大,杨光亮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其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生于1954年的杨光亮,20岁时成为电白县大榜公社海坡大队党支部书记,此后一步步高升,历任电白县羊角区委副书记、区长,电白县副县长、县长、书记,茂名市副市长、常务副市长。于2009年10月被广东省纪委“双规”。除索贿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外。还将收得的赃款放高利贷、购买14套房产,并在茂名和深圳购地自建房屋两套用于出售或出租。杨光亮还包养两名情妇,生活奢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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