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0日发布4个“指导性案例”,并通知下属各级法院对于同类案件“应当参照”。这一举措引起业内人士的关注。有专家认为,“案例指导”制度与英美的“判例法”仍有很大距离,但有助于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12月20日报道称,首批公布的4个指导性案例包括民事和刑事各两个,对各级法院审理、裁判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效力”,法官“应当参照”,也可以作为说理依据加以引用。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21日也予以报道。
这4个案例分别是:“上海中原物业公司诉托德华”,判定买方若撇开经纪交易属违约,但若授权过多间经纪,选择其中一间交易则不属违约;“吴梅诉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认定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后撤诉,如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可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潘玉梅、陈宁受贿案”,若国家公务员以合办公司或以交易名义受贿、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未达成、为掩饰犯罪而退赃的,仍判受贿罪;“王志才故意杀人案”,对罪行极重、受害人反应强烈、判死刑缓期的罪犯,可限制减刑,即最少要监禁20年。
报道为这次中国司法领域较大的动作“定调”称,这是最高法贯彻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法院加强和创新审判业务指导方式、统一裁判尺度的重要方面,对于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具有积极作用。
香港《明报》12月22日报道引述熟悉此次改革的法律专家的解释称,这些案件影响大,是新出现的疑难问题且法律原则较强,才成为判例,可以解决同类案件在各地判决不同的问题。“同案不同判”是因法官素质参差,以醉驾为例,有的地方以“交通肇事罪”处理,另一些地方则判“危害公共安全”,后者处罚重得多。
专家还称,中国的“成文法”法律体系不会改变,最高法院虽然“指导”但也不能强制地方法院按此判决;此外,英美案例会自动成为判例,但中国须由最高法院审定并公布者才能成为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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