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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拟延长拘传时限引质疑 被指变相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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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对强制措施进行修改的消息一经公布,便备受关注,特别是在拘传时间方面增加规定“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更是引起热烈讨论。中国法学会专家称,“目前的规定,是多方面平衡的结果。”

近日,中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拟对强制措施进行修改,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新增“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内容。

从12小时到24小时,拘传时限的变化,引起部分专家学者质疑,并被认为拘传时限延长,是警察权力扩张的表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远表示,羁押时间拖长,无疑等于变相的刑讯逼供。

基层办案人员则表示延长拘传时限,是现实的需要。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副政委陈先岩介绍说,“在案件的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拘传到案后,侦查人员要开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等工作,所有的工作都需要相应的时间。考虑到证人可能不能及时找到和搜查路途远近等问题。拘传时限延长至24小时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也有利于减少和杜绝刑讯逼供。

陈先岩坦言,在个别地方,由于基层司法人员程序意识不强,有时会通过篡改拘传时间、放了再拘、换个理由再拘,规避12小时拘传期限,导致因非法拘传被起诉,从而影响司法机关的形象与公信力。

对此,检察机关也反映,在12小时内突破职务犯罪案件较为困难,嫌疑人大都抱着“扛过了12小时,检察院就得放人”的侥幸心理,以对抗侦查。侦查人员在12小时内突破不成,便只能换个理由再拘。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思想在于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对于学界与实务部门的分歧,陈卫东如是表示,拘传本身是一种强制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调查的行为,多年实践说明12小时基本合理。但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部分案件的拘传时间从12小时延长至24小时,也是侦查部门现实需求的反映。

“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权必须并重,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体现了这个原则。”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康为民认为,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把握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如果只是片面地强调保障人权,对犯罪不及时打击惩罚,那么就是对被害人人权的侵害。如果过于强调以惩罚犯罪为目的,甚至在侦查过程中进行刑讯逼供,那么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法治的破坏。

拘传时限的适度延长,无疑有利于有效地惩治犯罪。一些影响重大、案情复杂、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延长拘传时间有利于侦查人员深入了解案情,全面调查,避免出现明知嫌疑人犯罪却不得不“放虎归山”,任其逍遥法外的情况。据了解,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时,经常出现取证难、突破难的情况,往往导致虽然犯罪嫌疑人存在经济问题,但是苦于短时间内没法获得口供,只好放人。犯罪嫌疑人一经放出,便有可能立即销毁、转移证据,从而不利于侦查人员破案,罪犯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针对有律师认为拘传时限延长是公权扩大的问题,陈卫东承认这实际上是一种妥协和平衡,但他强调时限的延长是以“案情重大、复杂”为前提。

“刑事诉讼法修改在制度、原则、方法上的调整,本身就是一种选择与平衡,是对哪一种更有利、利大于弊的选择,是立法机关对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警察权的扩充是为了更好的侦查案件,打击犯罪。打击犯罪才能保证社会稳定,社会稳定是获得人权保障的必要前提。社会不安定,人权保障也无法实现。”与此同时,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中新增规定“拘传期间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这也充分体现了保障人权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但“案情重大、复杂”的标准是什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并没有作出明确说明。容易造成司法机关滥用新的规定,任何案件均以重大、复杂为由,无条件延长拘传时间至24小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陈卫东透露说,在最初的讨论中,为避免出现变相刑讯逼供,有两个“二选一”的明确限定性条款:一是24小时以内,累积询问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二是犯罪嫌疑人连续休息的时间不得少于6个小时。但是在最终的草案中不知为何没有体现这一点,他建议加以细化。“这样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可操作性较强,可以减少认识上的分歧。”

陈先岩表示:“拘传时间的适度延长,只是在时间压力上小了些,但作为执法人员还要不断苦练‘内功’,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弄清每个案件的具体特性,尤其是选准案件的突破口,确保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执法人员能迅速有效的开展工作,否则即使延长48小时、72小时也不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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