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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为维权人士获刑辩解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理应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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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日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维权人士陈西、陈卫有期徒刑,西方媒体再次将判决与人权挂钩。中国刑法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规定是清楚的,西方世界在类似事件中一贯的反对态度是带有政治目的性的。

这篇题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人理应治罪》的社评对西方媒体指责中国四川和贵州两起维权人士获刑案表示不满。作者辩称,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类似的罪名在很多现代国家都存在,它与保护言论自由不矛盾。比如《美国法典》第115章第2383条、2385条就有相关规定,美国上世纪先后审理了多起在征兵、服役、美国出兵等问题上煽动与美国政府对抗的案件。而中国舆论的多元化的确不够,需要鼓励不同政见表达,但对个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者治罪也是必须的。

文章称,中国处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言论的自由空间迅速拓宽。一些人宣扬言论自由的无边界性,宣扬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合法化,这在表面看很唬人,其实它在恶意引导社会对言论自由的非理性认识,这样做对中国尚在发展中、相对脆弱的舆论环境是极不负责任的,完全是破坏性的。

社评还称,中国的国家政治框架是宪法规定的,像中国这样的大国,一部宪法的成型,一定是历史巨手的塑造,它所容纳的社会代价是决不可轻易重来的。颠覆国家政权就是推翻中国宪法,对此类行动和舆论煽动,中国的刑法都必须予以惩戒。由此带来的震慑,是对中国人民享受和平发展的保障。

作者认为,当前中国社会的政治价值观的确日益受到西方的影响。但他认为这种影响在刻意模糊一个现实:在中国和在西方,发生权力转移的政治含义完全不同。西方发生的是政党执政轮替,而在中国,一些人鼓吹的是政权轮替。政党轮替在西方已经制度化,而在中国一旦发生政权轮替,那就意味着一次政治上的推倒重来。

尽管对言论自由的边界,全世界都有争论,但煽动颠覆政权,在任何国家都不会被鼓励。一旦这样的煽动给社会带来实际危害,将它定为犯罪,惩处煽动者就是这个国家司法机关对人民应尽的义务。中国舆论的多元化程度依然是不够的,表达各种不同意见、包括政治上的不同意见应继续受到鼓励。与此同时,坚决给个别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人治罪也是必须的,它是对国家安全的保卫,也是对正常舆论环境的保护。

西方每到中国作出类似宣判时,都无一例外持反对态度。这种态度完全是政治性的,而非法律性的。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非法的,什么是犯罪的,这在中国民间是不难作出大致把握的。一些人制造“因言获罪”的帽子,给中国维护国家安全的行动贴“侵犯人权”的标签,但这样的价值观注定只能在一个小圈子里流行,而无法成为大众的。

社评最后称,坚定是中国面对西方政治压力时需要实际奉行和公开展示的态度,它也应是中国主流社会在重大政治是非面前的态度。我们鼓励并推动国家正视问题,加快改革,但坚决反对那些以制造国家政治动荡为目标的力量,无论它们来自国内还是国外。这样的中国只能由中国人民自己来塑造,也只有这样的中国才是安全的,有希望的。维权人士陈西

1989年春夏民主运动期间,因积极参与并成立“爱国民主联合会”而被判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出狱后,1995年5月因组织“中国民主党贵州分部”,致力推进中国民主建设,要求平反六四,于1996年3月被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判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5年刑满出狱后筹备组织了贵州人权研讨会。6年来不断开展人权知识宣传普及,关注支持贵州各地弱势群体维权,为落实《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鼓与呼。2011年正值中国五年一届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陈西公开宣布独立参选当地人大代表,结果于10月被软禁、抄家,11月29日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羁押在贵阳市第一看守所内。

现年42岁的陈卫,曾与刘贤斌等同学参与了1989年北京民运,并曾因此入狱。他也是《零八宪章》的签署者。2011年2月21日,陈卫被遂宁市公安局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罪名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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