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民党2001年策动“庄丰源案”,为“双非”孕妇赴港产子潮埋下伏笔,对香港医院的妇产科、儿科、母婴健康院以至未来的人口政策和社会福利造成严重影响,并引发了港人与大陆人的矛盾,煽动两地同胞互相仇恨,造成分化香港人与大陆人的恶果。
明明公民党是种下“双非”涌港祸根的始作俑者,却贼喊捉贼,竟将责任推卸到2003年实施的“个人游”政策之上,并主张全国人大修改基本法替公民党的错误承担责任。香港各界不少人士指出,公民党引发大陆“双非”孕妇涌港难辞其咎,市民眼睛雪亮,自看得清楚。
大陆“双非”孕妇涌港问题越趋严重,令香港人与大陆人在文化上差异之外,再产生资源分配的争议和矛盾。追究根源,大陆“双非”孕妇涌港产子 ,源于2001年7月公民党策动的“庄丰源案”,令父母皆非港人者,只要在香港出生,就可以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故公民党是惹起大批大陆“双非”孕妇涌港的“元凶”。
实际上,香港回归以来,公民党多次利用司法复核制造“居港权案”。1999年1月29日的“吴嘉玲案”,是回归后第一个居港权案,终院裁定港人所有大陆子女可享有居港权。代表吴嘉玲一方的是大状张健利、郭瑞熙、戴启思。张健利是公民党核心成员,戴启思和郭瑞熙与公民党关系友好。
为化解吴嘉玲案可能酿成160多万大陆移民涌港的严重危机,1999年5月18日特区政府提请人大释法。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香港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第2款第(3)项的解释》,人大在该释法中还指出:“本解释所阐明的立法原意以及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其他各项的立法原意,已体现在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大香港特区筹委会通过的《关于实施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意见》中。”筹委会的《意见》提出,“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间所生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临时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间所生的子女。”
当时,公民党的一众大状竭力反对人大释法,发起所谓“黑衣游行”,公民党大状叫嚣“英国的法治已死”,攻击人大释法“动摇香港百年来的法治基础”,“产生灾难性后果”。到了2001年7月,公民党策动了“庄丰源案”,代表庄丰源的大律师是现任公民党宪制及管治支部副主席李志喜及“公民党友好”郭瑞熙。
在“庄丰源案”判决翌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已公开指出“该判决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有不尽一致之处”。《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之一,是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和港人福祉。《基本法》有关居港权条文的立法原意,充分考虑到香港弹丸之地无法容纳太多外来移民,因此对居港权作出限定。中英也就居港权定义讨论并达成共识,有关共识体现于筹委会就《基本法》24条提交的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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