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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改革策略论

时至当前,改革的目标、必要性和紧迫性已得到社会各阶层的广泛认同,但就如何改革这一操作层面的问题,众说纷纭,激进者有之,缓行者有之,此为一家之言,藉抛砖以引玉,为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未来建言献策。

一 利益格局

改革,对既有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必然会引起既得利益集团的反弹,也必然会造就新的利益阶层。改革者,必须对现有的利益格局有清醒的认识,调整步伐宜缓不宜急,将反对派的反弹控制在一个社会可以接受的程度。在此基础上,改革的切入点必定是对既得利益和新兴利益的实质利益冲击最低的方面,由易入难,由简至繁。

时下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便是政府与民争利,其背后便是官僚集团,此乃其一。受制于当前的政治体制,总体而言官员及公务员在使用手中的权力时,不能受到有效的制衡,由其构成的政府,在经济生活中不能保持其应有的中立态度,不能抑制其自身的食利冲动。

其二,受惠于1980年代改革的商人阶层。在市场规范极不完善的背景下,靠法律政策的漏洞积累了大量的财富,并在一定程度上与官员结成利益共同体,以保证财富的安全,并借此寻求更大的利益。这部分人,即所谓的“富一代”。

其三,新兴的富裕阶层。这一阶层的兴起以互联网技术的广泛运用为标志,多数从业于互联网、证券、贸易等服务性行业。由于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本阶层对财富的控制能力远低于更早期形成的商人阶层,并将投资转向房地产领域,出现与食利官员合流的趋势。

其四,农民。不可否认的是,我国一直是一个以农业为国本,农民占据人口比例绝大部分的国家。同样由于1980年的改革,农民因可以外出务工,产生了传统意义上的农民与长期生活在城市、对城市高度认同但不为城市所吸纳的“二代农民工”的分化。农民阶层为最大的利益群体,但同样是最大的弱势群体。

值得注意的是,除却农民以外,前述各阶层将财富甚至是家庭转移至欧美发达国家的趋势。当然,财富转移的原因各有不同,但毫无疑问的是,由于受限的法治,财富的安全性受到了潜在或现实的威胁。且由于发展的不均衡,本质上是利益的不均衡,以农民为代表的阶层与其他阶层之间出现了社会裂痕,尤其是与官僚集团的冲突,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突出因素。各地愈演愈烈的官民冲突,多少能看到利益受损农民的身影。

当然,上述的阶层的划分只是较多地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如以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政治权力分配,结果又必然是另一种情况。治理国家的政治权力目前由现执政党掌握,在野党派为传统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执政党内部,虽未有官方披露,但根据公开的新闻报道,我们有理由相信,也存在不同的派系。而在野的党派和民主党派,因其影响力非常有限,尚未有实质性的派系冲突见诸报端。

改革的实质是利益的重新分配,经济利益固然重要,本文作者也认为应将经济利益置于改革考量的首位,但改革的手段却不应限于单一的措施,相反改革应该统筹考虑立法、司法、文化、经济以及国内外环境的变化,平稳过渡,张弛有度。

二 改革后的利益格局

改革的第一目的在于重新调节社会的利益分配,在目的上达到降低收入差距。纵观世界各国的经验,单凭“为谁所有”无法有效控制社会产出的流向,而人民手中的购买力直接决定了其生活水平。除此之外,其它的社会问题均由利益分配衍生而出。

在利益分配的问题上,必须看到,在某一时刻,社会的总体财富一定,而从长期看,社会的总体财富是随着前期的破坏或减少而对应地呈现出减少或上升的趋势。

因此,在短时间内,改革的着眼点通过宏观手段,将个人收入从一部分人手中转移到另一部分人手中;而从长期角度而言,发展经济,保持经济健康稳定的增长则为应有之义。此外,历史已经证明,政府的财政状况恶化,随之而来的便是社会动荡。所以,在保证居民收入和政府税收方面,正如税收取之于民,任何为强化政府的国库收入而罔顾社会发展水平,强行从民中手中榨取财富的手段都属竭泽而渔,短视而不可取。相反应藏富于民,细水长流,使自然资源的消耗处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现有的格局已经为事实所证明属于高投入低产出。原因在于不受制约的公权力肆无忌惮地侵害个体的权益。前不久新闻报道贵阳市副市长举家上访一案,舆论反应耐人寻味,一则在权力无所顾忌时,每个人都有可能是下一个受害者,二则部分舆论表现出幸灾乐祸或是麻木不仁,社会裂痕隐然成型。

欧美国家和拉美国家几乎同时起步的发展历程却导致截然相反的结果,已经有力地证明了社会财富的分配的重要性。为保证国库的税源,维持政府的运转,避免因财政危机导致政府孱弱无力抑或是破产,以至于出现社会动荡的局面,缩小两极分化,培养和保持一个庞大富足的阶层及中产阶级,极有必要。故改革后的利益分配,应是高低收入人群均占少数,主体为中间收入人群的“纺锤”结构。

基于此目的,社会各界必须培植和接受各阶层的利益代言人的出现,改进现有议会机构的工作模式,创造平和的对话平台,化解各阶层在发展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以法律限制各方的活动空间,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避免因利益分配的不公且不能和平解决而使国家陷入动荡和可能的外敌入侵。

三 形式

(一)法官独立

为保证利益分配能够为各方所认可,不致出现暴力革命那般以暴力手段强行分割社会财富,改革首先应保证司法的公正和威严,以维护和重建政府的公信力。当然,此论断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之上,寄期望于司法机关能够坚守社会价值底线,维护社会正义。

社会正义不能维护,作为各方游戏规则的法律不能得到切实遵守,则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可能是下一个不公的受害者。加害者掌持权利,靠权力威逼或利诱法官作出有利于其自身的判决;如某天不再掌握权力,地位一落千丈,沦为受害者绝不是空穴来风。长此以往,社会心理必然处于一种朝不保夕,惶惶不可终日的状态。

既有的司法框架名义上承认司法独立,法官的审判和司法机关的活动不受他人或任何组织干涉,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多数情况下法官的意志受到权力和金钱的侵蚀,盖因从组织结构和财政方面,司法机关都未曾实现真正的独立。在个人的升迁和经济收入被他人控制的情况下,司法独立无异于痴人说梦。既然统治集团已经在法律制订的过程中贯彻了自身的意志,再额外强调以诸如事业和人民利益为重,更显出其对司法独立的无知和无力。

因此为实现司法独立,法官以法律为唯一判决根据,首先应从财政上,其次是从组织管理上保证法官相对地方政府的独立性,先前有学者提出法院系统的垂直化,即各法院在财政、部门隶属方面独立于各级地方政府,作为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驻守各地,而非现有的各级地方法院接受对应各级地方人大和政府的监督和财政控制。

这一措施需要中央政府在财政上予以扶持,为减轻中央财政的压力,可考虑在制定法院系统预算时,采取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按比例分摊的方式。为体现权责对等,这种“凑份子”的做法不可长久,宜从全局出发,分区域、分阶段逐渐减少直至解除地方政府在这一方面的开支。其次,从组织机构方面,除中央一级,各地政法委不得再兼领地方法院的业务指导。

此外,针对法官的选拔与任用等须制订严格的考核程序和任用、退休和辞退程序,保证法官群体的质量。

虽然改革的措施需要改革者审时度势,灵活应用,但本文作者认为,必须将司法独立列为改革的第一要务,以期为后续的措施划定清晰的界限,为利益冲突的化解提供可以信任的仲裁者,避免大规模的暴力冲突占用有限的行政资源,干扰或中断改革的进程。

(二)财政

前文已经提到,健康、有力的国家财政,对维持政府的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的正常持续有着决定性作用。在改革的过程中,必然会有部分社会成员承担改革的阵痛,改革必然有社会成本。为保证这部分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保证其合法权益或因改革作出的让步得到合理补偿,财政支持尤为重要。

目前实行的分税制,从实施效果上看,并未完全贯彻,有评论家认为,现有的分税制在省一级即戛然而止,而实现地方治理,却多数落在县一级政府,由此造成了越到地方,事权与财权越脱节的现象,这也为当前高居不下,不断攀升的房价提供了注脚----原因很简单,在应付上级的考核与令人羞涩的地方财政窘境时,罔顾后续,将大量土地拍卖来填补各项事务的财政缺口,是最便捷,且风险最小的手段。除去土地财政,各级地方政府在GDP增长冲动或政绩的刺激下实施高歌猛进地融资,一旦未来的财政收入不足以偿还到期的银行债务,大规模的坏账不可避免。在政府的财政状况恶化,不能按期兑现还款、分红的情况下,唯一的措施便是加税,把政府的负担转嫁到纳税人的头上。即便不出现上述情况,大量的贷款利息占用了有限的财政资源,这也相当于变相地压缩了政府实施各项政策在财政方面的能力,政府责任不能得到实现。

基于上文短期有限,长期增长的认识,财政政策应以短期节流,长期开源为导向。由近期公开报道国务院各部门的“三公”消费,政府节流的空间可见一斑。利用外来约束更为有效,压缩政府日常费用,将有限的财政资源用于解决需求更迫切的问题。从长远来看,降低税赋水平,一方面减轻了民众的负担,提高了国民福利,相当于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另一方面,民间财富的增加扩大了税收的基数,为商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了物质保障,使得税收可以健康平稳的增长。已有体制内人士表示,在现有赋税水平上,超过百分之九十的企业存在偷、逃税的现象,否则企业必定破产。这从反面证实了现有的税率过高,成为无法执行的“恶法”,降低征税税率也是必然。

但是,单凭政府部门本身的意愿,削减政府办公费用开支,效果可想而知,更何况它的这种意愿,也令人心生疑窦。不久前商务部和财政部就下调奢侈品进口关税的相互矛盾的说法,更是暗示了政府在减税方面举棋不定的态度。

考虑到国外成功的经验,政府部门预算、决算公开可以对其花钱不清不楚,大手大脚起到有效的扼制作用。而这项措施在政府部门事务公开中,制约因素除了部门官僚之外,其它阻力最少的一项。此外,由于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体制造就的大量的央企,在事实上垄断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在向其理论的所有人中央政府上交其利润的同时,应上缴垄断红利,以补偿其无偿或以极低代价使用、消耗全民所有的自然资源。

在大规模减税不具现实性、操作性的情况下,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地方各级政府必要的部分开销,比如前文所说的法官系统的薪酬福利等,以及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最基础的国民福利,不失为减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规范地方政府融资举债冲动的途径。而长远考虑,社会整体的税负水平必须降低,在全国层面和地方一级,从各自财赋中占税收总量最小的税种入手,逐项逐渐削减。

(三)公民社会的培育

我国历史上的改革,都是基于官僚支持的君主专断,目的在于缓和贵族、豪强与平民的关系,维护王朝的延续。上有朝廷百官,下有乡老士绅,共同构成了国家治理的体系。在涉及政治、军事和其它已有全国政令律法约束管辖的方面,号令出自朝廷,而在地方民治,国家管制未曾完全覆盖的方面,如教化、慈善、宗祠寺庙修缮、乡邻纠纷调解等,长居乡间的地主士绅,则绝对处于主导地位,虽然这种主导地位在面对强大的国家官僚体制时,明显处于弱势无援的地位。

和歌剧《白毛女》,或者高玉宝的小说《半夜鸡叫》里表现的不同,绝大部分乡村地主在长达数千年的王朝更迭过程中,扮演着孔孟之道的传薪者和地方自治的领导者。只是近代以来的社会动荡和暴力革命,将这一阶层彻底摧毁,其承载的乡治功能亦被政府全面接管。但是这种接管,姑且不论是否违逆“小政府,大社会”的愿景,首先就政府功能而言,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全面介入社会管理,必定要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必要的人员,势必造成政府机构庞杂臃肿,降低效率,并占用有限的财政和行政资源。

目前,虽然我国存在大量的行会、学会和其它类型的社会组织,但是其独立性缺失,与政府部门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高度依赖政府,实为政府机关的下属单位,人事、财政、活动策划与实施受到政府部门的严密控制。由于政府管理人员相对高度专业化的组织内部人员,天然具有知识水平不足的劣势,但是由于处于强势一方,“外行领导内行”,出于政治目的向其提出超出现有水平、甚至是荒谬的要求,已为历史所证明,民族和国家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政府部门也为此承受了巨大的国内外舆论压力。

故政府应适度退出对社会事务的直接管理,以社会组织自治,转移民众对政府的压力,同时培育公民自我管理的能力,令民众在社会组织的自我管理中接受民主训练,提高对权利与义务的认识,为成熟的民主社会提供广泛的基础。

在实行社会组织自治的过程中,难以避开的便是执政党的“领导”。所谓的“领导”如同前文所述,是对社会组织高度的控制。由于执政党的理论禁忌与传统文化的遗毒,使得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科学领域的创新受到抑制,局限于百年前的学说不能突破,固步自封,更有甚者以鸵鸟政策对之。而前贤对此已有定论,人类社会的伟大成就,不仅在于宏大的工程和精巧的发明,更在于人的自由与思想认识的不断提高。

因此首先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真正实现执政党宣称的思想上的领导。而这无疑需要领导人对民众理性自决的信任与对自身执政能力的自信,和把握历史潮流的洞察力与敢于突破现实的魄力。当然这已超出本文阐述的范围,不再多论。

其次,政府在退出这些领域的直接管理之后,如何有效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使社会组织在法律的框架下,正常行使其职能。法律维持了社会活动的各项底线,自然也为社会组织的活动限定了范围。立足于法治社会,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只能诉诸于法律。如因法律不能结合时代潮流,出现漏洞甚至是因环境变化由良法变恶法,或者未能对重大问题予以规范,则各项问题不可避免。所以当务之急,便是结合改革目标,对现有法律体系进行补充与完善,为参与社会活动的各方提供公平的博弈平台,也为参与各方的利益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

(四)言论自由

自汉代以降,历经两千余年历朝历代均以儒家学说作为立国之本,但事实上统治集团无一不是杂道并用,从未以之框囿施政。所谓尊崇某家学说,或“祖制不可违”,背后大多是赤裸裸的利益博弈。

社会观点的定型,即反映了利益集团的固化。因此,对反对性言论的打压,就是对既有利益格局的维护和发展。

可以想象,笔者将意识形态或社会思潮的变迁,归结于利益集团的博弈,将引来无数批评。批评者援引的观点可能是,人需要理想,而理想与利益无甚关联。但是我们在研究社会变迁时,不能不注意到,诸如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俄国十月革命,我国辛亥革命等社会变革的导火索,绝大多数是由于利益分配方案不能得到社会大部分成员的认同且统治集团显然并无消弭或者缓和这种分歧的意愿。

言论可以固化,但是在利益格局固化的情况下,社会收入将会按照既有的体系逐渐向既得利益集团集中。古训“不患寡而患不均”,当大量的社会财富只能为少数人所享有时,社会动荡已经毫无悬念。

因此言论自由虽然出于言论,但最终的着眼点仍是利益。随社会发展而不断变化和发展的言论,能够充分反映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当权者可以根据舆论及时调整施政方针,利用国家权力影响社会收入的分配。

其次,言论也是社会负面情绪的一种宣泄途径,畅通的表达可以缓解笼罩在社会中的紧张气氛,使社会心态处于相对平和与理性的状态,不至于因某次偶发事件而整体风声鹤唳,惶惶不可终日。

第三,言论对政府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改革既然是对利益的重新分配,便毫无避免投机者的可能。由于权力的巨大诱惑,品格高洁的人也会堕落为依靠手中的权柄的寻租客。况且,以治政集团目前的能量和吸引力,大批社会成员为利益而投机加入统治集团,早已是路人皆知的事实。

因此,开放社会言论实属改革之必要条件。

言论自由虽有其边界,但是以我国当下的情况而论,首先应降低各种指导思想的地位。这一举措蕴含的风险在于,否定,即便是部分否定这些“思想”,政治集团的合法性将受到动摇,并演变成民众对其长期的不信任。但是,从长远角度,这种以“XX思想”作为治国导向的做法,一会极大地限制治政党的活动空间,在处理政治问题是自缚手脚,作茧自缚;二会束缚包括社会精英在内所有民众的思想活力,不能及时为社会变革提供思想支持,窒息民族思想的成熟与发展;三则在于,政治思想的僵化,会在道德文化方面得到补偿,这种不谈政治只谈道德的畸形思想变革,无疑将破坏道德这一类无形的约束力量,社会成员为权力与财富钻营终日,导致社会的整体堕落。

面对这种困境,逐步摆脱历史包袱,在一段时间内,维护以目前执政党为中心的权力,逐步将社会治权转移到与执政党关联较浅的社会团体手中,以合乎人性、常识的大众治理手段取代以所谓意识形态为主的社会管制,似为可行。

照此方案,统治集团内部应放弃每一代领导者都循例提出自有的“思想”的做法,回归常态和传统,以对传统的重新认识和发展,淡化所谓“指导思想”的概念,模糊意识形态的争论,分散过度集中的对社会管制的权力,取而代之的是对国民的公民教育,厘清“政府”与国家的分野,塑造民众、特别是知识分子独立的人格。

在机构实体方面,即首先应解散所谓宣传部,至少是解除悬在媒体机构和每个人头上无形的利剑,令媒体自由发声;其次遵循国际惯例,取消书报预审与新闻检查,代之以备案与事后追责制。

言论自由的外延便是以各种合法的手段表达对利己意思的支持,包括提供金钱、舆论等方面的援助,同时容忍异己言论。在此,我们有必要吸取苏联解体前夕的教训,缓步推进言论解禁,避免激烈的反弹使得权力突然崩塌造成的真空,在完成社会变革与政治改革的同时,维护国家的统一、国民的安全与尊严。

(五)保护土地产权

在生产力不发达的古代,土地作为最基础也是支撑自支持型经济的生产资料,在历次改革中均处于核心的地位。在王朝政权更迭的过程中,土地的兼并会造就大批的流民,向混乱的时局中火中浇油,将一个朝代推向万劫不复的深渊。而在一个朝代建立的初期,最先处理的也是土地问题,安顿因战乱造成的大批流离失所的农民,首要的便是划拨土地供其耕种。

但是自秦以降,一直到当前的共和国时代,土地的产权始终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如果说在专制时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家天下的统治者以手中的绝对权利对治下百姓的财产和生命肆意虢夺,是历经千年专制更替仍毫无民权自觉的思想僵化,那么在共和国时期,以土地国有为法理依据,政府以“公共利益”之名毫无节制地剥夺普通市民和近郊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则是权力的自肥和堕落。

在经历了建国之后一系列天灾人祸和三十年的发展之后,我国国民手中的财富积累已远非建国之初可以比拟。尤其是在当前房价高居不下的情况下,一个普通家庭的财富早已被固化为以房屋为主体的不动产;在农村地区,土地是农民在进城务工之后最有保障能力的财富,数千年未有显著变化。相比高度发展的西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较为完备,土地对于我国国民的重要性,不可与之同日而语,再者尽管政府的财政收入逐年增长,但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步履蹒跚,迄今为止也未能覆盖全体国民。相形之下,我国国民的生存保障显得极为匮乏,除去土地,可以利用的资源极为匮乏。

但是,城市和农村的现实面临着城镇住房七十年使用期和农村承包土地五十年所有权的威胁。虽然城镇的住房大多是在九十年代以后兴建,但是在政府部门有关“七十年使用期”的表态之后,舆论对此讨论激烈,人们关心的是,在七十年的使用期到期之后,房屋所处的土地归谁所有;而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有三十年时间,虽有五十年不变的承诺,但是五十年后如何处置,也同样是个问题,更何况,我国始终是个农业人口占总人口绝大多数的国家,处理土地产权稍有不慎,便有可能造成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多的失地农民,和城市居民大规模的抗议甚至是暴利抗争,进而对社会的稳定构成巨大的威胁。

本文作者以为,化解上述争论和忧虑的最根本的做法是,土地的私有化。与之配套的是法制对产权的保护,最大程度的保护国民对自有土地的合法所有权。这一提议基于的一个即成事实是,在农村地区,不同农户之间互换土地甚至是农户出售自有土地作为其他人的住房用地,以及城镇居民住房对土地所有权的高度依附。

土地私有引发的,首先便是对我国现有政治制度的冲击。在所谓的社会主义社会定义中,公有制应当占据主体地位,最首要的便是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其次,土地私有之后,土地的买卖可能会使部分农民在现实压力面前主动或被迫出售土地,成为无地农民,在现有条件下很可能会演化成流民。

相较政治上的“实然”与“应然”的矛盾,后者的问题更为突出。在当前的二元户籍体制下,进城务工的农民并不能顺利的融入城市环境,他们以及他们的后代,遭受体制的剥削和城市居民的主动或被动的歧视,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城市不能为其生存与发展提供平等的机会和物质条件保障,只能“短视”地靠出售土地缓解眼前的压力,在售出土地之后没有可靠的保障,稍有灾患便家庭破产在当前已是新闻呈现的事实,而土地私有以后也不会是杞人忧天。

但是,土地兼并,或者说是土地的集约化生产,是未来农业和农村地区发展的方向。

在产权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土地的集中有利于先进技术的应用,提高农村地区的工业化水平,为降低农业人口的比例提供了物质条件。同时,土地私有化更是旨在以明确的产权关系来规制具有食利冲动的公权力,为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提供法理支持,提供最后的救济途径。

土地私有化只是保护土地产权的众多手段之一,而保护土地产权的背后则是对财产权的肯定和保护。选择土地私有化作为产权改革的突破口,也是基于当前土地,特别是房屋产权在现实当中的重要地位和民意。从另一方面来说,对私有产权的保护,则是对若干年改革开放成果的肯定和继续。

虽然宪法已经明确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但在操作层面,产权,尤其是非公有产权面临着公权的现实威胁,而这种威胁足以令国民对未来产生极大的忧虑,而前文所述的财产向海外转移,正是这一忧虑的反应。只有从各层面对产权的归属清晰的界定,国民财富才真正有机会不断积累,国有企业才可能真正走上现代企业的道路。

(六)人大的改革

改革的目的不在于是否有民主之名,而在于真正实现民主政治,其要义之一便是实现对权力的制约.权力无制约,则政府必然腐败.将政治清明祭希望与官僚阶层的自我道德约束和内部监督,已经被国内外的经验证明,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既然改革的基础是利益的分配,我们就必须承认,社会的各个阶层都有其自身的利益所在和最求自身最大利益的冲动,任何人不能免于此俗.期望官员个个如君子圣人,无异于白日呓语.因此,权力无制约,则权力定会被把持权柄的官僚滥用以实现和扩大自身的利益.

结合我国现有实际,即宪法规定,最高权力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必须经由竞争选举产生,并直接向选民负责.同时,宪法应明确规定,各级行政部门的官员及职员,不得充任人大代表.此二者,不能偏废其中任一,而且后者应首先实施,而后徐图前者。

目前各级人大代表中,普通代表的工作性质近似兼职,且候选人如何产生,如何罢免选民不满意的代表等的程序流于形式,普通选民并不知情.选举代表时,选民往往对候选人一无所知,更不论其对选民的承诺和听取选民的诉求.经此程序产生的人大代表,只把人民代表这个头衔当作荣誉称号,当然是不接“地气”,对本选区选民的要求一无所知;因无选民的信任带来的压力,故亦不会"放下身段"听取选民的声音.

较之于此,当前的人大代表产生制度更大的漏洞在于其对官员代表完全不设防.众多官员端坐于会场,听取对自己的工作报告,自己投票表决对自己的工作是否满意,不啻于最大的笑话.如此,所谓人大监督之名,只能流于形式.而偶尔出现的反对票,更多的处于投票者自身的良心.而现实利益面前,所谓的良心都是苍白无力.官员出任人大代表的另一层含义还在于立法肯定会偏向于行政机关的效率和形象,而至今我国还未有违宪审查制度,故官员立法多有失对程序正义、社会公平和宪法条文的尊重。

立足于现实,必须对现有的人大代表制度进行改革。首先即减少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中行政机构官员、职员的比例,而全国人大的改革则应处于优先位置。仅从立法的层次而言,全国人大的改革将对我国的法律体系产生根本性的、全局性的影响,更能从根本上反映和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再者,由于各地发展的差异,全国人大的财政保障由中央财政负责,可避免地区间的不平衡。

在此,应着重强调的是,现有人大架构内部的军人代表数量,也应逐步减少。作为普通公民,军人可以通过投票表明自己的立场,但如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参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能,则违背了军人不得干政的民主原则,有悖于军队其自身的使命。

虽然基层人大的改革更易操作,对风险更易控制,但是基层人大受到更高一级的制肘,且因上文所提的地区间差异,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如能成功,也未必能更大范围的改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因此笔者更偏向于从顶层入手,展开对人大制度的改革。

其次便是人大代表产生的程序。现有的程序不能保证人大代表对选民的忠诚,因此人大的立法不能真实反映选民的诉求。只有通过良性竞争,将代表之职授予有意愿且有能力对公众的呼声做出正确回应的公民,方能保证社会的情绪在会场内得到发泄和疏解,而不是积怨成怒,导致民众上街抗议游行,最终升级为暴力冲突和革命。

竞争择人的优势自不必多言,但由于整个社会对人大代表竞争上岗的做法尚未从心理上完全接受,而我国对此既无应对经验,亦无规范措施,故这一做法不可冒进,而是以地方分区进行、逐步摸索前进的方式更佳。近期出现的独立参选人大代表的现象已经为此做出注解,社会各界对此的反应,正好为这一方面的改革提供了参考和制定相关规则的范例。

(七)减持国有股份

根据官方原有的经济理论,国有企业把持国民经济的重要部门,对维护国家的经济与安全意义重大。而自1980年代初进行的经济改革,已经用事实证明了私有资本的活力和贡献,与此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国有企业的低效和贪腐。

在国家政策有意无意的支持下,大量的国有企业控制了大量的国民财富,其中高层管理人员已经形成了庞大的既得利益集团,首要领导人更被视为非正式的政府官员,对于任何可能威胁其垄断地位和收益的改革措施,一则在人大立法会议和中央政策制订上阻击,用法律和政策保障和维护其既有利益;一则由我国独有的企院、企部关系造就的大量依附于这些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当势态不利时均有学者、专家罔顾事实常情为其辩白。

由于国有企业特殊的所有权性质,其在地租、资源使用和政策制定上都享受了其它所有制企业和个人所不能享受的便利与优惠。在享受这些优惠的同时,国有企业却未能向其产权的所有人的代表----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上交足额利润所得。相反从近几年由新闻媒体数次曝出央企“天价XX”事件以及2010年深圳华为的利润超过当地所有大型国企利润之和我们可以合理地推测,国有企业现行上交国家财政的企业利润的比率偏低。如果不孤立地看待这两类报道,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以极低成本占据大量社会、自然资源的同时,国有企业并没有像他们的私有企业同仁们那样创造可观的效益,相反却利用垄断地位,控制着部分商品的定价权,提供远低于市场期望的商品或服务,并依靠财政拨款维持大量企业的生存。某种程度上说,1990年代朱镕基主持国务院工作时的国企改革,事实上仍未结束。

减持国有股份的着眼点在于,其一,为我国的市场经济提供更加公平的空间,间接使作为消费者的国民受益;其二,维护政府在市场中的公信力,提高政策执行的效率;其三,进一步减少为维持盈利能力低下的国有企业的生存投入的公共财政资源;其四,降低大型国企在决策中的影响力,破除既得利益集团对改革的绑架,继续推进政治改革。特别是其四,在2011年底清华大学发布的社会发展报告中已经明确指出既得利益集团对改革的巨大阻力。减持国有股份能够从根本上降低这些大型央企领导人在政治中的影响力。

减持的国有股份只能流入国民的手中,并对其初期的流向作出严格限制,理想的状态是全民持股,但是这种设想并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可以将国有股份划出部分份额作为对其管理层的补偿后,剩余部分在市场挂牌出售,且本企业基层职工拥有优先认购权,出售股份的收益全额收归国库。

于此对应的是,企业应不再享有以极低成本取得的自然资源和土地使用权的优惠,而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在市场中公平竞争。

当然,对国有股份的减持应按照行业、地区逐步进行,并对核能、兵工等特殊行业的核心部分,尤其是研发部门给予重点关注。主要原则依旧是先易后难,落后地区和盈利能力低下的产业首先进行。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在此前完成制定和修改,由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对出现的问题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持续完善各方博弈的规则。

四 博弈的各方

(一)执政党与不同声音

在政治改革中,各利益集团的利益有重合的地方,也有存在分歧的地方,因此,改革必须容忍不同的声音。在目前的格局下,执政党因拥有其它任何集团均无法比拟的政治能量,我们可以简单将此归纳为“执政党”与“不同声音”两方面。

改革必然会影响到执政党的政治权力和执政地位,对此执政党应当有理性的认识、开阔的心胸和自我反省的能力。可以预见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内的政治格局还是为执政党主导,因此党内出现不同的声音实属正常,虽有统一思想的要求,但此“统一”不可也不必事无巨细,唯独坚持改革的大致方向不能动摇。

另一方面,先前民主党派人士出任政府公职,双方应协商扩大这种人事任用的规模,提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参与行政管理的深度,改变当前作壁上观,单纯议论批评的做法,消除两方面之间的隔膜和误解,对国家管理和改革提出更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意见。

当然,本文作者不否认这种做法更深远的目的在于为执政党和国家培养忠实的反对派,制衡执政党派的权力。

在改革过程中,执政党必须放弃一些既有的权力,是主动放弃,赢得主动地位,还是到时迫于国内沸反盈天的态势不得不让步,以至于处处限于被动的局面,这对执政党的领导人和整个执政党都是一个历史性的考验,对此我们只能以主动的姿态被动等待。

(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

前文已经提到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均衡的情况。改革不仅涉及各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分配,也须有中央与地方政府在职责权限上的调整。

有社会活动人士提出了改变现有中央集权政府,另立联邦制的构想。本文作者认为,在有着两千多年中央集权国家历史,大统一思想为国民普遍认可,各地发展严重不平衡的我国,尤其我国还面临着分离主义的现实威胁,推行各省区联邦制不具现实意义。

在涉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治理问题上,一国两制并不能等效于联邦制,而只能是作为整个国家在实现完全的统一和制度、法律的融合前的过渡措施。

前文所述的改革措施基本立足于全局,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协调、分工方面着墨不多,仅在司法独立方面简略提到。实际,国家的发展,不单是改革,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的通力协作,解决各自层面出现的问题。政府机构的职能与设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整,优化行政资源的配置。

随着改革过程的深入,可以预料各方面的阻力会越来越大,因此继续推进政府机构的改革,提高职能权责的集中度,防止令出多门,各部门扯皮推诿,也应纳入改革者的考虑范围。

(三)官员、有官方背景的商人与其他各方

改革的主体必须是现有政府,而改革的各项政策须由政府官员执行。在现阶段,我们必须坚决反对另起灶炉的想法。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府是维持社会、政治安定的物质条件,是顺利进行改革的保障,舍此无它。

因此,本文作者坚决反对借改革之名行政治清算的做法。

认识错误实有必要,但是认识错误的目的是为了后人不再犯类似的错误,仅此而已。惩治贪腐和违纪官员,必须从制度建设着手,完善第三方监督,保证吏治的清明,降低官员政治投机的几率,确保改革的各项措施能够被正确地执行。

对于官方背景浓厚的商人,尤其是大型国企的负责人,应将其逐步自官员序列剥除,防止官员利用手中权力影响政策制定,这一点前文亦有所论述,此处不再赘言。

将官员、有官方背景的商人和其他各方作为博弈的双方提出,实际是提醒在改革过程中,不应轻视官员及其亲附者对改革可能造成的巨大阻力。以社会其他各界人士制衡官员手中的权力,应在改革过程中以制度法律的形式得到认可和固定。

(四)国内问题与国外势力

改革需要顺势、借势而为。就此一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我国面临的边疆问题与国外势力的密切联系。如果不能平息有关地区的分离运动,改革势必平添多种变数。一旦出现最坏的可能,即国家陷入长期的动荡甚至是战争状态,分离分子定会借机制造事端,国外势力也会乘机介入,对我国领土和主权构成严重威胁。

有观点认为,一旦我国实现民主、自由,分离运动自会平息,我们应当抛弃这种懒惰的思维方式。当前的民族政策虽然为少数民族带来了巨大的福利,但是也在无意中强化了其“民族意识”,对公民社会的培育极为不利,更为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埋下了隐患。

虽然改革并未直接涉及这一问题的核心,但是改革所需的良好环境却面临这一现实威胁。“没有永恒的朋友,只有永恒的利益”,国与国的交往,概莫能外。虽然“帝国主义忘我之心不死”一类的说辞已成往事,但我们切不可掉以轻心。温情脉脉的邦交永远建立在赤裸裸的利益交换之上。利益交换,政治交易之肮脏虽为外界不齿,政治家却不能因此做出错误的判断,本国人民的福祉,永远是不光改革,而且还是外交的首要出发点。

四、结语

改革在任何时候都应,且只能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国家的民主,人民的自由,提高国家的整体实力,更好的维护国家的内外安全、利益,提升国民的福利。改革即有总体目标,则各阶段的目标均应围绕这一最高目标展开。

与经济、政治利益随之而来的是文化层面的影响。文化对一个国家和民族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历史更是雄辩地证明了文化传承在维护我国的文明、统一和团结的重大作用。在当前通信技术使个体与个体之间的沟通越发顺畅的信息时代,传统文化的衰落和西方思想的涌入,坚持中华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在此基础上构建富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和国际秩序理论体系,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一点也需要社会精英和普罗大众的共同努力。

限于篇幅、精力和认识的限制,本文对很多问题的阐述仅如蜻蜓点水,浅尝辄止。一如开篇所言,本文意在抛砖引玉,为国家的发展建言献策,欢迎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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