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广东见义勇为奖励条例:牺牲抚恤至少45万

声明:本文转载自 「京华时报」,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23日,广东省政府发布《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送审稿),新规提出,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据《羊城晚报》报道,《条例》强调,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医院的治疗费用,由公安机关在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中先行垫付,并向加害人或者加害人的监护人追偿。参加工伤保险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县级以上劳动鉴定机构确认和评定伤残等级,由社会保险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条例》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3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5万元以上的抚恤金。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2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0万元以上的抚恤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10万元和行为发生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一次性颁发5万元以上抚恤金。

《条例》同时规定,因见义勇为行为造成国家、集体利益损失或人员人身、财产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