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前副总统吕秀莲遭台湾检方特侦组起诉特别费案时,另被起诉诈领公务机要费部分,台北地方法院2日开庭辩论,吕秀莲表示,因为前总统陈水扁曾告诉她,每月给她的15万元新台币是属于“犒赏”,她自始自终都认为这笔钱来自犒赏,只要签收后就完成核销,否认知情并指示幕僚搜集他人不实发票诈领公务机要费。
陈水扁夫妇被控的诈领公务机要费案部分,一审时,扁夫妇一度遭判处无期徒刑,但2011年9月,台湾高等法院(高院)更一审时则将二人改判无罪,经特侦组上诉,全案目前仍在台湾最高法院审理中,而吕秀莲的公务机要费案,迄今仍在地方法院审理阶段。
台湾会计法修正将特别费除罪化后,吕秀莲涉及的特别费案可望受惠获得免诉,但陈水扁每月从公务费中拨款15万元给吕使用部分,却因存有以不实发票核销公务机要费的诈领行为,遭特侦组一并起诉,当时有媒体报道,在公务费的核销单据中,吕秀莲有买酱菜的30元发票。
台北地院2日开庭审理吕秀莲被控诈领公务机要费271万元部分,吕秀莲表示,2000年当选后,刚进总统府一切都不知道状况,有关事务性的问题,都是府方的相关承办人员与她的幕僚接触,会计人员虽偶有在核销时要求补正,但没有补正的部分,她认为就应该是合法的。
根据特侦组起诉,陈水扁于当局领导人任内,为了核销自己核销不完的公务机要费,自2002年5月到2007年5月,每月拨款15万元给吕秀莲,但吕秀莲以及她的办公室秘书苏妍妃等幕僚,四处搜集他人发票以核销公务机要费,认为吕秀莲涉嫌诈领公务机要费。
吕秀莲说,她从府方看到的相关文件,都只有副总统特别费的记载,而且是过去相沿成习,并不是特别要给她的,吕说,扁曾经告诉她,每月拨给她的15万元,是属于犒赏,领据签收后随即完成核销,检察官指控她担任过桃园县长,应该知道公务费的性质,吕强调如果她明知,怎又会去搜集他人的发票来核销。
吕秀莲的辩护律师2日提出因公支出的相关单据原本。吕秀莲表示,她当时因身为副总统,才有许多团体向她募款,若她不具副总统身份,捐款机会也会相对减少,因此支出款项应具公务性质。
检察官表示,吕的辩护律师提出的单据,是吕秀莲的私人捐款,与公务机要费的公务支出无关,因此无证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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