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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纪为什么严于国法?

按照中共党内理论家的说法,党纪严于国法的原因是:党员是具有共同政治信仰和理念的特殊人群,党对其成员的要求要高于普通民众,党的纪律是一个政党的思想纯洁性和活动规范性的基础保障。所以,党纪在法律层面与国家强制性规范一致,同时又在道德层面对党员提出严格的要求。

被“双规”,被处以党纪处分,被移送司法,继而判处刑罚—这是中国共产党官员落马的常见“路线图”。

不过,也有一部分人,由于种种原因,只走完了这“三部曲”当中的前两步,没有沦为阶下囚,或被子弹、药物结束生命。

整体而言,只受党纪处分的官员要远远多于受党纪处分、同时又被移送法办的官员。根据中央纪委秘书长、新闻发言人崔少鹏2012年年初公布的数据,2011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给予党纪处分118006人,其中处分县处级以上干部4843人,但移送司法机关的县处级以上干部仅有777人。

但是到了副省部级以上的高官群体,情况就会反过来—大多数情况下,落马官员既被中纪委处以党纪处分,又被移送司法机关,只有极少数人没有被推上被告席。这或许也从一定程度上证实了坊间流行的看法:被“双规”的高官基本没有什么好下场。

根据公开资料统计发现,自1990年以来,虽然落马的副省部级以上官员多达三位数,但其中仅有7人没有受到司法处罚。

这7人的落马原因各异,未被移送法办的理由也各不相同。

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于飞、原纺织工业部部长吴文英、原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徐鹏航3人的情况类似,他们所犯的错误都是利用手中职权,为子女、亲属在土地交易或股票市场中谋取巨额利益。纪检单位认为,这种行为虽然严重违反党纪,但并未达到触及刑律的程度,因此仅仅给予了党纪处分。

其中,吴文英和徐鹏航未被开除党籍,而是被处以“留党察看2年”—这种处分在5种类别的党纪处分中,排名第二,仅次于开除党籍,但比撤销党内职务、严重警告、警告这三类处分严重。

留党察看期满后,吴、徐二人基本恢复了党内地位—尽管徐的待遇由正部级降为副部级。吴文英在病重期间和去世后,胡锦涛、温家宝、曾庆红等党和国家领导人还分别以不同方式表示了慰问和哀悼。

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是更加广为人知的落马高官。纪检机关认为,他所犯的错误包括:插手行政事务,为他人和其子程慕阳谋利;利用职权,对如实举报其问题的郭光允同志打击报复;对两任秘书利用其职务影响进行犯罪活动负有重要责任等等。2003年,程被开除党籍,但直至2010年底逝世,他没有受到法律追责。

相比起来,原铁道部副部长罗云光和原北京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王宝森所犯的错误更加严重—是自己犯了经济错误,而不是为子女、亲属提供方便。前者在1980年代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819元,于1990年被开除党籍,但最高检鉴于罗云光在规定的期限内自首,罪行较轻,认罪态度好,对其免予起诉。后者则是巨贪,在任期间贪污、挪用公款3亿多元,他未被处以刑罚的原因是:1995年4月4日畏罪自杀,根据法律规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这7位高官当中,最“神秘”的当数曾先后担任山西省省长、文化部副部长的于幼军—他受到中央处分的具体原因,至今没有公开。

2011年2月,新华网披露,于幼军在两年留党察看期满后,已被任命为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党组成员。

高官的违纪情况,牵动着民众的敏感神经。而这几例仅受党纪处分、未被移送法办的官员,令不少人产生疑惑:为何只是党纪处分,而非国法严惩,难道党纪高于国法?

党纪当然不会高于国法,正如总理温家宝反复强调的:“‘法治天下’就是法比天大,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但是,党纪严于国法,这是造成一些官员仅受党纪处分的原因。

按照党内理论家的说法,党纪严于国法的原因是:党员是具有共同政治信仰和理念的特殊人群,党对其成员的要求要高于普通民众,党的纪律是一个政党的思想纯洁性和活动规范性的基础保障。所以,党纪在法律层面与国家强制性规范一致,同时又在道德层面对党员提出严格的要求。

近10年来,中国共产党陆续颁布或修订了《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党员权利保障条例》、《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规章,各级纪检机关每年发出的各类通知文件更是为数众多。据统计,仅从党的十五大至2008年底的11年间,中央及各省制定出台的事关党纪的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超过了3000件,它们共同织就了一张纵横交错的党纪之网。

若以相关条文论,这张网的严苛程度超出很多人的想象。

比如,党纪中早有规定,包括展销会赠品、春节红包、中秋月饼、生日礼物、试用商品在内的一切形式的礼品都被列入禁收名单。此后的规范文件中,又列入了购物券、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又比如,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在省级直属机关内,处级以下干部的办公使用面积只有6平方米,而县级直属机关内的科级干部可以拥有9平方米的办公使用面积。其他级别官员的办公面积亦有详细的规定。

另外还有文件明令禁止将公车的门窗换成电动的、座椅换成真皮的,以及增设车载冰箱、电视、CD音响等设备。依照公务用车的纪律规定,即便是已经使用了5年的旧车,只要没有达到报废标准,也不应更换。

官至正处级的干部在中央规定需申报收入的干部行列。按照规定,每隔半年,他们都要填写一份收入申报表,详细申报自己近6个月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连单位过节发的超市购物券都不漏掉,还要申报自己在报纸上发表文章的稿费。按规定,他们所填写的表格被上交至市委组织部门备案。

可以想见,如果严格按照这些纪律条文的规定,违犯党纪的可能性的确要比违反法律的可能性大得多。

上海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处长徐锦林曾感慨:“现在中国各级政府官员的压力越来越大,这正在成为普遍现象。这主要是因为中国对官员的要求越来越具体,考核指标越来越精细,标准也越来越严格,民生指标、环保指标等纷纷纳入官员评价体系。同时,各种对官员的监督体制越来越健全。”

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严苛的党纪规定有时并未被完全严格执行。

更值得深思的是,在个别案例中,用党纪处分来替代行政问责和司法问责的情况,也的确曾有发生。

2010年,山西省夏县曾发生因举报短信引来厄运的“李晋学”案。该县教育局局长吴东强手机给市县领导发短信,反映县长李晋学违纪问题。从2010年10月29日开始,李晋学安排县公安局局长孙红军对吴东强进行手机监听、刑拘和“抄家”。虽然李晋学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同时调离县长岗位,但一些评论者认为:此事未有进一步的司法跟进,令人疑窦丛生。

党纪和国法的公正性,不仅是民众的渴望,也是一些受到党纪处分的官员所期盼的。最典型的例子便是程维高,这位在开除党籍后又被中纪委宣告“没有发现该负刑事责任”的高官,在一些人眼中成为“党纪处分代替司法问责”的例证,但程本人始终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根据《南方人物周刊》的报道,2007年春节前后,程维高曾自制一张贺卡散发亲友,上面写道:“一生大起大落,我无愧于人民……2003年中纪委认定我违纪,主要错误是‘独断专行,对于李真犯罪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中纪委主要负责人托人给我讲,处理我是从严治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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