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反垄断法司法解释,最大亮点在于公民个人可以直接起诉垄断企业,而无需形成程序为前提。相关评论指出,尽管还存在各种困难但这已经是很大进步。实际上,反垄断法本身,并不能起到舆论期待的作用,相反,起到的很可能只是负面效应。

不反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毫无意义

去年的电信垄断案,被认为是发改委朝行政垄断开的第一枪,然而至今依然没有下文。
反垄断法对千夫所指的行政垄断处处规避豁免,成为名符其实的鸡肋法
去年年底一度引发关注的电信垄断案,至今没有下文,有报道称很可能就此以不了了之收场。事后,很容易发现其实这只是一场部门利益之争,在更高的政府管理部门协调下,最终结果是“你好我好”消费者不好。这未免让惊呼发垄断大刀砍向行政垄断行业而叫好的人失望,然而,想要政府反行政垄断(即那些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就是要政府左右互博,根本不可能。
实际上,在反垄断法的文本中,随处可以看到对于行政垄断的豁免条款。反垄断法第七条就是具体的免责条款:“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说白了,这就是把电信、航空、邮政、烟草、能源、电力等行政垄断行业排除在反垄断法要规制的垄断主体之外。在这样的情况下,反垄断法丝毫不能撼动背着千夫所指骂名的行政垄断行业。事实上,在反垄断法最初的草案中,曾有专章针对行政垄断,即“禁止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一章,但在2006年草案初审时,被整章删除。
行政垄断是计划经济残余物,提供价高物劣的产品与服务,压榨消费者
行政垄断是一种强制性垄断,即运用市场之外的强制手段,消除竞争对手,从而保持对市场的独占性。强制垄断都是由于非经济因素造成的垄断,行政垄断是由政府立法禁止资本进入一些行业,理由是这些行业属于“关系国家经济命脉”的行业。美国等发达国家不像中国拥有这么多的行政垄断行业,很大程度这是历史原因,中国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很多行业还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特点。
烟草、石油、银行在中国都算是暴利行业,然而暴利并不建立在技术产品创新和卓越的企业家才能之上,仅仅是因为政府只允许特定几家大央企从事这些行业,而禁止所有其他即使有能力也有意愿的民营企业涉足。这种暴利的来源,在经济学里被叫做垄断租金。由于缺乏激励机制,行政垄断的行业,提供的产品与服务,相比市场竞争下,往往价格更高而质量更低,但这些怠慢的垄断企业依旧财源滚滚。然而,反垄断法对于行政垄断却是处处规避,毫无办法。

反垄断法草案曾有一章专门针对行政垄断,后被整章删除。
行政垄断危害市场公平效率,依赖于行政垄断的国企真实收益率为负
人们对电信、石油、邮政等行政垄断行业深恶痛绝,因为这些行业很大程度上都具有“独此一家,别无分店”的性质。行政垄断是一种非效率垄断,只有靠政府设立的禁入制度来维系。2009年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税后净利润总计2179.5亿元,而当年中国移动与中国石油净利分别为1458亿元和1033亿元,两家垄断央企净利润超过民营企业500强的净利润。然而,据天则经济研究所的研究,去除国家给予的政策便利以及各种补贴(从1994 年至2006年,国家财政用于国企亏损的补贴达到了3652.92 亿元),“2001年至2008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平均的真实净资产收益率则为-6.2%。”另外,依赖于行政垄断的国企员工薪酬福利,也屡屡遭人诟病,各种国企央企的存在,使其不能与民企公平竞争,也损害了市场的公平、效率。在美国等国家的反垄断实践中,由于没有中国有这么普遍的行政垄断存在,针对的主要是大公司的经济垄断。
政府对产权的普遍保护是自由市场制度的基础,政府保护产权的原则,以不妨碍他人行使产权为限。依靠政府强制而形成的行政垄断,禁止他人进入相关行业,政府保护这类企业的产权,却排除了其他企业进入这些行业的产权,这显然就与保护普遍产权相悖。从产权的角度看,区别于行政垄断的经济垄断,其实只是竞争的另一面,不会危害消费者,根本不需要反。
突破市场垄断不靠反垄断法靠市场本身

在欧美,反垄断已然成了反谷歌、微软等大公司,反垄断罚款甚至成了欧盟的一大钱袋子
反对市场竞争形成的经济垄断是一种代替商家与消费者选择的计划经济思维
不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的靶子就只能对准与行政垄断完全不同的由市场竞争自发形成的经济垄断。经济垄断与行政垄断最大的不同在于,不赋予企业特权,垄断者随时要面临其他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先天资源丰富、创新能力突出或者在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都能形成经济垄断,这完全是市场自发形成的。从美国与中国的石油公司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表面上看,美国和中国一样,都是几家大石油公司垄断着市场,不同之处在于,美国的垄断是由竞争形成的经济垄断,而中国则是由行政垄断导致的。结果就是,美国的几大石油巨头竞争惨烈,不提供物美价廉的石油,就会落后于其他公司,实际上是充分竞争的。而中国的几桶油,由于行政垄断,禁止其他竞争者的加入,坐享垄断暴利。
经济垄断广泛存在于市场中,甚至可以说,有市场的地方就有经济垄断。别人没有我有,这就是经济垄断,说白了经济垄断就是差异。市场中的商品与服务,千差万别,实际上都能算是垄断。经济垄断,实质上是消费者用钱一票一票选出来的结果。只有那些能提供特殊资源、提供物美价廉、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商家,才能脱颖而出,成为垄断者。反垄断法反经济垄断,就是一群官僚和专家,自认比商家和消费者高明,来代替他们选择和判断,实际上这是蛮横的计划经济思维

网景浏览器一度垄断着90%浏览器市场,然而今天几乎销声匿迹。
突破经济垄断困境不是靠反垄断法,靠的是市场创新机制
经济垄断一般是不稳固的,如若不能持续满足消费者需求,很容易被其他企业取代。历史的经验说明,突破垄断困境的手段是技术创新,而不是靠反垄断法。拥有最完善发垄断法律体系以及最悠久反垄断历史的美国经验,就能很好说明这个问题。反垄断法的杀手锏是分拆垄断企业。比如长达15年的IBM反垄断诉讼,最终因为无法提出可操作的分拆方案告终,但这段时间由于个人电脑的兴起,IBM带来的垄断困境被市场自动解决。与人们的初衷相反,反垄断法的作用常常是负面的
反垄断法损害消费者利益,增加官员寻租空间

尽管方便面市场竞争激烈,康师傅还是面临滥用垄断的指控。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与现实情况相悖,错误的逻辑难以得出正确的结果
反垄断法存在的经济学基础是完全竞争模型,然而这只是经济学家为了方便的简化,在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在完全竞争模型下,所有的产品或服务都有无数的提供者,而且质量上没有差异,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世界是找不到的。真实世界里众多的中小企业,只有做出自己产品的特色,才可能长期屹立不倒。基于这样错误的逻辑,要想得到正确的结果,只能是瞎猫碰死耗子的概率。比如反垄断法禁止的价格联盟,实际上正如世界银行副行长林毅夫所指出的,价格联盟从来就没有成功的先例。所谓的 合谋涨价,常常只是不谋而合,因为所有的商家都要紧盯着市场,时刻关注着消费者的需求。经济学者薛兆丰曾就此打过一个比方,天空中一直鹰紧跟在另一只鹰的后面,这是合谋吗?看看地上才发现,一只兔子正在下面奔跑。而经营者集中,常常只是正常的市场选择。
尽管经济垄断企业多少会榨取消费者剩余,但是这也是有限度的,一方面消费者会寻找其他替代品,另一方面当利润高到一定程度时,虎视眈眈伺机而动的潜在进入者会进入牟利。所以,看上去是垄断或者寡头,实际上,这已经是具体情境下,最有利于消费者的模式。只要政府不设立禁入制度,投资和创新的机会是开放的,垄断者便不可能过度压榨消费者。
反垄断法奖劣罚优,损害消费者利益,增加官僚的寻租机会
反垄断法不仅无法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反而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和损害自由市场制度。道理是,反垄断法成了企业一种额外的制度成本,这些成本无疑会有一些摊到消费者头上。另外,一旦企业做大到微软、谷歌这样,就成天面临反垄断指控,这不是在变相鼓励不要做大做强企业吗?这是间接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因为本来他们可以享受更多更好的产品与服务。
反垄断法的实施,会产生如反垄断委员会之类的官僚机构,供养官员的同时,他们还获得了寻租的权力。诺奖得主科斯说:“我被反垄断法烦透了。假如价格涨了,法官就说是‘垄断定价’;价格跌了,就说是‘掠夺定价’;价格不变,就说是‘勾结定价’。”也就是说,官员要认定商家是垄断,怎么都有理由,涨价、降价、不涨不降怎么都能找茬。法治民主的美国尚且如此,中国的情况不难想象。
结语:
打着维护自由竞争的旗号,卖的却是损害市场的勾当,这样“先进”的反垄断法不要也罢。在欧美,折腾经济垄断尚可理解,但在当下中国拔除行政垄断这颗“毒瘤”才是要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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