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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幼女定性为嫖娼 被指为官员开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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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5月28日报道,浙江永康警方向媒体证实,一直受到外界关注的永康强奸幼女案是一起“介绍卖淫案”,已有6人被逮捕,另有3人正在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1人上网追逃。

其中涉案人中,有3人为个体私营业主,1人被依法批准逮捕,2人涉嫌嫖娼被依法行政拘留,永康市人大代表、永康某村村主任胡某涉嫌嫖娼正按有关法律程序办理中。

通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基本查清了以犯罪嫌疑人陈某为首的涉嫌介绍卖淫犯罪团伙的违法犯罪事实:2011年2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纠集多名其他犯罪嫌疑人,相互寻找在校生及卖淫女,以不同的价格寻找个体私营业主、社会闲散人员等为嫖客,从中获利。

就在永康学生卖淫事件被曝光前几天,5月25日,浙江一律师受托在永康日报上发表了一则有些隐晦的声明。声明表示,近期社会上谣传一企业老总涉嫌违法行为遭受司法机关调查,但经司法机关查证,社会谣传纯属子虚乌有、张冠李戴。声明里所说的传言,应该是指坊间传的学生卖淫案。

有知情人士透露,事件涉及永康3所学校的20多名学生,其中有10几名未成年学生被老板包养。

对于永康警方“嫖娼”的定性,目前在大陆网络上引起热炒,不少网友认为将“强奸”、“嫖宿”定性为“嫖娼”,无疑是在为出事官员开通后路,以减轻他们将面临的刑事处罚。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

甄砚认为,嫖宿幼女罪的设置有悖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承诺,同时她列举了相关数据,2000-2004年五年间,各级法院共审理嫖宿幼女案件176件,判处罪犯240人(注:相当于平均每审理嫖宿幼女案约35起,判处罪犯约48人);但到了2009年,一年内公安部门就抓获嫖宿幼女犯罪嫌疑人175人。

据了解,奸淫幼女罪量刑为:情节一般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嫖宿幼女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甄砚认为,此规定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罪(强奸罪)的规定自相矛盾,容易造成执法混乱,部分犯罪分子也会将其中存在的模糊性当作他们的保护伞、免死牌。

对此,北京市隆平律师事务所曹庆国律师认为,嫖宿幼女罪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未成年少女,也取得了一定成效,“应该保留”。

他认为,嫖宿幼女罪的存废与嫖宿幼女泛滥、成为犯罪人免死牌之间并无直接关系,“这种逻辑不成立”。他解释说,如果嫖宿幼女的行为频发,或是成为犯罪分子获得轻判的理由,立法机关只需加强刑责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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