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各界齐吁废除恶法 “嫖宿幼女罪”成众矢之的

声明:本文转载自 「新华网」,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近日浙江永康发生的“大规模嫖宿未成年女学生”事件,再次引发全社会对“嫖宿幼女罪”的激烈争论。从浙江永康到福建安溪、贵州习水、山西略阳、河南永城,不断出现的未成年幼女被性侵案件,一次次地冲击着社会的伦理底线。究竟是嫖宿还是强奸?以嫖宿幼女定罪是否纵容了强奸犯罪?在越来越强烈的质疑声中,废除嫖宿幼女罪的社会共识正在逐渐形成。

一条需要反思的罪名

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只要是和14岁以下少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方是否同意,都属于强奸罪。但1997年刑法修订以后,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行的罪名,与强奸罪相区别。

依照现行刑法,嫖宿幼女罪的罚则是“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奸罪的罚则区分基本刑和加重刑,基本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情节严重的,应处加重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刑法又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综合看,奸淫幼女的刑罚较之嫖宿幼女要重得多。从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和保护幼女权利的力度来看,嫖宿幼女罪显然不如强奸罪有力。

自嫖宿幼女罪被单列出来以后,该罪的设置问题就屡屡引起争议,其中“奸淫幼女罪是否需要明知”甚至引起了法学界“20年来最大的争论”。

2003年1月,最高法院曾出台司法解释,如未满14岁幼女外表明显成熟或谎称年龄使行为人误以为其已满14岁,那么行为人与之发生性关系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该解释一出即引起了巨大争议,实践效果也不好,不得不于当年8月暂停执行。

“审视立法初衷和实践效果,‘嫖宿幼女罪’虽然确实是现行的刑法,但可以说是需要反思的。”有法律专家指出,确立“嫖宿幼女罪”,等于确认了未满14周岁的幼女也拥有性行为的支配权,同时也相当于将被“嫖宿”的、未满14周岁的幼女视同为妓女,“不客气地说,这是立法的耻辱。”

有专家分析,即使幼女接受了财物,自愿出卖肉体,也是由于心智不成熟经不起利诱,在这种情况下,旨在保护幼女身心健康的法律应该首先强制规定成年人恪守道德底线,还是让未成年人分担罪责?“嫖宿幼女罪”就是把原来法律认定的“强奸犯”变成嫖客,而受性侵害的幼女却变成卖淫女,那些奸淫幼女的罪犯,完全可以用“不知对方年龄”或“自愿有偿”开脱罪责。

而环视其他国家,大多数国家规定,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龄之下,不管有没有钱物交易,不管是否自愿,与幼女有性行为一律界定为强奸,对未成年人进行无条件保护。

存在漏洞 渐成罪恶的保护伞

2009年轰动全国的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经媒体曝光后,引发了人们对“嫖宿幼女罪”这一饱受争议罪名的讨论。2011年,陕西略阳县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最终被以嫖宿幼女定罪。近日,河南永城和浙江永康又接连发生两起类似案件。人们不由要追问,为什么1997年刑法要将嫖宿幼女罪从强奸罪里单列出来呢?

追溯立法初衷,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教授舒洪水表示,在上世纪90年代新刑法修订之时,当时“下海潮”和“打工潮”在中国刚刚兴起,南方沿海城市成为一个遍地黄金的发财地,短时间内集聚了大量的人力。

据不完全统计,当时沿海地区的劳动力缺口在150万以上。

同时,一些家庭迫于生存压力而让孩子出外打工,这部分孩子尤以初中毕业生为多,一部分女孩为了更容易地实现财富的梦想,就开始从事性行业,卖淫业在此时开始迅猛发展起来。“这些年龄不够的孩子,和一些在校女学生的援交行为,都给幼女贴上了‘卖淫’的标签。”舒洪水说,在这种情况下给人感觉“交易”的因素多一些,而1997年新刑法的修订又很仓促,初衷应该是为了保护这部分从事性工作的幼女,甚至是和幼女发生性交易行为的打工者,但没有意识到嫖宿幼女罪这项罪名存在严重的漏洞。

舒洪水坦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幼女不再是外出打工妹的主流,但却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猎奇的目标,而该项法律实际上是为一些犯罪分子提供了一些在老百姓看来的‘保护伞’,为他们侵犯幼女开了个口子。”

而这无疑是“嫖宿幼女罪”屡遭诟病的另一个原因,在媒体曝光的“嫖宿幼女”案中,当事者大多是公职人员,这不得不让人们多了层忧虑,一些有权有势的嫌犯会借助“嫖宿幼女罪”逃脱严惩。

不绝于耳的废存之争

近几年来,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从未停止,无论从立法本意还是实践效果看,这类“恶法”是否应继续存在值得商榷。

今年“两会”期间,妇联界委员曾联名建议取消“嫖宿幼女罪”。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认为,设置嫖宿幼女罪这个罪名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悖国家保护妇女儿童的承诺。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是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坚定支持者,他说,如果说1997年《刑法》修订案是为大多数的犯罪分子关上了一扇门,那么嫖宿幼女罪则是为一些犯罪分子打开了一扇窗。

“法律已经丧失了应有的震慑力!”洪道德呼吁,“不判死刑,不判无期,何以遏制侵害幼女兽行?”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数据支持着洪道德的论断。根据全国妇联来信来访的数据显示,全国各地投诉“儿童性侵犯”的个案,1997年下半年为135件,1998年为2,948件,1999年为3,619件,2000年为3,081件,3年间猛增了20多倍。

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340个案件中,卖淫类犯罪总共有37件,占到了案件总数的10.9%。未成年人被强迫提供色情服务的案件中,强迫卖淫类案件最多,占到了该类案件的81.1%。值得注意的是,在30件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案件中,有将近30%的案件都是侵害人在强奸未成年人后强迫其卖淫的,即第一次都是行为人采取强迫、暴力等威胁手段实施的强奸行为。

在知名媒体评论人汤嘉琛看来,“嫖宿幼女罪”是一种荒唐的罪名,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讲,“嫖宿幼女罪”让很多幼女由受害人变成了“妓女”,这无疑是一种双重伤害。

司法实践已经表明,实施了14年的嫖宿幼女罪不仅没有遏制犯罪行为,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卖淫团伙引诱和强制未成年女童卖淫,也让更多的不法分子将罪恶之手伸向未成年女童。因此,从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和保护幼女权利的力度来看,“嫖宿幼女罪”废除也成为社会的共同意志。

相关资料:世界各地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立法

由于体力和智力发育尚不成熟,年龄较低的未成年人,往往更容易遭到侵害。因此,对未成年女童权利的保护,是世界范围内的共识。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只要是同法定年龄以下的非其配偶的女性(或男性)发生性关系,即构成法定强奸。无论未成年人是否同意发生性关系,都不作为强奸行为的辩护理由,一律判处强奸罪。尽管各个国家对于法定强奸年龄的界定有细微区别,英美法系国家以具体判例为准,但都不影响这一法理基础。

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规定得较为严密。如台湾法律规定:“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少男或少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违反其意愿者,更依第222条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香港,“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性交”属刑事罪行。由于未成年人都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因此对于一定年龄以下的幼女,即使是自愿的性行为,也不被法律所认可。

为了加大对未成年儿童的保护,美国和欧洲某些国家对娈童癖惯犯实施化学阉割,今年2月29日,克里姆林宫新闻局发表声明称,俄总统梅德韦杰夫已签署对娈童癖惯犯实施终身监禁和化学阉割的法律,禁止对性侵14岁以下儿童的罪犯进行缓刑判决。5月23日,韩国也首次对一名娈童癖惯犯进行化学阉割,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惩罚力度。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