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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动车事故周年祭:中共官员问责制度临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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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温州动车事故一周年的日子,人们在怀念在事故中的逝者,质问中国官方缘何噤声的同时,对于事故相关责任人的问责质疑之声,至今仍拷问着中国的官员问责制度。

众所周知,对于“7•23”温州动车追尾事故,官方调查认定,是一起因列控中心设备存在严重设计缺陷、上道使用审查把关不严、雷击导致设备故障后应急处置不力等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认定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原副总工程师兼运输局局长张曙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然而,饱受外界质疑的是,刘志军、张曙光早在事故发生之前已经落马。刘志军,作为中直机关正部级官员、中央领导的“身边红人”的他,早在事故发生前的2011年2月就已落马;而有“高铁第一人”之称张曙光,同样也于2011年2月被停职审查,成为2011年铁道部8位落马高官中,除刘志军之外的另一个被免职调查的高官。

因此,官方调查报告将事故责任推到早已被免职的官员身上,外界在质疑这种做法过于儿戏,甚至认为是在找替罪羊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中共官员问责制度的思考。

官员问责制,是让掌握公共权力的各级官员对其行为负责,是追究官员的过失行为、失察责任和不作为责任,及其产生后果的一种制度。早在1988年,于7月22日病逝的、时任铁道部部长的原中共政治局委员丁关根,就因发生重大铁路安全事故引咎辞职。

1988年1月24日,由昆明开往上海的80次特快旅客列车发生颠覆事故,造成了88人死亡,62人重伤。贵昆(贵阳到昆明)铁路中断运行44小时33分。出于对此事故负责,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铁道部长的丁关根向国务院请辞。当年3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丁关根的辞职请求。

虽然丁关根很快被委任他职,但他的引咎辞职在当时还是引发了极大震动。

然而,直到15年之后的2003年非典(SARS)时期开始,由于中国政坛上的问责事件接连不断,各地纷纷方出台问责办法,官员问责制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开始逐步走向制度化。

2004年,中共《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规定》对于官员的“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有了严格规范,其中关于引咎辞职有明确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规定》详细列举了9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包括:

(一)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二)决策严重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三)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四)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五)在市场监管、

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管理、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六)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 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七)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八)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然而,上述可以说细致入微的规定条款,在执行层面却却并未获得民间认同。问责制度给中国4,000万名各级官员戴上“紧箍咒”,使官员俨然变成一种“高风险职业”的同时,由于问责不严、过程不明、结论不清等因素,所谓的“高风险”成为官员自我辩驳的空口号。

一日入仕,终身为官,是中国现行官员体制的特色。与许多实施引咎辞职的国家不同,中国的引咎辞职者留在体制内,保留待遇,异地做官,甚至明辞暗升现象被广泛诟病。而在韩国,官员引咎辞职后,一般情况下将不再担任公职,一个人的政治生涯也就就此结束;新加坡官员引咎辞职后,不仅不再有担任公职的机会,就是下海经商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一些高收益的行业和涉及公众利益的行业禁止引咎辞职者进入的。

分析人士指出,引咎辞职者异地做官,甚至升官,成为中国官员任用中的一种怪胎。而现行制度中官员的权责不清,问题发生后不好认定责任。同时,现行的引咎辞职往往是一般性要求,有关规定大多粗线条,弹性空间过大等是为主要原因。比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中涉及的“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缺乏可操作性。

另外,对引咎辞职后官员的去向没具体规定,从而使引咎辞职者有侥幸心理,认为这里丢了官还能从别处找回来,有时还能换个地方享受更大的甜头,于是,辞职后千方百计寻求异地做官的大有人在。而由于官员主动引咎辞职的少之又少,一些地方政府在重大责任事故发生后往往责令相关官员引咎辞职,但往往又只是为了平息民愤,暂避风头。在所谓的“引咎辞职”中,片面强调不能“一棒子打死”,从而“从轻发落”,一“辞”了之,有的甚至还以辞职取代纪律、法律责任追究,引咎辞职便成了少数人的挡箭牌和护身符。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分析人士指出,只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让辞职者付出沉重的政治生命代价,才能体现引咎辞职制度的严肃性。而这就需要建立“为政平庸者下,决策失误者下,影响恶劣者下,群众不满意者下”的良性运行机制,启动国家程序追究官员的失察责任和不作为责任,建立综合性的评判机制,并适时对公众说明,提高透明度,这样,方能改变外界对于官员问责制度“形同虚设”,甚至“犹如儿戏”的观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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