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种伤害叫“教育”(读王怡《教课书案》)
春秋战国时期,私学盛行,百家争鸣,邦无定交,士无定主。教育的角色是对抗,而不是正统的帮凶,教育还没有被政府收编。知识分子称作游士:“学成文武艺,货于帝王家”。虽然落迫沿街叫卖,好比雨打浮萍,但也悠然自得,卖与不卖,自己说了算。“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秦朝统一后,地理上的大一统带来政治上的稳定,也带来了思想上的大一统。首先收天下兵器,以防侠士以武犯禁,书也是兵器,下令焚书坑儒,中国思想界的脊梁被打断。隋唐开始科举取士,教育频频失节,皇帝兴高采烈,天下英雄尽入囊中。到了明清,教育更是臣于天子龙威的脚下。
政治和教育长期不明不白的事实婚姻,把自由扫地出门,但是公平尚在,到 100年前科举考试被废除之前,科举取士是下层民众通向权力之门的唯一途径。在当时的专制集权社会,奇怪地保留了科举制这样一个特殊的平等竞争的机制,自皇族以下,所有人都有获得功名的机会,只有一些极少数被公认为品行不端的人被排斥在外。
我们所说的受教育权是指什么?我们是否享有了受教育的权利?王怡先生在他的《“中国教科书诉讼第一案”与受教育权》告诉我们一个不争的事实,我们至今所享受的不是完整的“受教育权”,而是“被教育的权”,也就是说,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差别在于,我们是否拥有选择不同教育的权利。
这里不得不提到一个事件。2005年,中国爆发反日浪潮,日本政府“审定通过”含有右翼内容的教科书事件,一再成为被攻击的目标。在这种由来已久合情合理的愤怒中,隐含在事件背后的更加荒谬的两国之间的教育制度的差异,似乎从来没有引起过我们的愤怒。令人怀疑中国人真的会愤怒吗?
这是一句淹没在一片愤怒声讨中的日本人的解释:“各位是否知道:,现在在全日本中学生当中,使用那本“扶桑社”歪曲历史教科书的学生比率只有0.04%。就是说, 1万个学生当中只有4个才使用那本书。不是所有学生都在使用的。
让我说明日本的教科书制度。跟中国的不一样,日本的教科书不是由国家编辑统一内容的,而是由各个私营出版社各自编辑的。然后,各地地方政府和私立学校可以选择任意一种教科书。大部分的日本人不愿意选择那家右翼出版社扶桑社的那本书。现在有8个出版社在出版历史教科书。其中,最受欢迎的是“东京书籍”,占61.2%的比率。相反,最不受欢迎的就是“扶桑社”。选择了它的只有极少数的右倾地方政府和右倾私立学校。中国媒体也报道过, “扶桑社”教科书占总量的0.04%。
希望中国人民了解的是:大部分日本人民的想法跟那些极少数右翼的想法不一样。大部分的日本人民是有良心的。发生问题时,也有2万8千个日本人民参加了抗议签名活动。”
为什么中国对日本的认识停留下旧军车主义的时代,对现代民主化的日本缺乏起码的了解?王怡认为,在英美国家的宪法中,从来没有授予政府以任何的教育权力。如美国宪法对教育未做任何特别规定。在立宪者看来,所谓教育不过是公民的思想与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以及结社自由的一种汇合形式而已。因此在美国政府那里,教育问题主要体现为一个宪法、财政和公益问题,而不是行政问题。
日本的宪法中没有任何条文涉及国家的教育目的和教育权力。在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也从不将教育本身视为一项国家权力。而是明确将教育排除在政府立法权之外,只能由国会进行教育立法。这些国家的政府都不介入中小学教材的选编和推广工作,所谓“审定”只是对教科书质量的一个监督程序。而右翼教科书无论是在5个学校还是500个学校使用,这个使用范围也取决于教科书市场的竞争,和政府没关系。
因此,政府并没有权力限制或禁止某一种历史观的教科书。不管是你喜欢的接受的,还是不喜欢的不接受的。现代国家对教育的扶持和监督,被视为国家的一种负担和责任,而不是可以因此干预和决定教育内容的公共权力。教育的内容与形式,被认为是属于个人、民间尤其是属于学校的私权范围。
而在我国情况大不一样,从1949年《共同纲领》开始,中国将教育视为一项积极的国家职能,并对教育教育方法和具体内容,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导致了之后对私立学校的全面国有化,从此中国政府用教育的国家性代替了教育的公益性。到1982年宪法,教育的国家权力属性和意识形态职能有了更加完整和肯定的表达。即宪法第24条,“国家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这就是宪法赋予政府的教育权力,根据这种权力,政府有权而且有责任对教材选编、教学、统一考试及学位授予等一系列环节进行干预和控制。这种权力导致国家可以干涉和直接支配学校教育,来实现这一宪法所赋予的意识形态目标。我们就是这样长大的。因此我们也用这种模式下的经验和预期去看待日本的“教科书事件”,并由此感到怒不可遏。
从逻辑上讲,公民的受教育权显然是先于国家教育权力的。如果一旦政府被宪法赋予具有某种实质道德目标和观念标准的教育权力和责任。那么教育就会脱离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就会构成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一种限制。把宪法上享有受教育权的公民,下降为一个宪法上的“受教育者”。
1989年高校开始收费至今25年,有人统计城镇居民人均收入增长4倍,而学费则增长了25倍!由于政府垄断了几乎所有的教育资源,这些学校可以凭借自己的垄断地位大肆收取费用,即使是不合理,不交钱,就没有学上,那些付不起账单的学生家长,就只能站在风中哭泣。从这样的角度来看,打破政府对教育标准的垄断,促进教育独立和学术自治的发展,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关键。由社会独立办教育,才是完整的受教育权,包括了为自己和他人提供教育机会和教育内容的权利。就像言论自由不仅包括能在别人的媒体上说话,也应包括自己创办媒体去说话的权利。
“政府成为教育者,意味着我们活到八十岁,都是未成年人”。(王怡:《“中国教科书诉讼第一案”与受教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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