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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王立军 最重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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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刑法》,王立军涉嫌罪名的基本刑期分别为:

徇私枉法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叛逃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滥用职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受贿罪: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据《刑法》数罪并罚相关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检方指控既已认定王立军受贿数额为“巨额”,很有可能属于“十万元以上”甚至“情节特别严重”情形。

“基准刑”往往并非被告人最终受到的刑罚处罚。审判机关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作出调节并依法确定宣判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也是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确定的原则。

据新华社发布的《公安机关对尼尔·伍德死亡案依法进行复查》通稿,“王立军私自进入美国驻成都总领事馆滞留事件发生后,对王立军反映的2011年11月15日英国公民尼尔·伍德在重庆被发现死亡一案,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复查组,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法进行了复查”。由此可见,王立军案中可能会考虑王立军是否具有自首或立功情节。如获得相关认定,则可能对其相应罪行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刑法》第55条和第57条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王立军所涉嫌的危害国家安全和贪污贿赂犯罪,均可触发该附加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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