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属于中国具有明确的历史法理依据
大量文献史料表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为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和利用,中国渔民世世代代在这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从事捕鱼等生产活动。15世纪以前,中国东南沿海的一些商人、渔民即把钓鱼岛等岛屿当作航海标志。
早在明初,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就已列入中国版图,永乐年间(公元1403至1424年)出版的《顺风相送》一书,即明确记载了中国人自福建往琉球途中所经过的钓鱼屿、赤坎屿(即赤尾屿)等岛屿名称。明清时期出使琉球王国的册封使在出使录(如明朝册封使陈侃1543年所著《使琉球录》、清朝钦差大臣黄叔儆1722年所著《台海使槎录》)中都明确指出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过了这些岛屿之后才进入琉球之境。明朝剿倭总督胡宗宪编的《筹海图编》中标明的明朝海防管辖岛屿中即包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
从地理上看,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东侧有深达两千多米的冲绳海槽,将其同琉球群岛隔开,湍急的黑潮自西南向东北流经这里,使东侧的船只在古代航行技术下很难靠近这些岛屿。这也说明中国人民最早发现和利用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并非偶然。
二、日本和国际社会曾明确承认钓鱼岛属于中国
日本近代以前的正史、国志及学者文章均未对中国在钓鱼岛的领土主权提出任何异议,并直接使用中国的名称。日本19世纪中叶以前出版的多种地图都将钓鱼岛绘成与中国大陆同色,直到1892年出版的《大日本府县别地图并地名大鉴》还未将钓鱼岛列入日本领土之内。日本学者林子平1785年著《三国通览图说》,在其附图“琉球三省并三十六岛之图”中,钓鱼岛等岛屿的着色与中国大陆相同,不在琉球群岛范围内。19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清朝李鸿章同日本谈判琉球归属问题时,双方都确认琉球的范围只限于36岛,钓鱼岛等岛屿不在其内。
1877年,英国海军编制的《中国东海沿海自香港至辽东湾海图》,将钓鱼岛看作台湾的附属岛屿,与日本西南诸岛截然区分开。该图在其后的国际交往中得到广泛应用,《马关条约》曾用该图确定澎湖列岛范围。
日本占据台湾实行殖民统治时期,1941年,日本法院审理钓鱼岛渔场纠纷时,判决这些岛屿归“台北州”管辖,台湾渔民到钓鱼岛一带作业由“台北州”发放许可证。这说明,即使在日殖民统治时期,这些岛屿也是被作为台湾附属岛屿进行管理的。
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国首脑发表《开罗宣言》,规定将日本窃取中国之领土归还中国。1945年《波茨坦公告》重申,“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他小岛之内”,同年8月日本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中国收回被日本窃取的台湾、澎湖列岛等领土。作为台湾的附属岛屿,钓鱼岛等岛屿在国际法上已随之回归中国版图。
三、日本非法窃取钓鱼岛
1884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声称发现钓鱼岛是“无人岛”。1885到1893年,冲绳县政府三次上书日本政府,申请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归该县管辖,树立国标。日本政府顾忌清政府的反应未敢批准。1895年1月,日本趁甲午战争清政府败局已定,窃取了钓鱼岛等岛屿,“编入”冲绳县管辖。同年4月,日本通过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迫使清政府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1900年,日本政府把钓鱼岛等岛屿名称改为“尖阁列岛”。
1951年9月8日,日本同美国等国片面签订《旧金山和约》,将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群岛等岛屿置于以美国为唯一施政者的委托统治制度下。1953年12月,美国托管下的琉球政府发布公告,将钓鱼岛等岛屿划入其所辖范围。1971年6月17日日美签署《归还冲绳协定》,美国将琉球群岛等岛屿的施政权归还日本,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也被划入“归还区域”。协定签字当天,美国务院发言人表示,“归还冲绳的施政权对‘尖阁列岛’的主权问题不发生任何影响。”四、中国政府的基本立场
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就是中国固有领土,中方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中日双方在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上存在争议是客观事实。中方一贯主张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外交谈判寻求解决。
1951年9月18日,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旧金山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绝对不能承认的。
1971年12月30日,中国外交部针对日美签署《归还冲绳协定》发表声明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明目张胆的侵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容忍。美日两国在‘归还冲绳协定’中把中国钓鱼岛等岛屿列入‘归还区域’,完全是非法的,这丝毫不能改变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的领土主权”。
近来,针对日本政府“购岛”实行“国有化”的行径,中国领导人已向日方表明中方严正立场,指出,在钓鱼岛问题上,中方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日方采取任何方式“购岛”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中方坚决反对。中国政府在维护领土主权问题上立场坚定不移。日方必须充分认识事态的严重性,不要作出错误的决定,同中方一道,维护中日关系发展大局。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