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本完成钓鱼岛“国有化”程序之后,中国外交部立即发布声明称这是对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理的严重践踏,声明强调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神圣领土,有史为凭、有法为据。《华攻历史法理 加速搭建钓鱼岛问题理论体系》中国外长杨洁篪在10日召见日本驻华大使丹羽宇一郎时指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方面的历史事实和法理依据是清楚的。外交部声明当中清楚的列明了钓鱼岛作为中国固有领土的历史事实以及法理依据,之后,中国国内舆论开始全方位的发布关于钓鱼岛主权的历史以及法理证据,《钓岛分水岭 中国声音“抢占”法理制高点》而这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二战时期所发布的《开罗宣言》以及《波茨坦公告》。
日本第一个陷阱
日本在明治维新之后走上了军国主义的道路,开始对外扩张,首当其冲的就是日本南边的琉球王国。在日本的武力征服下,琉球被日本吞并。钓鱼岛由于靠近琉球群岛而被日本人盯上。1884年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声称首次登上钓鱼岛,发现该岛为“无人岛”。但随后日本政府调查后发现该岛实际处于清政府的控制之下。1885年至1893年,冲绳县当局先后三次上书日本政府,申请将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划归冲绳县管辖并建立国家标桩,但由于知道这是中国领土,顾忌中国的反应,不敢轻举妄动。因此日本政府当时未批准冲绳县当局上述申请。
1894年7月,日本发动甲午战争。同年11月底,日本军队占领中国旅顺口,清政府败局已定。日本开始谋划吞并钓鱼岛,于是,1895年1月14日,日本政府不等战争结束便通过“内阁决议”,秘密决定将钓鱼岛列岛划归冲绳所辖。实际上,当时日本政府既未在钓鱼岛等岛屿上建立任何国家标桩,也未在日本天皇关于冲绳地理范围的敕令中载明钓鱼岛等岛屿。而这在《马关条约》签订前三个月的所谓“内阁决议”从地理上开始割裂钓鱼岛与台湾的关系。
1895年4月17日,中国被迫与日本签订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割让给日本。《马关条约》规定了澎湖列岛的具体经纬度但是没有规定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的具体范围,这样日本就利用字面上理解的偏差想当然的认为钓鱼岛已经成为日本国领土而无需《马关条约》的割让。从一开始,中方在理解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就包括主权治下的台湾岛及所有的包括钓鱼岛在内的领土,而日本方面因为3个月前的“内阁决议”认为钓鱼岛不包括在附属岛屿之内,但是日本的“内阁决议”是窃取钓鱼岛的主权,而但是清政府在战争之中无暇顾及万里之外的小岛,但并不意味着清政府承认日本的占据行为,而之后的领土割让清政府认为已经包含了钓鱼岛在内,所以对于日本此前的占据行为就没有异议的必要,而日本正式利用这样的地理切割将台湾附属岛屿的范围缩小。
这也是之后日本否定《开罗宣言》中归还领土包含钓鱼岛的最初的原因。
《马关条约》签订之后,日本从此时起至1945年战败投降,对包括钓鱼岛在内的台湾实行了50年殖民统治。而在日本殖民统治时期,日本将钓鱼岛的行政管辖区划分在改名为冲绳县的琉球,试图通过这样的方式造成钓鱼岛属于琉球群岛的一部分的假象,而这期间的“中华民国”驻长崎领事冯冕1920年5月20日对救援中国渔民给冲绳县石垣村的“感谢状”中有使用日本的“尖阁诸岛”的称谓,而这也正是因为日本殖民统治期间的手法影响了当时一部分人的认知,但这并不能作为证据来证明钓鱼岛是日本的固有领土,充其量只反映出当时一些人对日本占据钓鱼岛并将其纳入冲绳县的一种认识。日本曲解战后安排
第二次世界大战取得决定性胜利后,中、美、英三国首脑蒋介石、罗斯福、丘吉尔于1943年11月22至26日在开罗举行会议,讨论如何协调对日作战的共同军事问题和战后如何处置日本等政治问题,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在重庆、华盛顿、伦敦三地同时发表《开罗宣言》。宣言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宣言当中几个中国地名作为日本窃取于中国之领土的主要部分而列出,但并不意味着日本归还中国领土仅限于所列部分,而是所有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钓鱼岛作为日本非法窃取的领土之一理应在被归还之列,这意味着即便日本人将钓鱼岛在行政区划上割裂其于台湾之间的关系,将之排除在台湾附属岛屿之外也不能作为钓鱼岛不在日本归还中国领土范围之内。
1945年7月,中、美、英发布《波茨坦公告》(同年8月苏联加入),其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1945年8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无条件投降。9月2日,日本政府在《日本投降书》第一条及第六条中均宣示“承担忠诚履行《波茨坦公告》各项规定之义务”。《波茨坦公告》不仅要求实施《开罗宣言》之条件,而且还明确规定了日本的主权范围,即“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而日本之后无条件接受这些条件,并且承诺忠诚履行公告各项义务,这就意味着日本主权范围不超过公告规定的范围而这也是日本所接受的。其后日本主权范围扩展都可以视作日本对公告义务的违反。无论琉球群岛主权归属怎样,钓鱼岛不可能包含在“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之内,所以日本对钓鱼岛主权的声索不仅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也是破坏战后既定的国际安排,打破亿万人士牺牲所换来的战争成果。
1951年9月8日,美国及一些国家在排除中国的情况下,与日本缔结了《旧金山和约》,规定北纬29度以南的西南诸岛等交由联合国托管,而以美国作为唯一的施政当局。同年9月18日,周恩来外长代表中国政府郑重声明,《旧金山和约》由于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准备、拟制和签订,中国政府认为是非法的、无效的,因而是绝对不能承认的。而且,该和约所确定的交由美国托管的西南诸岛并不包括钓鱼岛。1953年12月25日,琉球列岛美国民政府发布《琉球列岛的地理界限》(第27号布告),擅自扩大美国的托管范围,将中国领土钓鱼岛裹挟其中,而美国利用的依据是日本殖民统治时期的行政区划,这本身就是非法的、无效的。
而在之后1972年,中日两国邦交正常化谈判中,中国不承认《旧金山和约》但是不反对日本与第三国之间的条约内容,所以说《旧金山和约》中国部分都是无效的,但是与美国部分中国无法反对,而日本就是利用与美国部分的内容不承认中国对钓鱼岛所属的主权。
琉球地位不明确
琉球的历史表明琉球从来不是日本的历史领土,而是日本武力征服的地域,在二战之后的《旧金山和约》中将琉球群岛交由联合国托管,而以美国作为唯一的施政当局。这就意味这着琉球最终的主权地位并不能够由美国来决定,同样对于所谓的“施政权”美国也不能单方面的交予第三方,而应该由联合国的决议来确定琉球的“施政权”到底归谁。而美国单方面的行为理应不被联合国所承认,亦即意味着不被国际社会承认,所以说琉球群岛目前的地位尚不明确。
既然美国式按照联合国的要求托管琉球群岛,琉球群岛的归属也应该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先关规定执行。根据《联合国宪章》规定,把一些领土依特别协定置于联合国权力下按一定程序进行管理或监督下的制度。被置于该制度下的领土称为托管领土。管理托管领土的当局,可以是一个或数个国家,也可以是联合国本身,称为管理当局。《联合国宪章》规定,托管制度的基本目的之一是增进该领土居民“趋向自治或独立之逐渐发展”。宪章明确规定托管的目的,但是美国显然没有很好的实践这一目的,琉球群岛被美日私相授受而没有经过琉球人民的决议显然是无效的。1971年6月17日,美国与日本签署了《关于琉球诸岛及大东诸岛的协定》(又称“归还冲绳协定”),将琉球诸岛和钓鱼岛的“施政权”“归还”日本。对此,中国政府和人民以及海外华侨华人表示了强烈反对。中国外交部发表严正声明,强烈谴责美、日两国政府公然把中国领土钓鱼岛划入“归还区域”,指出“这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明目张胆的侵犯。对此,美国政府不得不作出澄清,公开表示:“把原从日本取得的对这些岛屿的施政权归还给日本,毫不损害有关主权的主张。美国既不能给日本增加在它们将这些岛屿施政权移交给我们之前所拥有的法律权利,也不能因为归还给日本施政权而削弱其他要求者的权利。……对此等岛屿的任何争议的要求均为当事者所应彼此解决的事项。”这就说明日本尚且在琉球群岛主权问题上还不明确,居然还无耻的要求钓鱼岛的主权显然是赤裸裸的破坏战后协定,侵犯中国主权。
钓鱼岛作为中国的固有领土,是有历史事实和法理依据的,无论从哪个方面来讲日本对于钓鱼岛主权的声索都是非法的。1941年12月9日,中国政府的《对日宣战布告》宣布:“所有一切条约、协定、合同有涉及中日间之关系者,一律废止”,加上之后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日本《无条件投降书》,这四个文件组成了环环相扣的国际法律链条,明确无误地确认了台湾及附属岛屿作为中国领土一部分的法律地位,保证了台湾及附属岛屿回归中国的国际协议具有无可否认的有效性。无论是日本割裂钓鱼岛与台湾的联系还是美国所谓归还“施政权”都不能否认中国对钓鱼岛一直以来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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