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高级工程师黄怿民受贿案29日在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黄怿民犯受贿罪,受贿金额22.1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至2002年,金丽温高速某合同段工程的承包人周某,为了和黄怿民搞好关系,分多次共送给黄怿民现金人民币1.8万元。除此之外,黄还以“借”的名义,收受另一合同段的承包人戴某所送现金10万元。
2004年,承包金丽温高速隔声屏工程的杜某,分两次送给黄怿民现金总计人民币1万元。同年,黄怿民收受承包金丽温高速某合同段绿化工程的丁某送的两块30克的金条和现金人民币0.5万元,两块金条价值人民币0.8万元。
2005年,金丽温高速某合同段工程分包方顾某找到黄怿民帮忙,希望其帮助补回工程款。在黄怿民的帮助下,顾某补回了工程款,后顾某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送给黄怿民现金人民币2万元。同年,某局工程处的崔某为了和黄怿民搞好关系,希望黄怿民在其工程处承包的金丽温高速某合同段工程上给予关照,送给黄怿民现金人民币6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1999年年底至2007年3月,黄怿民在担任金丽温高速公路金华至丽水段工程建设指挥部设计代表和工程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1万元,并为他人谋利。归案后,黄怿民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清了赃款,并当庭自愿认罪,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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