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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振英书面交代僭建遭质疑

特首梁振英23日下午发表有关山顶豪宅僭建的书面声明。在声明中,他承认在寓所进行一些工程时,不察觉属僭建范畴,有疏忽的地方,处理欠谨慎。但他表示,他一直本着开诚布公的态度从严处理事件。

梁振英的书面声明长达14页,有16个附件。他表示,期望这份声明能够有助释除外界对他的误解,让事件告一段落,使他可以集中精神处理政务。

不过,公民党立法会议员汤家骅对行政长官梁振英只透过声明交代僭建事件,表示失望,认为他不尊重公众,应到立法会公开交代。

汤家骅表示,梁振英的声明并无新意,认为他要公开交代聘用过哪一位专业人士,检视家中有无僭建物。而他这次的声明跟之前的交代差不多,仍没回应部分疑问,令人失望,本来期望司法程序完结后,他能够详尽地解释事件。

而之前有消息称,法庭已通知梁振英的代表律师,剔除何俊仁有关选举呈请的待决诉讼,且双方已就讼费问题达成共识。声明全文如下:

梁振英有关山顶物业的声明

我今年3月25日当选,7月1日就职,三个月候任期的工作极为繁重。到了6月,还要和第三届政府共同筹备好就职和回归15周年庆典。虽然工作极为繁忙,但自从6 月下旬有报章指我家中有僭建物开始,我一直本着开诚布公的态度从严处理,包括:

(1) 及时和全面配合屋宇署的查察,从未拖延或阻挠;

(2) 及时和不断回应传媒的查询,安排传媒到现场采访,并亲自解答传媒的问题;

(3) 第一时间聘请专业团队协助解决问题;

(4) 即时处理被指为僭建的构建物。

2. 其后,何俊仁先生以行政长官参选人身分向法院提出诉讼,由于该诉讼是要否定行政长官选举的结果,兹事体大,因此我采纳了法律团队的意见,在诉讼期间,暂停就有关僭建问题对外陈述,以免影响司法程序。

3. 今天,何俊仁先生启动的司法程序已经全部完结。因此今天我一次过全面交代有关问题,同时再次启动并尽快完成余下的移除和清拆工作。

4. 我13 年前买入此物业,单凭记忆不完全可靠,因此我聘用专业团队,并根据专业意见和可以找到的文字记录、文件和图片说明情况。

5. 大约年半前,我请传媒朋友到家中午饭,闲谈间有人问,我家中有没有僭建,我说没有,因为买楼时邀请两家律师楼和一位建筑测量师朋友查过。我是根据当时的认知如实告知,没有任何压力、也没有任何需要捏造。我想重申,买入物业的是我本人,我不想牵连任何其他人,包括有关的专业人士,这件事的责任由我本人一人承担。因此,本文和所有附件,除已公开表达意见者外,全部不附个人姓名。

6. 有关我家中僭建的报道见报后的第九天,即6月29日,商业电台节目“左右大局”访问了该物业的发展商,也就是上手业主刘耀柱先生,访问长?16分钟,刘先生的访问回应了大部份问题,值得大家参考。刘先生在访问中说不认识我,我没有找他。我声明我并不认识刘先生,也从未直接或间接请刘先生出面澄清,不过,由于刘先生的讲话引证了一些事实,我在以下的段落会引述刘先生相关的说法,并以逐字记录方式说明(郭、李为节目主持人,刘为刘耀柱先生)。

物业的基本情况

7. 位于山顶贝璐道4 号裕熙园的4 号及5 号屋(又称A 及B 座,下称该物业),实用面积共约4,670呎,地段面积共约14,000呎。该发展计划于20 年前,即1992 年4 月出入伙纸,共有5 间独立屋(即1至5 号屋,又称A至E座),由一小型发展商巧盛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巧盛)兴建,5间屋都是住宅。8. 该物业的最大特点,是两间屋连同两屋之间的泳池和花园一并出售,而且土地面积(约14,000 呎)和泳池(16 米长)都相当大,虽然整个发展项目有5间屋,但业主放盘时声称只有4 号及5 号屋独家拥有大泳池和相连大花园,其他3 间屋不可使用。与山顶或其他低密度住宅区的发展项目比较,当时裕熙园的5 间屋,外观包括天台确实没有任何僭建的迹象,今天也是如此,连后来知道的僭建车位上盖,五间屋也是同一格式,同一材料。

回应今年六月外间对该物业的几项质疑

5号屋本来是会所,被我改建为住宅?

9. 曾有报道指5号屋本来为会所,由我改装成住宅,此说不符事实,请见入伙纸(附件一)。

我买入该物业时是一手楼,不是二手楼,因此不可能由上手业主僭建?

10. 今年6月下旬,有报道指该物业由发展商卖给我,因此是一手楼,我说成是二手楼,有诚信问题。事实上,该物业的卖方虽然是发展商,我向发展商买入,理论上是买一手楼,但我买楼时楼龄已有七年半,而且发展商及其家人曾在该处长期居住,故此实际上是二手楼。我睇楼时发展商已搬出,但该物业的内内外外已经比较残旧。

我霸占游泳池等“公用设施”?

11. 今年6 月27 日,有报章指我“霸占公家的游泳池、阳台、公共花园及行车通道,屋宇署容许我继续霸占”。今年6 月27 日,在我买入该物业时为我提供法律意见的岑文伟律师发出的公开声明,及胡关李罗律师行在2000年6月15日向屋宇署发的信函中,均清楚表明我向上手业主合法买入上述设施的产权(附件二及二A)。

12. 就此问题刘耀柱先生在上述电台节目中表示:

“郭:另外大家都有啲问题,就系点解你卖俾梁振英嘅时候呢,𠮶个泳池本来系公家用架吗,同埋有啲停车位又系公家用嘅,点解卖俾梁振英嘅时候变左净系佢用架呢可以?

刘: 唔系,𠮶个泳池一直都系我嘅,呢啲系…若果𠮶𠮶泳池系公家嘅,一二三屋𠮶啲律师俾业主打萝柚啦,唉,呢啲系我用嘅。

李: 原先就已经准备系自己用嘅?

刘: 我买呢间屋要…纯粹为我而做一个泳池,我家人都无人游水嘅,系我最钟意游水。

李: 朝朝都游水咁啊?身体好啊?要keep 住运动啊?

刘: 拿,我真系架,旧底我朝朝游水架,为我一个人起嘅,真系我自己嘅。

李: 有些传法话当时有间会所喺里面,其实有无架呢?

刘: 癫架𠮶啲人,唔系啊,无啲咁嘅事。”

田土厅登记的买卖合约4th Schedule的条文说明我在买楼时已知道有僭建?

13. 今年6月有报道根据田土厅登记的买卖合约中的4th schedule,断定我在买楼时已知道有僭建物,此说不符事实,而且忽略了买卖时草拟合约的经过。

买卖过程

14. 巧盛于1992 年、1993 年及1996 年分别卖出5 间屋的其中3 间,1997 年下半年,由于亚洲金融风暴的原因,香港地产市道转差,98年急转直下,99年稍有起色,但仍阴晴不定。当时我和家人租住在浅水湾道的出租物业,因为自己拥有住了十多年的赤柱物业离开三个子女的学校太远,一直未能物色到可供买入、地点较方便,而其他条件较理想的物业,因此迁往浅水湾道,边租边物色可买入的物业,最后属意贝璐道的物业。

15. 买卖双方于1999年11月30日签订临时买卖合约,该合约规定于1999年12月14日签订正式买卖合约。

正式买卖合约订明六个月后(即2000年6月14日)成交。4th schedule草稿曾被修改,我方曾删除

16. 1999年12月2日,我委托Raymond Ho & Co律师楼 (RH) 代表我,一星期后,卖方律师Wilkinson & Grist (WG) 于1999年12月9日提供给RH的第一份买卖合约草稿中的4th Schedule内容是:

“The Vendor declares that he has no actual knowledge of and received no notice or order from the Building Authority or under the Buildings Ordinance (Cap.123) and that he has no actual knowledge whatsoever whether [档案中有关文件这两三个字已经模糊] any unauthorised structure or alteration in or affecting the Property. The Purchaser hereby expressly agrees that the Purchaser shall be solely responsible for making his own inquiry and investigation and that if no requisition or objection in respect of unauthorised structural alteration in or affecting the Property (if any) shall be delivered in writing to the Vendor's Solicitors within ten (10) days from the date hereof (in which respect time shall be of the essence), the Purchaser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waived his right to raise any requisition or objection in respect of any such unauthorised structure or alteration and shall complete the purchase of the Property nothwithstanding any unauthorised structure or alteration (if any) in or affecting the Property.”(附件三)

1999 年12 月10 日,由于签约日期临近,而且RH 当时事务繁忙,我因此转聘胡关李罗律师行(胡关)(附件四),但两日后,12 月11 日,即要在签正式买卖合约的限期(12 月14 日)的前三天,WG 提供给胡关的合约草稿的4th Schedule

内容被WG改为:

“The Purchaser hereby further admits that it has been properly advised by its own solicitors, surveyors and other professionals prior to the signing of this Agreement and that the Purchaser agrees to :-

(a) waive and relinquish all its rights to raise any requisition on the state, condition and structure of the Property or any part thereof or on the existence of the internal partitions in and additions and alterations to the Property (if any) whether such state, condition, structure, partitions, additions or alterations are illegal, unauthorised or otherwise; and

(b) purchase the Property subject to any illegality found in the state, condition, or structure of the Property and notwithstanding the existence of the internal partitions in and additions and alterations to the Property (if any) and the Purchaser shall not have any claim, remedy or right for damages, compensation or reduction of the purchase price against the Vendor in respect thereof in whatsoever manner."

收到上述修改后,胡关马上反对,要求删除4th schedule, 并把草稿退回给WG(附件五),WG 坚持要保留(附件六)。

WG 在12 月11 日提出的4th schedule 内容,并非由于我和卖方已确认物业内有僭建物,事实上,合约并无列明僭建物,而是用了“(if any)”的字眼。

17. 根据1999 年11 月30 日的临时买卖合约,双方签订正式买卖合约的期限是1999年12 月14日。1999年12 月11 及13 日,胡关两度发信向WG要求对方提供平面图(附件七),但WG 表示未能提供(附件七A)。当时我和家人都十分喜欢这两间独立屋,尤其是附带的大泳池、大花园等,而且此前曾经看过不少其他楼盘,并不合适,因此虽然卖方律师坚持正式买卖合约中4th schedule 的条文,我还是决定签约买下。18. 我重申,买卖合约4th schedule 后来的写法,并不表示我当时知道该物业有僭建物,4th schedule也没有列出僭建物,业主或业主的律师在两天内将合约第一份草稿内4th schedule的条文改为后来签约的条文,我在两天时间内不可能请律师、测量师和其他专业人士查出僭建物,事实上,我的律师当时还在催促卖方提供图纸。

19. 此外,买卖合约中还有另外两条条款的性质和4th schedule 相似,都是为了保障业主,但对我没有实质意义,一是临时买卖合约中的担保条款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Vendor agreeing to enter the Provisional Agreement for Sale and Purchase with Lotvest Limited, I hereby guarantee to you as primary obligor and not merely as solely, the due and punctual performance and observance by the Purchaser of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herein and in the formal Agreement for Sale and Purchase contained. Without prejudice to the generality of the foregoing, I confirm that I shall be liable to pay all amounts due under this Provisional Agreement and the formal Agreement for Sale and Purchase as if I were the Purchaser named therein. I shall be bound by the terms hereof whether or not the terms of the formal Agreement for Sale and Purchase have been approved / signed by me.” (附件八),二是正式买卖合约中的“禁止转卖条款” “Notwithstanding anything to the contrary herein, it is a condition of this Agreement and the Purchaser expressly covenants with the Vendor that the Purchaser will not sub-sell, assign or otherwise dispose of the Property or the Purchaser's interest therein or enter into any Agreement so to do until and unless the Purchaser has duly completed the purchase hereunder.” (附件六) 。

一如4th Schedule 不等如我知道物业有僭建,这两条款也不说明我有任何不成交的意图,不说明我没有能力成交,更不说明我在完成整个买卖手续之前会转卖,因为卖方知道我是买楼自住,而且我会以现金成交,不会向银行申请货款,成交没有任何变数。我相信业主律师把这些条款放在买卖合约中,一如4th schedule一样,只是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业主的权益,但由于我实在喜欢该物业,而且这些条款对我没有太大的实际意义,因此我同意签署。

20. 就4th Schedule的问题,刘耀柱先生在电台节目中表示:

“李:讲返间房先,你当时卖间屋俾梁生,咁其实梁生会唔会都知𠮶个系僭建呢?

刘: 拿,我唔清楚,第一呢,呢啲…我无接触过梁生,你知唔知?呢间屋我都无接触过佢,系佢啲伙计,佢D 伙计啊…

李: 即系戴德梁行嘅伙计?

刘: 系啦,佢啲伙计。但我都无理嘅,无理嘅,绝对无理。

李: 但因为啲传媒揭出左当时嘅买卖合约,就话到呢其实系𠮶个合约里面,讲清楚呢梁生唔可以追究间屋里面嘅僭建物,点解有个咁嘅条款呢?

刘: 我讲俾你知啦,呢啲律师,尤其是山顶𠮶啲嘢,你明白啊,𠮶啲物业会起会跌架吗,佢落左订,佢咩嘢人啊?佢乜嘢都懂架吗,真系有啲咁样嘅deal,你咪…跌价佢唔成交咁点啊?呢啲又唔系我地嘅事,我地嘅律师会保障我地架码。”

按刘先生说法,我相信4th Schedule只是保障业主的防踢契条文。

买入前请律师和建筑测量师提供意见21. 由于该物业的最大卖点是独家拥有大泳池和大花园,我非常关注物业有没有侵占邻居的权益,泳池是否僭建,邻居后花园通往泳池的楼梯被堵封,以及车位可否改作庭园等。因此除委托胡关造契外,在签约前我多请另一位律师(即薛冯邝岑的岑文伟律师)和一位建筑测量师分别在两方面提供口头意见:(一)4号和5号屋之间的车路、花园,其他空地和泳池是否归4、5号屋业主所有;(二)4、5号屋的结构和设施状况,以及其他建筑和改建上的问题。

22. 律师楼有收取费用,提供口头意见后提交备忘录(附件九)。律师确定有关的花园、空地和泳池没有僭越和业权的问题。

23. 建筑测量师不是我当时的公司—戴德梁行人员,只是以朋友关系义务提供意见,事后没有书面报告。建筑测量师指出:室外地方可入则合法改造,包括拆卸花园围墙,建造两屋之间的走廊等,同时指出外墙和天台渗漏水问题严重,供电系统老化,中央冷气系统还可以继续使用,但没有僭建问题。

24. 不论买楼和收楼是否仓促,过后发现有问题,我不会将责任推卸给任何专业人士、卖方或其他人,我作为买方和业主,应该由我负责。

我在买入后主动入则申请作加建和改建

25. 买入后,我请建筑师主动向屋宇署办正式手续,申请以下几处加建和改动,包括一些极小型的改动:(1) 将4、5 号屋之间的车位改为一个小庭园及一个建筑在地面上的金鱼池,(2) 将该处通往游泳池的露天楼梯拆除,(3) 在5 号屋的一个小厕所的墙身加开一扇窗,(4) 将泳池旁的一条楼梯加盖,(5) 在4、5号屋之间露天通道加建一玻璃篷,方便雨天时在两屋之间走动,以及(6)将车位的石屎墙改为玻璃墙。

26. 以上的申请获屋宇署批准,并于完工后获屋宇署检验确定符合批准图纸的要求(附件十至十三为部份和屋宇署的往来函件),手续来来回回超过一年时间。

27. 如果我当时知道该物业在买入时已有僭建物,又如果我知道当时建造花棚要申请,我肯定会一并申请解决。我相信,当时申请建葡萄架、花棚和铁闸等都应可以获得许可或豁免。再者,由于我申请以上的加建和改建,屋宇署在验楼时出入都会经过后来被指为僭建的三处,即大闸、车位上盖和车位下的空间,没有任何隐瞒的可能性,我也不会冒这个风险。我从来没有隐瞒这些构建物的存在,说明我不知道这些构建物是僭建。

28. 曾经有传媒在今年6 月份的报道中,以照片指4、5 号屋之间的玻璃篷属僭建,其实这玻璃篷正正是我向屋宇署申请而又获批准加建的其中一项。

传媒曾报道的六处僭建物车位上盖

29. 裕熙园的5间屋的车位,在我买入前,全部都己经有盖,而且上盖的设计,用料和施工方式完全一样。今年6 月获屋宇署告知:所有5 间屋的车位都应该没有上盖。今天,除我拥有的车位上盖已经拆除外,其他(即1、2、3 号屋)的车位仍然保留了原来同一款式的金属片上盖。根据土地测量师的报告(附件十四),我认为全部五间屋的车位上盖都是在1993年或之前同时加建的。

30. 该物业在我买入时已有车位上盖、大闸和其他构建物。

31. 就车位上盖问题,刘耀柱先生在电台节目中表示 :

“郭:刘生问多你一个问题,因为个僭建里面仲有一个喺停车场上盖,你自己有无印象停车场上盖系咪都系你起架?

刘: 拿,停车场呢,有无上盖呢,有疏罅有嘢我记得嘅,但系呢,热呀我地又会有嘢遮吓佢咁,你知道泊左车,有阳光架吗,你无嘢阻光嘅就梗系会揾啲嘢遮吓佢啦,呢啲咁呢,我…你话我偷鸡又好,乜嘢都好,佢而家点整我都唔知,你明白呀?李: 即系你就唔记得,当时可能用布冚住,但系就未必系石屎。

刘: 二十年啦吗,你明白啊?”

大闸

32. 我买入时,该物业已有大闸,只是款式和颜色不同,由于老化,我于搬入前更换大小相若的现有大闸 (附件十四)。

33. 刘耀柱先生在电台节目中就大闸的对答:

“李:你话二百呎𠮶个地下室系你整,个大闸呢?个大闸你记唔记得呢?

刘: 大闸呢,拿,个闸都应该系我整嘅。

李: 呢个你都记得嘅?

刘: 记得。”

5号屋车位下的空间

34. 5 号屋车位下面的空间,并非在我买入后挖掘而成。有关这点我曾于6 月份邀请几位专家实地勘察,几位专家于6月27日发出“专业人士的联合声明”,指出此空间不可能由我加建(附件十五)。

35. 刘耀柱先生在电台的访谈中说:

“刘:拿,我同你讲,我就肯定一样野,就系𠮶间房,我入去住嘅时候整嘅。

李: 边间房?

刘: 即系话二百呎个间呀,𠮶间basement。

李: 即系地下室𠮶个。

刘: 系,系。

李: 就系你整嘅?

刘: 系,系。”

地下低层客房外的40平方呎搭建物

36. 此处的玻璃门是原有的,电动卷闸是我买入该物业后加建的,目前已完全还原。

葡萄架及玻璃棚

37. 4 号屋室外有一个葡萄架,属木支架,5 号屋室外有一玻璃棚,属金属支架。这两个构建物是我于搬入后加建,我在今年6月曾经向传媒说: 5号屋的玻璃棚前身是木架,是上手业主留下。

现经参考土地测量师的报告,证实我当时记错。我当时将4 号及5 号屋混淆,因为上手业主留下的花架,可能是在4 号屋,而5 号屋并没有上手业主留下的花架。土地测量师的报告有以下一段”3.3 Trellis- from the photos taken on 5.5.94, i.e.CN6908 and 6909, and on 12.10.96, i.e. CN14873, and CN14874, some images of plants can be seen hanging on the lower southern face of House 4. Also from the 3.11.99 photo, i.e. CN24049 and CN24050, using 10X nlargement, a narrow strip of plant like feature on ground floor can be seen protruding for short length over the southern face of House 4. In the 1992, 1993 and 1995 photos, the same area is hidden in shadow, whilst in 1997, 1998 it is obscured by building structures.”4号屋的地下一层,比楼上缩入近三呎,形成一个小型骑楼底,我相信部份花棚可能在凹入的骑楼底。38. 请参考刘耀柱先生的说法:

“李:除此以外,而家大家讲紧喺五号屋𠮶度,依家话原先有一个木花棚,𠮶个系唔系你整呢?

刘: 呢个呢,我都仲系好模糊,我亦喺𠮶度种过嘢,有过…种嘢嚟嘅,咁而家影咁多嘢出嚟,我又年纪大,我无实地睇过,我只系喺图上…我都系蒙查查,我知点解今日都会讲呢?因为梁振英呢佢极力话自己𠮶间屋,即系僭建𠮶度呢,佢都唔讲出嚟,我觉得我系自己整嘅,我承担。

李: 即系你唔想累左人?

刘: 我系我整呀吗,我点…吓,吓。………

李: 咁你记得个大闸,记得𠮶个地下室系你整,咁但系你又话你好模糊,唔记得自己有无整过花棚,系唔系咁?

刘: 系。

李: 咁头先你话…

刘: 佢讲话有个木花棚,我都唔敢话唔系我整嘅,因为我好模糊,但系你讲𠮶间房,

就系我入去住我整嘅。

李: 刘生你头先话因为记忆好模糊,睇住张图你认唔到,但系如果亲自带你去番间

屋去睇番木花棚𠮶度,你系咪就可以会记到你当时有无喺𠮶个位度起木花棚?

刘: 唔知系凹左入去个度定系…我都唔知。

郭: 佢就系五号屋𠮶度嘅。

刘: 你地而家同我讲,我都好难话俾你知系唔系,我有无。

李: 不过咁,刘生,根据明报佢攞返地政总署𠮶个图片,就系影到你卖屋比梁振英嘅时候呢系无花棚。其实呢张图片,其实地政总署呢啲图片唔会作假架,如果𠮶张图片都影到你系无花棚嘅时候,就即系话你当时无起到个花棚。你唔会咁叻知道地政总署系架飞机到影,即刻拆左佢架吗?无可能啊系咪?

刘: 不过你话有无花棚呢,我不敢话,拿,我又有花,我种瓜个时候啲木都会有架吗,我唔肯定…………

郭: 刘生,依家阿梁振英呢大家就话,喂,有机会唔知系咪讲大话㖞,花棚究竟有无㖞,你认为如果个花棚真系梁振英自己起嘅,你建议佢应该点样做呢?

刘: 拿,我亦无睇过个花棚,你明白啊?我…譬如你地报纸写嘅嘢我未尽信,你明白啊,佢影住我都话我两仔爷乜乜乜,都系假既,咁你话 …”

39. 不论上手业主有没有留下木花架,我在买入后曾在4 及5号屋各搭建一个木花架,几年后再改为今年6月拆除的玻璃棚和葡萄架。如果当时知道这些搭建物需要申请,我肯定会像买入物业后进行其他加建和改动一样,主动入则申请(见上文第25段)。

拆卸和还原的进度

40. 今年6月底开始,我着手处理上述6 处问题,其中4处,即玻璃棚、葡萄架、地下低层客房的搭建物和车位上盖都已拆除;余下的大闸将按屋宇署要求重新安装,而车位下的空间,专业人士向屋宇署提出的回填方案,经己获屋宇署接纳,可以马上进行。

两间屋的全面检查结果

41. 今年6月,我也承诺会聘请专业人士,按当年发展商入则获批的图纸,仔细检查两间屋的里里外外,并且将结果开诚布公。专业人士指出以下几处要进一步处理。帆布篷

42. 在5号屋的主人房露台上方,有一电动伸缩性的帆布篷,伸出时遮盖露台一部份,露台下面是我的私人地方,我聘用的专业人士表示: 屋宇署认为大小不符规定,属僭建。此帆布篷将按屋宇署要求移除或改造。

储物柜

43. 在5号屋的车位尽头,有一储物柜,用以放置园艺工具和其他园艺用杂物,高2.08米,长3.15米,深0.94米,可以移动,并非固定装置。屋宇署表示也属僭建物。此储物柜将移走。

4号屋地下的yard

44. 此处在当年入则的图纸上为露天的yard,在买入前已被改造为客人洗手间,大小为1.68米 x 1.52米,面积约28平方呎,需要改为原有的露天的yard,还原工程已大部份完成。

地下低层的部份楼面

45. 部份储物室在我买入前已被改建为淋浴室和桑拿房,专业人士认为:淋浴室和桑拿房是否可以保留,或者需要还原为储物室,要与屋宇署商讨。

46. 此外,地下低层的原有储物室在我买入前已被改建和扩建。2011 年10 月左右,4号屋地下低层的小睡房玻璃门损坏,经察看,发现位置有偏差,再核对该层其他部位,发现洗衣房、部份储物室和工人房在我买入前已被扩建,扩建部份面积约二百呎,我发现后不久即将玻璃门复位,扩建部份则于2011 年11月拆除和以砖墙密封,至今没有再使用。此部份除密封外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将由我聘任的专业人士与屋宇署商讨。当时并无任何人查询我家中僭建问题,我当时并不知道有其他问题,否则会一并处理。

47. 除上述问题外,专业人士证实,两间屋并无其他有问题的构建物。

我对事件的基本态度

48. 我在2000 年买入物业后,聘请建筑师向屋宇署申请,作上述几处大大小小的加建和改建,均严格遵守建筑条例,事实上不少山顶区的业主在十多年前的环境下,会自行建造,而不会耗费时间、专业费用和报审费用向屋宇署申请。我在买入后向屋宇署办这些申请手续,说明我对遵守有关条例和政策的基本态度。

49. 屋宇署多次提出要到室外或室内视察,我从不拒绝或拖延,而且往往在当天就安排由我的建筑测量师陪同视察,我本人从不参加。

50. 过去多年,我经常在该物业的室内外请客,客人包括新闻界朋友,更多次在花园一带,包括事后被指为僭建的玻璃棚和葡萄架、车位下的空间外面接受中外传媒摄影摄录访问,最后一次就是被报章报道指玻璃棚属僭建前的几天,即2012 年6 月15 日,当晚我在家中有官方宴会,还让香港媒体进入物业内外拍摄和录影。此外,该物业的僭建问题被报章首次报道后,我请全部媒体入内拍摄并接受采访。

51. 自始至终我都正视问题。回想起来,我有交待不清之处,引起公众误解;我亦有在物业内进行一些工程,但当时并不察觉属僭建范畴。我承认有疏忽的地方,在处理整件事上有欠谨慎,但我一直采取开诚布公的态度,与政府部门和传媒合作,并且尽早采取实际行动从严纠正任何不妥善之处,种种客观事实都表明我并没有任何存心隐瞒的意图。过去五个月,由于事件进入司法程序,法律意见认为在这期间我不能评论事件,还原工程也要暂停,令问题不能早日解决,实在非我所愿。今日,有关的司法程序已经结束,我马上发表这份书面声明,全面向市民交待,亦会即时重新启动并尽快完成余下的移除和清拆工作。

我期望这份声明能够有助释除外界对我的误解和疑虑,我日后必定加倍谨慎,继续秉持诚信,为市民大众服务。

20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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