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已经成为当前朝野的共识,如果什么可以作为改革特别是政治改革的突破口的话,那么劳动教养制度正成为时代的风口浪尖上不得人心的恶政的代表作。将废除这一制度为改革破冰,不仅可以大快人心,更可以为进一步启动和实施新一轮改革开个好头。
在中国从一个陈旧的帝国余绪向现代文明国家转型的进程中,民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是众所周知的普遍现象,大量新闻报道每天都在予以披露。它已成为中国民众不满情绪集聚、社会不稳定和群体性事件特别是暴力事件多发的深刻根源之一,也是中国向世界宣示依法治国的一个巨大的反讽。
任建宇案是一桩侵犯公民权利的典型案例,而剥夺他的人身自由所依据的劳动教养制度则是始作俑者。
2011年8月18日,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以任建宇从2011年4月至8月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对其立案。随后,重庆市公安局向重庆市一分检请求批准逮捕任建宇。2011年9月23日,重庆一分检当天做出决定,以任建宇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为由,不批准对他进行逮捕。但重庆市公安局仍然在当天对任建宇作出劳动教养的决定。
任建宇之父为此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劳教决定。2012年10月10日,重庆法院开庭审理彭水县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转发微博被劳教申诉案。迫于舆论压力,重庆市劳教委多次企图说服任建宇及其家人撤诉无效,有条件取消劳教决定,但都遭到拒绝。
为逃脱责任,它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前24小时内作出撤销对任建宇劳动教养的决定。2012年11月20日,任建宇诉重庆市劳教委对他的劳教决定行政违法,已过起诉时效,法庭不予审理。按三中院的裁定,任建宇应该在2011年12月24日以前起诉。
任建宇在接受重庆市劳教委撤销劳教决定的同时,保留继续上诉直至最高人民法院的权利。
劳动教养制度是中国当代某个法治意识极度淡漠、人治公然招摇过市的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起始于革命时期,借鉴了苏联和朝鲜的做法,并形成了世界上中国和朝鲜所独有的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特别是国家将重归法治轨道作为一项战略选择之后,早已变得不合时宜,并成为旧时代的一个象征物,理应顺天应时将之扫入历史的垃圾堆。
它首先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公开蔑视。它在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并在第五条指出,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而劳动教养并非依据法律条例,从法律形式上亦非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毋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在一个法治国家,任何人,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一项基本原则。中国的宪法条文也对此有具体表述:“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被劳动教养者在没有法律许可的情况下被限制人身自由,并接受特定思想灌输,充当廉价劳动力,严重损害了公民的个人权利。
其次,它为权力部门或者个人利用它规避法律,操弄权柄,打击异己创造了空间。在任建宇案中,任建宇在微博转发的有关言论和图片均无任何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要素,重庆市有关部门罗织证据,构陷其罪,事后看来没有任何一条经得起推敲。特别是他对地方政府施政作为提出的批评显然刺激了当局个别领导者。事实上劳动教养制度成为重庆地方部门维护领导形象和保护其施政作为、钳制公民言论自由和公众舆论的工具。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自由,在互联网发布任何与国家法律不冲突的言论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近期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提出要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改革。现在的问题是,既然这项制度本身就违背了宪法,成为一项可以被权力操控的政治工具,借以伤害公民权益,就应该彻底废除它,而不是修修补补,让它继续为恶人间。
改革已经成为当前朝野的共识,如果什么可以作为改革特别是政治改革的突破口的话,那么劳动教养制度正成为时代的风口浪尖上不得人心的恶政的代表作。将废除这一制度为改革破冰,不仅可以大快人心,更可以为进一步启动和实施新一轮改革开个好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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