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政协委员原被控在2011年区议会选举中投票犯法,但经过审讯后,裁判官裁定他选举舞弊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律政司则表示,将向裁判官申请复核裁决。
广州市政协委员方麒骅原被控以秘书地址登记为选民,并在2011年的区议会选举中投票犯法,但经过审讯后,裁判官认为他并非“明知故犯”,而是“真诚但错误”地以为只要是香港永久居民便可投票,故裁定他选举舞弊罪名不成立,当庭释放。律政司则表示,将向裁判官申请复核裁决。
49岁的方麒骅在内地出生,大学毕业后来港从商,取得永久居民身分,并无案底。他于2003年移居广州,但保留湾仔办公室处理与香港有关业务,私事则由女秘书李玉儿处理。李过往曾以柴湾山翠苑的地址,为方在港申请银行户口,亦曾替方一家申请护照。
方在审讯时供称,2011年他打算回港定居,其间与朋友谈起香港投票事宜,遂叫李为他填表登记为选民,李遂在表格填上自己在柴湾的地址,并交给方签名。方在2011年东区区议会选举(乐康选区)投票,而当时他在香港并无住址。
裁判官杜浩成判决时表示,《选举条例》规定市民必须以其在香港唯一或主要住址登记为选民,但接纳方未有细阅选民登记表、误以为只要在表格上填一个香港住址就可行使公民责任。方的秘书填表时,亦不知填写自己的地址属违法。杜官表示,被告的疏忽并不构成他提供“明知属虚假”的数据,因此撤销其种票控罪。
杜官续称,方在内地接受教育,长期依靠秘书处理在港事务,因此误解投票的权利亦不稀奇,与“对法律无知”(ignorance of law)性质不同。
律政司发言人响应说,考虑裁判官的决定后,将根据相关的裁判官条例申请复核其决定。
廉署发言人亦表示将研究杜官的判辞。根据廉署资料,2011年区议会选举种票案中,方是第二名被裁定种票罪不成立的人,另一脱罪女被告牵涉京士柏选区,该选区至今已有44人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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