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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纪念宪法讲话颠覆“三个至上”

看到习近平先生的“习近平: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本人有点高兴,也值得笔者赞美一次----难得的一次,大家都知道,笔者过去批评他几次。

虽然,此次讲话已经有很多人开始分析过,也有人对此做了点批评,但更多的自然是官方的赞美。笔者不是体制内的人,而是理论法学的研究者,对自由、民主、宪政和法治的渴望与追求,让笔者产生了对习近平的这个纪念讲话有点“重合圈”。因此,看到了一点点思想进步,笔者自然会发表一点非常难得的赞美,不同于官方的自我美化。

赞美?长期支持笔者思想分析的朋友们,或许或发现例外,甚至有点“太阳从西边出来”的意思。要说明习近平先生纪念宪法30周年讲话的亮点,那就先指明一下哪里。在观看“习近平: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时,绝大多数的话,笔者是不敢去恭维或赞美的,唯独一处,是非常有意思的,如下:

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

当然,也有人可能对此会表示怀疑,认为这并没有什么。

要说明习近平先生的这个话有“思想革命”的意义,这就不能不回顾几年前。法学界的人大多知道,2007年12月,胡锦涛先生在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指出,要“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也就是我们法学界谈论的“三个至上”原则。

胡锦涛先生的讲话经过公布以后,在一些人士的促进下,2008年开始在中国大陆地区全方位宣传,2009年则有一些所谓大学的教授进行学理诠释。

对于胡锦涛先生的“三个至上”提法,大陆地区的法学界,特别是理论法学界,几乎没有遭到怀疑和批评的声音。如果记忆没有错的话,好像只有贺卫方先生提出过公开的质疑,并对2009年参加学理阐述的法学“教授”做了一点批评,即“论三位不一体论”一文。胡锦涛先生的“三个至上”提法,法学毕业后,笔者也在2009年提出过批评,在当年的一次交流会上,学弟学妹们听完质疑和分析之后,也有自己的看法。当年,笔者还没有能力从学理上做推翻的,只能表示质疑和批评而已。但是,经过几年的努力,已经在2011年全面阐述过了。

习近平先生是法学类出身的,此次,习近平先生的这个讲话,显然是有法学内容的,也是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是我们法学界里必须重视的。

他提出的“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只要我们切实尊重和有效实施宪法,人民当家作主就有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能顺利发展。反之,如果宪法受到漠视、削弱甚至破坏,人民权利和自由就无法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就会遭受挫折”,从直观和逻辑上,我们都可以看出,习近平表达了宪法至上,人民群众和执政的中国共产党都应该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不然,人民、国家和党的事业就不能顺利发展。

于此,宪法至上是一切法治国家的原则,它远远要高于党事业(在此,我们先不去管这个宪法中尚存在的问题),也就把过去违反法学精神和法理原则的思想理顺过来了。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体国民的;而党仅是国民中的部分群体。因此,宪法对于党而言,也是至上性和权威性。此次,习近平先生明确提出这个法理思想,是有很大的进步的。因此,面对这个讲话的进步,笔者对此表示高兴,也做一次难得的赞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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