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前中共总书记胡锦涛在“十八大”所作的政治报告,加上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就报告所作的详细阐述,预示着中共将加强对香港的控制力度。
胡锦涛报告中对港澳方针的最重要变化,是“反独促统”。报告中有关港澳政策的段落有三点前所未有的提法:
一,对港方针首次加上“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他说:“中央政府对香港、澳门实行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本宗旨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他在十七大的报告没有此表述。
二,提升对“外敌”的斗争。他说:“促进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在爱国爱港、爱国爱澳旗帜下的大团结,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干预港澳事务。”他在十七大报告只强调“坚决反对外部势力”,从反对到遏制,力度显然加强了。
三,对港人作柔性的“反独”喊话。他说:“在国家事务中发挥积极作用,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共享做中国人的尊严和荣耀。”十七大报告没有类似的话,“共享尊严和荣耀”的提法最早是用在对台喊话的,胡锦涛2009年12月31日对台讲话(即“胡六条”发表日)时说:“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道路上,台湾同胞将同大陆同胞一道,共享一个伟大国家的尊严和荣耀,以做堂堂正正的中国人而骄傲和自豪。”如今,这些“反台独”的喊话用到香港人身上来了。
这三点变化,反映了北京最高当局,已经把在香港进行“反独斗争”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十八大闭幕后10天,港澳办副主任张晓明发表了一篇题为《丰富“一国两制”实践》的文章(作为中国“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辅导文章”之一)就把这个“反独斗争”的政策具体化(以下简称“张文”)。
中共并不讳言对港政策有了这些变化,因为张文从一开始就挑明这是“新思想、新论述”。他说:“党的十八大报告的有关新思想、新论述反映了我们党对‘一国两制’实践及其规律性认识的不断深化。”
这些“新思想、新论述”,以及随之而来的“新变化”,可以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回归尚有未竟之任务。张文说:“香港、澳门回归后,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历史任务已经完成,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和保持香港、澳门繁荣稳定却是永恒主题和长久任务。”
这个提法很新鲜,原来在中共看来,回归尚有未竟之任务。作为官方文件,这是第一次如此提,但人们对类似思维并不陌生。过去我们就经常看到内地学者提出这样的观点,如“1997年只收回主权,治权还未收回”,或“主权回归,人心尚未回归”等等,明示或者暗示中央需要继续控制香港,以完成未竟之业,即收回治权和促使人心回归。过去所谓“非官方”人士的看法,现在就正式成为“官方”的政策,这就为未来继续加强对香港的控制提供借口。
二,“一国”先于“两制”的原则。由于“一国”先于“两制”的原则,首次加上“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并把它置于“两制”之前,接着下来的政策就很容易理解。张文具体提出:1. 《基本法》23条立法要适时进行;2. 认定若干言论(如城邦论)、行为(如公投)违反“一国”原则;3. 要加强“国情教育”,以便认识中共的“领导地位”,并认同中共执政的合法性(上述三点的引文从略)。
三,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张文说:“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两个特别行政区的事务属于中国内政范畴,但一些外部势力仍不时对港澳内部事务说三道四,通过多种方式培养和扶植港澳反对派力量,甚至深度介入港澳当地选举事务,为反对派各派参选进行协调等。对此,我们要继续坚决反对,并采取相应措施,更有效地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对港澳事务的干预。”
这里值得人们注意的是,中共将采取什么“相应措施,更有效地防范和遏制外部势力”。四,全面落实中央“备而不用”的权力。张文详细列举了中央对香港的权力,强调不仅仅是国防外交而已。这就颠覆了自从中英就香港前途问题谈判开始以来人们对“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理解。张文说:《基本法》对于在“一国两制”下中央享有的权力作了明确规定。依照《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的权力并不限于通常所强调的外交权、防务权,还包括: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审查和发回特别行政区制定的法律;决定部分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其修改的最终决定权;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解释《基本法》;修改《基本法》等等。
对于香港有些人坚持从中共早期的对港承诺,作出对“一国两制”的理解(即中央只管国防外交)时,张文就斥责他们不尊重中央的权力,他说:某些人以普通法制度下解释法律由法院负责为由,排斥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权力,甚至危言耸听地攻击中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损害香港的司法独立,至今仍在宣称特别行政区法院有权判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解释和决定违法,这恰恰是无视《基本法》的规定、不尊重中央依法享有的权力的表现。
五,为强化“一国”和中央权威而将采取的措施。最后,张文的重点落在扩大中央的权力,为此他提出一系列的政策,他说:为了行使好“属于中央的权力”,今后将推行三大措施:要进一步完善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述职和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项的制度,把行政长官向中央负责的关系落实好;完善与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任命相关的制度,把中央对主要官员的任命权落实好;完善对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的报备审查制度,把中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监督权落实好等等。
这些新政策,有的已经在不知不觉间陆续开始了。君不见现在香港的司局长甚至常秘,都络绎于京港途上,面圣领旨。《基本法》有这个规定吗?事实上,政策未动,舆论先行。读者不妨把张晓明的文章,同薛凤旋的《香港蓝皮书》内容对照一下,就知道将来还会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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