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是从清末民初,中国开始探寻宪政之路开始算起,中国人的法治梦已有百年。百年间,众多中国法学人士,“共同献身于中国文明新型法律智慧的创生与累积过程,以前赴后继之接力赛跑······将中华文明渐引向‘法制中国’的跑道”,“构成了近现代中国民族精神的重要一脉,也塑造了二十世纪中国一帧独特的人文风景。”(许章润《书生事业无限江山》)而杨兆龙,作为近世中国第二代法学人的杰出代表,他的法律人生,用法学教授陆锦碧的话说,是与“二十世纪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和民主化密切相关的”,从他曲折的法律人生,“同时也可以窥见中国法制现代化和民主化的曲折历程。” 所以,在中国政法大学编辑“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时,老一辈的法学家王铁崖、倪征燠一再嘱咐:“一定不要忘记杨兆龙!”
2004年11月27日——28日,杨兆龙百年诞辰纪念及学术思想研讨会在苏州大学召开,国内司法界、高校有关法学专家,以及杨兆龙亲属等200余人参加会议。这也算是对一位几乎快被人遗忘了的法学家的一点纪念吧!
杨兆龙,字一飞,1904年出生于江苏金坛的一个农民家庭,1922年考入燕京大学哲学系,以全优成绩提前两年毕业,后经司徒雷登介绍转入上海东吴大学法科学习。在学期间,他积极投身学生进步运动,曾任上海学生会“五卅惨案法律委员会”委员。
杨兆龙从东吴大学毕业后未久,便受聘上海政法大学任教授,同时兼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及租界上诉法院推事。由于他为人正直,秉公执法,竭力维护中国人合法权利,对那些为非作歹的洋人依法判决,绝不宽容,一时曾誉满申城。由于,杨兆龙在华洋诉讼之中经常与外国陪审领事发生冲突,后来便被当时南京政府司法行政部部长魏道明解除了租界法院推事之职。
1934年,杨兆龙被美国哈佛大学破格接纳为博士研究生。1935年5月,他完成了博士论文《中国司法制度之现状及问题研究——参考外国主要国家之制度》,获得S·J·D博士学位。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庞德对他说:“在此之前,中国人还没有一个人能像你这样系统地研究中国当今的司法制度。你是我亲自主持考试的第一个中国学生。东方人的思维方式,引起了我极大的兴趣。”1935-1936年,杨兆龙转至德国柏林大学,师从库洛什教授研究“大陆法”,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刚过而立之年的杨兆龙,此时已通晓英、德、俄、法、意、西班牙、波兰、捷克8国语言。
结束了柏林大学的学业,杨兆龙回国后即被聘任为国家资源委员会的专门委员。抗战爆发后,他着手研究抗日问题,并奉命起草了抗战时期的《总动员法》、《军事征用法》草案。 1938年,他随国民政府迁至武汉,与萧一山共同主编《经世》杂志,并与焦实斋、王华棠、杜聿明组织“兴建研究会”,提倡“改革政治,实行民主,积极抗日”。1945年6月,杨兆龙受命完成了《联合国宪章》的中文翻译;8月,任司法行政部刑事司长。在从事国家司法和立法的重建等工作的同时,他又主持起草了《战争罪犯审判条例》;还奉命组建了“战犯罪证调查室”并兼主任,主持搜集日军侵华罪行材料30余万件,按主次分别提交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及中国“战罪委员会”。
1946年,国民政府当局接受杨兆龙的建议,邀请庞德来华任司法行政部顾问,杨兆龙协助其师草拟了创建“中国法学中心”的计划纲要,成立中心组织,并拟邀请知名法学专家编写《中国法通典》,还准备重新编写一套法律教科书,以改变中国法律教育落后的现状。后来,杨兆龙还与庞德组织司法调查团,在江浙两省的主要城市进行调查,举行座谈。但随着内战不止,1948年11月,庞德返美之后,这项重建中国法制的大业不幸流产,杨兆龙的“法治梦”也不得不暂停。此间, 1947年年底至1948年,杨兆龙曾率团赴欧美七国考察司法及法律制度。1948年7月,在比利时召开的国际统一刑法第八届大会上,杨兆龙还被选为副会长。1948年,海牙国际法学院评出“比较法学”专家,全世界共50人当选,中国仅有两人:杨兆龙和王宠惠。
1948年,南京发生“五·二O”学生抗暴斗争,一批青年学生被捕,其中有中共南京地下党员及干部4人。此时杨兆龙已彻底看清了国民党统治的腐败黑暗,正准备脱离政界,去广州中山大学任教。忽然接到代总统李宗仁的一项任命,让他做国民政府最高院检察署代理检察长。对此,杨兆龙晚年曾对他女儿表示:“那时我当然不能接受,既然已经决定不跟蒋介石走,又怎能去当国民党政府的高官呢,可是你五姨(沙轶因)却要我暂缓辞却,待她与组织商量后再说。”
原来,杨兆龙曾就李宗仁的任命一事与妻子沙溯因商量,妻妹沙轶因(时任中国南京地下党的委员)得知后,便向党组织汇报。时为中共南京市委书记的陈修良闻知此事,立即召集有关人员开会,大家都认为:杨兆龙是国内著名法学家,为人耿直坦诚且很有良知,要是让他接受这项“任命”,可以方便营救一批在押的“政治犯”。于是,陈修良就委派当时市委“策反组”组长白沙偕同沙轶因去做杨兆龙的工作。杨兆龙这才接受了李宗仁所任命的“最高检察署代理检察长”之职。
之后,杨兆龙便以释放“政治犯”可表明国共和谈诚意为由,多次劝说李宗仁,还找了当时的司法行政部部长张知同一道去做李宗仁的工作。李宗仁衡利弊后,同意释放全国的“政治犯”。据杨兆龙档案记载:1943年3月,经李宗仁签字同意,以最高检察署代理检察长的名义下令释放了全国的政治犯。对1947年“五 ·二O”学运中被捕的在押人员,亦由他下令撤销全部释放。南京共释放80余人,其中包括中共地下党指名要求释放的4人,上海释放了360人,全国总计释放万余人。据说蒋介石知道此事后,异常震怒。2000年,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无名英雄》一剧,曾重点介绍了杨兆龙的这段事迹。
1949年解放前夕,国民党政要纷纷溃退台湾。此时,杨兆龙在哈佛大学的老师庞德邀他去哈佛任教。杨兆龙正在踌躇之际,陈修良找到他,对他说:共产党是不会忘记当年帮助过他们的人的。希望他能留在大陆,为新中国的法律建设服务。杨妻沙溯因也竭力劝说丈夫留下,加之沙轶因等亲人也一再劝说,杨兆龙最后还是留在了祖国大陆。
1950年,杨兆龙在中央大学任教授时,被选为南京市人民会议“特邀代表”。开会期间,金陵女子大学校长吴贻芳建议他写一个议案,建议人民政府迅速起草一部《土改法》,以规范行将展开的土改工作。他就写了议案提了建议,但未被时任南京市委书记的柯庆施所采纳。柯当时认定:杨兆龙是“资产阶级法学家”,是没有资格对共产党“奢谈”什么“立法”的!
1950年,杨兆龙在中央大学任教时,被选为南京市人民会议“特邀代表”。此间,金陵女子大学校长吴贻芳建议他写一个议案,建议人民政府迅速起草一部《土改法》,以规范行将展开的土改工作。他就写了议案提了建议,但未被时任南京市委书记的柯庆施所采纳。柯当时认定:杨兆龙是“资产阶级法学家”,是没有资格对共产党“奢谈”什么“立法”的!
当年夏天,杨兆龙与南京市高级法院院长鞠华一起赴京出席全国司法会议。董必武会见了他,和他畅谈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问题。董必武非常欣赏杨兆龙的才华,决定重新安排他的工作。1952年,杨兆龙由董必武荐举当上东吴法学院的院长。院系调整时,东吴法学院并入复旦大学。但有关领导认为杨以前学的都是欧美“资产阶级的法”,不利于培养无产阶级的接班人,遂不让他教法学,改任复旦外文系的俄语教授。
1957年.毛泽东提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陆定一在全国宣传工作会上强调,共产党人热忱欢迎党外民主人士的批评建议。这之后,杨兆龙又燃起了自己的 “法治梦”,他在一些座谈会上,大胆地谈了一些有关党的工作作风及民主法制方面的问题。不料,这竟成了他日后遭遇重重劫难的祸引。
1957年前后,杨兆龙最引起轰动的三大理论就是法律继承论、及时立法论和无罪推定论。
解放初,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问题,是当时法律界亟待解决的难题,这是启动立法和改革司法的前提条件。针对此,1956年,杨兆龙发表了《论法律的阶级性和继承性》一文,他认为,“法律中许多规范的阶级性不表现在规范本身,而表现在谁运用它们或运用它们来对付谁。尤其在国际法里面有许多一般公认的规范或有国际共同性的规范……不但不应该将它们摒弃,而相反地对于其中某些部分是有必要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的。”“如果因为是前人或别的国家有过而一概摒弃,起其结果将不堪设想。”
无疑,杨兆龙的法律继承论,是符合法律发展规律的,并已成为当今法律界的共识。但建国几十年来,中国的英美法教育一直受到冷落,直到近十年,特别是中国入世后,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因为,英美法,是与大陆法并行世界的两大法系之一,被广泛应用于美、英及澳大利亚等英联邦国家,以及中国香港地区。而且,联合国国际法院运用的司法程序是依据英美法的,国际贸易的基本规也同样依照英美法。《南方周末》(2003 年1月9日)的《被遗忘三十年的法律精英——一批“中国脊梁”的凄凉晚景》一文中曾披露:“中美入世谈判多次陷入僵局,与双方是用两种概念说话有很大关系。而在实践中,因没有严谨的英美法律词汇汉语对译词导致的教训,同样不在少数。”
从1949年建国到1957年的八年间,中国的立法严重滞后,民法、刑法,民事和刑事诉讼法一直不见出台。董必武在1956年中共“八大”上就指出:“法制不完备的现象,如果再让它继续存在,甚至拖得过久,无论如何,不能不说是一个严重问题。”1957年,杨兆龙也抛出了及时立法论,主张“依法治国“,他在《我国重要法典为何迟迟否定不颁布?》一文中指出,“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必须要有一套基本完备的、政府与人民共同遵守的法律,作为政府(包括一般行政、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办事及人民生活行动的依据;否则政府可以随便行动,而一般人民却苦于无所适从。”“过去几年来所发生的错捕、错押、错判、错执行等事故,与一般行政机关 ‘无法可依’或‘无完备精确的法可依’实际有很大的关系。”这“难免使坏人感到无所顾忌,好人感到缺乏保障。”“某些重要法典迟出来一天,在六亿人的中国会使多少人遭受到多大的损害。”
他还尖锐地指出,“政府机关那种无明确的法律限制的办事的‘灵活性’,有时颇足以破坏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并强调,“在实践中,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和发展,在许多场合,是非靠法律不可的。它要靠法律的制定,将民主的原则便为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它要靠法律的执行,将法律中包含的民主原则贯彻到实践中去。”杨兆龙此言一出,立刻遭“万夫所指“,批判他污蔑新中国无法可依。杨兆龙的建议是被打倒了,但结果还是被不幸言中,“政策代法律”、“政策大于法”的弊端在日后显现无遗,杨兆龙本人也成为万千受害者之一。然而,1997年,十五大确定 “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1999年,又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终于也算证明了杨兆龙的先见之明。
最后,说说杨兆龙的无罪推定论。解放初,有罪推定是阶级斗争的法宝,在司法实践中广泛运用,出现了以思想定罪、以文字兴狱、有罪推定、罪刑擅断、私设公堂、秘密审讯、刑讯逼供等现象。针对此,又是在1957年,杨兆龙在一次专题讲座上指出,“无罪推定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一种保证,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一种具体表现。”其基本涵义为“民主原则、法治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公私原则”。岂料,随后反右风暴突起,“无罪推定论”又成了谬论。直到最近几年,无罪推定原则逐步为中国司法界所认可,杨兆龙当初的理论才又被人们所关注。
在那个“极左”的年代,道出如此“大逆不道”的异端言论,其命运可想而知。很快,“阳谋行动”收网,杨兆龙被打成右派了,马上便被停职反省,仅给一点生活费而己。1960年,他被调至上海社会科学院工作,但仅仅是干些打杂的活。1963年,杨兆龙被上海市公安局以莫须有的“现行反革命罪”逮捕,其次子亦同遭厄运,他的女婿也被怀疑为“潜伏特务”,株连下狱。不久,杨兆龙妻子沙溯因不堪忍受冤屈自杀身亡。1971年,杨兆龙被判处无期徒刑,抄没全部家产。1975年因国家要对“国民党县团级以上人员进行特赦”,他因当过国民党“最高检察署代理检察长”,得以幸免出狱。劫后余生的杨兆龙,此时已重病缠身,只好到浙江海宁的女儿家居住。此段不堪回首的往事在何济翔《沪上法治梦》一书附录的《杨门浩劫》一章有载。
1979年,杨兆龙因脑溢血逝世,终年75岁。1980年经上海市高级法院复查,杨兆龙一案被宣布为错案,撤销原判,恢复了杨的名誉。同年,上海市社会科学院隆重召开追悼大会,对杨兆龙一生重新作出肯定的评价。
学者丁东说过,从1950年代到70年代,中国学术从整体上丧失了独立的品格,惟有杨兆龙的依法治国论、马寅初的新人口论以及顾准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具有前瞻性。试想,他们的理论当初若都能实践,今天的中国又会是怎样?但历史不容假设,如朱正在《1957年的夏季:从百家争鸣到两家争鸣》中感慨的那样,这些右派“错就错在:超前了几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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