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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民众大陆犯罪接返回台将更渺茫

台湾立法院4日三读通过“跨国移交受刑人法”,陆委会发言人刘德勋10日表示,未来民众在大陆犯罪想接返回台,必需符合这项新法与原先的两岸共打协议。如此一来,回台的条件将更加严苛。

据1月10日报道,刘德勋表示,未来面对两岸适用部分,将包括“跨国移交受刑人法”以及过去所谈的“共同打击犯罪协议”。刘德勋坦言,过去的共打协议确实“比较宽松”,只要我方、陆方及当事人三方同意,就可以接返回台。未来则必需加上“跨国移交受刑人法”里头的规定。

根据“跨国移交受刑人法”第四条规定,接收受刑人须符合9项条件,其中比原先规定更严苛的,包括受刑人犯罪行为,需在两地都构成犯罪,还有受刑人必需具有台湾户籍、残余刑期要在1年以上等。

从实际情况检视,台湾民众约有1,000多人在大陆服刑。两岸在2009年签署“共打协议”后,约有近300人提出回台服刑的申请。但最近一次曝光的数字(2012年8月),目前成功接返回台的只有6位。

据了解,这6名受刑人能成功返台的关键,多半是健康出状况。未来两法合并适用,台湾受刑人想回家服刑,机会将越来越渺茫。至于为何提出“跨国移交受刑人法”,法务部表示,主要是因应各国监狱受刑人国籍趋于多元。目前台湾监狱内服刑外国人约有500余人,大陆地区人民有50余人,港澳居民也有30余人。

同样,台湾民众在外国监狱服刑的人数也非常众多,例如仅在泰国就超过200人。由于文化与语言隔阂,就监狱管理而言,要同时面对不同生活习惯的受刑人相当不易。

此外,站在受刑人角度,在异地生活,本来就不容易,更何况在外国监狱服刑,其家属探视不易。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国际间发展出“移交受刑人”制度,也是希望能借由各国间互相合作,使受刑人能各自回到其本国执行本来应该在外国监狱执行的刑期。这样在执行完毕后,受刑人也可以早日重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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