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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连任国民党主席将天下大乱

国民党立委蔡正元21日在个人脸书(Facebook)上再度抨击国民党主席马英九不应试图再次竞选连任党主席,蔡正元批评,国民党以人民团体法第49条作为解释,但是国民党的“章程”17条硬性规定“主席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他质疑,国民党想依“自律原则”,或依内政部长李鸿源的“自作主张原则”,对连选连任作出完全歧异而唐突的解释,“实在风险太大了!”

蔡正元日前在脸书发文指出,依人民团体法第4条规定,人民团体包括政治团体,且人民团体法第20条规定,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之连任,以一次为限。另外,中国国民党党章第17条也规定,主席之任期为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他质疑,马英九首任主席任期从2005到2009年,但2007年因特别费案辞职,由吴伯雄补完任期,而在2009年再当选时,已算连任一次,且竹南镇长康世儒也因同样情形被判当选无效,因此他认为马英九依法不可再竞选党主席。

对于蔡正元的质疑,国民党发言人殷玮指出,身为政党的主管机关的内政部认为,高院对竹南镇前镇长康世儒案的判决,是依据“地方制度法”进行,而国民党是人民团体,不是地方政府,应受“人民团体法”的规范,而不受“地方制度法”的约束,后者并不能类推适用到政党。

殷玮强调,依“中国国民党党章”第17条规定,党主席连选得连任一次,而吴伯雄是在2007年补选中当选党主席,马英九是在2009年当选党主席,因此马英九若在今年登记参选,并没有违反党章相关规定。

对于殷玮的说法,蔡正元今日再度批评,国民党用人团法第49条声称国民党不受人团法20条限制,但是人团法49条规定政党的组织运作要符合“民主原则”于“章程”另订之,而国民党的“章程”17条正是硬性规定“主席任期四年,连选得连任一次”。

蔡正元说,这个“章程”规定就具备人团法的法律授权位阶,国民党党章17条完全援引人团法20条连选连任的限制,在法理上就必须一体适用人团法对连选连任的解释,国民党想依“自律原则”,或依李鸿源的“自作主张原则”,对连选连任作出“完全歧异而唐突的解释,实在风险太大了!”

蔡正元也质疑,法院要对“连选连任一次”在不同法律作出不同判决论述不同法理原则,“可能吗?”他说,“地方制度法”一套、“人民团体法”另一套、“国民党党章”又是另一套,“那天下何止大乱!你认为法院会为马英九担这个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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