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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能把权力关进笼子吗?

“把权力关进笼子”从中国的网络表达走进了总书记的讲话稿,这既代表了执政党对民意的尊重和汲取,也彰显出执政党对“制度反腐”的可贵认同。然而对照现实,我们不得不说,“把权力关进笼子”仍是一项“知不易行更难”的艰巨任务。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22日在中纪委全会上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把权力关进笼子”,对于国人来说并不陌生。就在几年前,一个段子曾被假托为某位美国前总统的演讲而在中文互联网上广为流传。它说,“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事实上,这段话的作者是一位中国网民。

从那以后,“把权力关进笼子”频频出现在媒体上。人们并不关心是谁说了这句话,而更关注于它所切中的中国反腐行动的脉搏。如果不能“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权力就是脱缰之马,必横行无忌。那些“前腐后继”的鲜活个案,反复证明了这个浅显的道理。

“把权力关进笼子”从中国的网络表达走进了总书记的讲话稿,这既代表了执政党对民意的尊重和汲取,也彰显出执政党对“制度反腐”的可贵认同。

和过去一味强调道德宣教不同,对于如何“把权力关进笼子”,习近平的回答很干脆,那就是“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至于怎么才算实现了 “把权力关进笼子”,则需要形成 “不敢腐”、“不能腐”与“不易腐”的三个机制。更多强调权力制约和机制建设,可视为与“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一脉相承。

然而对照现实,我们不得不说,“把权力关进笼子”仍是一项“知不易行更难”的艰巨任务。要让官员“不敢腐”,固然不需重回“严刑峻法”,也应坚守公正司法的底线。刑罚的威慑并不在它的严厉,而在它的不可避免。若任由职务犯罪中的轻刑化现象泛滥,必致刑罚威慑尽失;若坐视反腐领域的选择性司法大行其道,则必将使反腐沦为腐败利益的再分配。当今的腐败形势是集团腐败、群体腐败多发,使得腐败与反腐败盘根错节。不破除腐败利益共同体的同盟关系,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就可能被腐败利益保护机制所架空。

其实民众对反腐的要求很简单,无非是既打“老虎”、也打“苍蝇”,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相比起既得利益阶层,民众才是反腐最坚实和最可靠的同盟军。要夯实不敢腐的惩戒机制,必须信任民众和依靠民众。

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则指向法条密制之后,权力的行使只能谨守边界。应当说,这些年在防范机制建设上,至少数据是显著的。在最高立法机关宣称“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之后,仍然抱怨“法制不健全”好像颇显矛盾。

但事实上,法条的多少、体系的齐备和法的科学性并不是正比关系。我们的法律仍然过于注重对权利的限制,而在对权力的规范上,又大搞“朦胧美学观”,给权力的滥用洞开方便之门。正是这种“宜粗不宜细”的粗放型制度造就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驱之不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顽强阻击着 “有法必依,有制必循”。此番习近平专门强调“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意即于此。

不易腐的保障机制通常被指向“高薪养廉”,但“高薪”并不意味着“不易腐”。在公务员考试一年火过一年的当下,仍然大谈官员的清苦不免有些过于漠视民众智慧。去除附加于“公务员”和“编制”之上的种种隐性福利,还原公务员的成色,才是“不易腐”的切入口。从查处的腐败个案看,因为公务员待遇不好而腐败的例子,几乎闻所未闻。那些动辄贪渎上千万乃至上亿的腐败官员,岂是“高薪”所能“保障”的?所以说,控制进而限制官员的各类收入,才是当务之急,更是“不易腐的保障机制”的前提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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