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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男在港洗黑钱过百亿 获刑10年半

19岁内地青年8个月内在港洗131亿港元黑钱,被重判入狱10年半,这成为香港有史以来最大金额的洗黑钱案。

香港有史以来最大额洗黑钱案判刑,涉案19岁内地青年在港开设公司及个人银行户口,在短短8个月内清洗131亿港元(1美元约为7.75港元)黑钱,23日于高等法院被重判入狱10年半。法官指洗黑钱案的金额有愈来愈多的趋势,认为就最高监禁刑期14年是否足够作进一步讨论,变得更加逼切。

内地青年罗俊城因洗黑钱罪名被判囚10年半,警方毒品调查科财富调查组警司庾燕青在庭外表示,今次案件涉及131亿元,是香港有史以来最大金额的洗黑钱案,她对判刑感对满意,并透露警方最初是侦查一宗台湾电话骗案,继而追踪至被告的户口,揭发案中案。

庾燕青呼吁巿民不要随意替他人开设公司、开立银行户口,或借出户口予他人使用,而且应该知道其银行户口的款项来源,一旦有怀疑立即举报。

高院法官杜丽冰判在刑时指,她无法在香港案例找到与本案涉款相近的洗黑钱案,她又引述上诉庭副庭长司徒敬在2012年一宗洗黑钱上诉案中表示,“洗黑钱的14年最高监禁刑罚是否足够,或许值得讨论”。

法官指,被告罗俊城开设的银行户口,短短8个月内有4,800多次存款,以及3,500多次提款,平均每日清洗5,000万元黑钱,案件亦涉及跨境国际元素,因为被告从内地接获指示,加上一笔100万元的转帐是来自澳门赌场,显示案件有一定策划。

同时,虽然没有证据指被告得悉黑钱来源,被告并非单纯将户口借给人使用,他实际有参与开设公司及开立户口。法官又认为,银行遇上一名19岁顾客要求为一家新成立公司开立户口时,应多加留意。

就多家汇款代理商在案中被利用作转帐中间人,法官建议执法当局留意。另外,控方申请充公仍在两个涉案户口内的500万元款项,法官押后至3月1日处理。

现年22岁的被告报称在内地经营计算机店,案发时年仅19岁,2009年7月他在深圳向一家秘书公司购入在香港注册的一创发展有限公司,成为公司唯一董事及股东,同年8月来港到集友银行开设公司及个人银行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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