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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释法毋须理外界反应

香港政府藉外佣争取居港权,建议终审法院提请人大释法,律政司代表表示,促请终院毋须理会外界反应。律政司指由于1999年人大释法内容是否包含特区筹委会立法原意,将影响本案判决,故释法实有必要。

外佣争取居港权案件2月28日审结,终院押后裁决。律政司要求终院提请人大常委解释《基本法》158(1)条“(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解释”的含意,及“吴嘉玲案”释法内容。

代表律政司的御用大律师彭力克表示,终院裁定“双非”儿童庄丰源有居港权后,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声明,判决与人大释法结果不一致,故法院考虑《基本法》条文时遇上含糊不清之处,可参考《基本法》的相关文件,例如筹委会意见亦提及外籍人士的入境及逗留问题。

此时,常任法官陈兆恺反问,法院若诠释《基本法》条文时毫无存疑,相关文件是否毋须考虑。彭力克响应表示同意,并举例指“庄丰源案”争议法例中“出生”的定义,法院认为并无存疑之处,毋须借助别的文件。

彭力克指出,由于中港两地法律制度不同,理解释法内容有分歧。终院应根据普通法,以过往处理提请的3个条件审视本次提请,包括是否有需要、属合适条文及存在争议。若呈请“过三关”,法院必须提请人大常委解释。彭力克明言,提请可能惹来外界联想,但法院应“依法办事”,毋须理会外界反应。

彭力克续说,1999年释法内容包含了96年8月筹委会就《基本法》24条立法原意的意见,但96年8月的意见是否具备效力则仍有争议。彭力克承认在“庄丰源案”中,政府和终院皆不视筹委会意见为释法内容,但《基本法》158(1)条涉及法律争议,需要厘清,政府和终院不应受过去立场约束。

他续称,158(1)条属中央政府管理事务或中港关系,须由人大常委定夺,而释法结果将涉及《入境条例》24条的意思,有可能影响本案争议的《入境条例》中、外佣并非“通常居港”条文是否合宪,故有需要释法。但外佣的代表御用大律师Michael Fordham重申,筹委会意见只是释法的附带意见,终院已认为不具约束力,毋须再次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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