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赏,这是中国帝制时代普及的现象。法家主要代表人都把封赏大权作为皇帝特有的、唯一的权力,以便笼络下面的臣子。自这种权力创自以来,封赏一般都被赋予为有特殊含义的。“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不过是恪守本职而已,不知道这“功”的授权是否合理。
2月28日黄昏之际,媒体公布“成都市检察
院因办理王立军案获集体一等功”,这不知道是不是新的一年的封赏?依照政府惯例,每一年都要对上一年的单位和个人做表彰,搞各种形式主义,然后借机可以实现官员上下级的交流与互动。当然,2月也是王立军事件一周年的时期,估计此时报道,可能算是王立军一周年的特殊纪念形式吧。
在该消息中,有这么一些说法,如下:
今日下午,在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大会上,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建向市人大代表作《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市检察院在高检院、省检院组织指挥下,办理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被高检院荣记集体一等功。.....市中院被确定为全国刑事大要案件指定管辖法院。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5年来,市中院依法圆满审结了重庆市原副市长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孙伟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一批国内外高度关注的大案要案。同时,市中院被确定为全国刑事大要案件指定管辖法院。
虽然,这样的形式在过去几十年里是潜规则,但是,今年或许有点不同。在“新风新气象”的氛围下,大胆地怀疑,应该成为国民普遍的认识或想法。
现在,我们就需要思考一个问题:调查和审理单位王立军案件的成都市检察院是否有资格获得“集体一等功”?
封赏,这是中国帝制时代普及的现象。法家主要代表人都把封赏大权作为皇帝特有的、唯一的权力,以便笼络下面的臣子。自这种权力创自以来,封赏一般都被赋予为有特殊含义的。
在王立军案件中,我们都知道了“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是接受上面指定的任务,遵照权限赋予其调查的权力,然后根据调查提交给法院控诉王立军。因此,“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在该案中就应该是职责所在,而不是具有特殊性的机关。然而,现在职责所在、接受任务的“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却能够获得“集体一等功”,不知道这个“集体一等功”的授予权属于哪里?
权利与义务,在中国大陆一直被无端地滥用,上级官员为了拉拢部属,为了所谓的开展工作,不惜随意颠倒义务,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恩赐、恩惠。严格地说,这种做法是根本违法宪法和相关法律的。
于此,我又想起了2月底接到的来自广州陶先生的告知。陶先生是一位多年的上访者,其妻子受到不明之冤而逝,陶先生多年来不断地上访。在年前,经过数年的努力,他的案件终于得到广东省政府的批示解决。但是,我们在这里也看到一个事实存在的问题,同样是政府的机关,为什么陶先生的事情长期被搁置起来,还得用几年的时间来追求自己的正义诉求?当时那些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他们去了哪里?
或许,调查王立军案件的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同样存在许多不作为(消极)办案的事实,有过很多踢皮球的经历。但是,就是这样的机关和工作人员,他们却能够获得“集体一等功”荣誉?
把政府的职责和义务当作荣誉,这应该是习李体制搞“新风新政”应该清除的规矩,并且规定今后禁止这些不当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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