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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批准5名国民党抗战老兵为烈士 称其为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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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近日批准抗战牺牲的原国民党士兵徐治帮、郝兴泗、任丙杨、吴宗树、汪家强为烈士】徐治帮等5名同志系原国民党陆军第四集团军96军177师530旅1059团3营一等兵,1939年1月23日在山西省平陆县洪池乡西郑村中条山对日作战中牺牲。

文章配图

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徐治帮等5名同志为烈士的批复

陕政函 〔2013〕46号商洛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批准徐治帮等5名抗日阵亡人员为烈士的请示》(商政字〔2012〕4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商洛市商州区徐治帮、洛南县郝兴泗、商南县任丙杨、柞水县吴宗树、汪家强5名同志系原国民党陆军第四集团军96军177师530旅1059团3营一等兵,1939年1月23日在山西省平陆县洪池乡西郑村中条山对日作战中牺牲。

根据民政部《关于对辛亥革命北伐战争抗日战争中牺牲的国民党人和其他爱国人士追认为革命烈士问题的通知》(民〔1983〕优46号)规定,批准徐治帮、郝兴泗、任丙杨、吴宗树、汪家强5名同志为烈士。按规定不发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遗属待遇。( 编者注:①腾讯新闻向陕西省人民政府咨询,对方证实按照规定,这5名同志不享受一次性的烈士抚恤金,其家属享受遗属待遇。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1950年12月11日《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公布以前牺牲的,不发一次性抚恤金。)

此复。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8日

烈士一次性抚恤金资料:

1.1950年12月11日《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和《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公布以前牺牲的,不发一次性抚恤金;2.1950年12月11日上述三个条例公布以后,1979年2月1日以前牺牲的,按1955年制定的标准发放;

3.1979年2月1日以后,1984年4月1日以前牺牲的,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调整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牺牲、病故抚恤金标准的通知》([79]财事9号、民发[1979]2号)制定的标准发放;

4.1984年4月1日以后,2004年10月1日以前牺牲的,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吐关于调整烈士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民[1985]优57号)以及1988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执行40个月的工资标准。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编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0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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