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客网

专家:日本侵入吞并琉球 中国最痛

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张启雄,26日在「波茨坦公告纪念研讨会-琉球地位与东海和平圆桌论坛」上,发表《东亚传统国际秩序下的琉球地位》专题演讲。张启雄表示,属藩琉球原本属于中国的忠诚朝贡国,分别在明末、清末等中国最弱的时机,遭到日本借用《万国公法》法理,二度乘隙入侵。1879年日废琉球藩为冲绳县,琉球自此丧失其国际地位。

「波茨坦公告纪念研讨会-琉球地位与东海和平圆桌论坛」,由台湾大学政治学系主办、两岸统合学会协办,今天上午在台湾大学社会科学院第一会议室举行,这是台湾近40年来第一次就琉球地位进行公开探讨。

张启雄说,清末西力东渐之初,清朝在危机意识下,同治年间采取「联日本、抗欧美、以重建中华宗藩体制」的新中华世界秩序构想。但施行明治维新之后的日本,图谋向外扩张,假借《万国公法》中「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法理,进军琉球。中国只能眼睁睁的看着琉球遭到日本兼并。

而清朝既丧失应有的国力为后盾,其徒托空言的《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中〈兴灭继绝论〉遂告式微。关于属藩琉球的记载,只能从《清史稿》和《大清会典》中,加以删削抹除。「中华世界帝国」也惨遭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取代,消失至今,迄无规复迹象。

「张启雄论文如下。

序论

规范「中华世界帝国」国际体系的国际秩序原理乃《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相对的,规范西方国际体系的国际秩序原理则是《国际法》。近代以前,中国对属藩实施《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以不治治之论〉的统治方式,乃基于民族自治并实行「属藩政教禁令自主」的地方自治。西方对殖民地实行的统治方式为《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西力东渐后,《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与《国际法》开始接触,并发生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其中,中国对属藩的领土主权归属之所以发生纷争,即因〈实效管辖领有论〉与〈以不治治之论〉的原理爆发根本冲突所致,这就是宗藩体系与殖民体系在统治原理上的冲突。清季列强企图夺取台湾、琉球、朝鲜、越南、西藏等属藩、属土时,提出以《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为利器,先在法理上进行「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实效管辖」调查,然后在外交实务上展开国际秩序原理的交涉。中国因施行〈以不治治之论〉的民族自治政策,而提出「属藩政教禁令自主」的主张,在外交上爆发激烈的中西国际秩序原理之法理论述的争辩。

因此,在方法论上,东西国际秩序原理的差异,就成为本文思考与论证的中心议题,而「宗藩体系」vs.「殖民体系」或〈以不治治之论〉vs.〈实效管辖领有论〉,也就成为本文的思考架构。至于,《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封贡体制论〉与〈兴灭继绝论〉,则是本文的论述焦点。

一、明琉宗藩关系之始

中琉关系始于明朝洪武五年(1372)琉球奉表入贡,受中国=明洪武帝册封之始,也是琉球首次现身「中华世界帝国」=东亚国际社会之始,并建立中琉宗藩关系。例如:

1.洪武五年十二月壬寅:

中山王察度,遣弟泰期等奉表贡方物,诏赐察度大统历及织金文绮纱罗。

2.洪武十三年十月丁丑:

琉球国山南王承察度……奉表贡方物,诏赐察度大统历及织金文绮。3.洪武十六年十二月甲申:

琉球国山北王帕尼芝,遣其臣模结习,贡方物。

明代,琉球王国与日本国王室町幕府,同样都是中国册封为王的属藩,在国际地位上,因事大交邻而地位对等。

明末,中国国势衰微,萨摩藩乘隙于1609年(庆长十四)出兵琉球,执其国王以归,并丈量其土地,数其桑麻牲畜,征收租税,收夺资源;又,旋令琉球以「异国」名分,朝见江户,并执其国王留萨州二年,始获释归琉。惟幕府与萨摩藩均不愿因窃占琉球之事,扩大为中日或中萨紧张之危局,特别是在强大的清朝出现后,更有导致江户幕藩体制危亡之虞。德川幕府尤其对于丰臣秀吉侵攻朝鲜,中国以宗主国名分出兵援韩,因而导致丰臣政权崩溃之记忆犹新,深恐因岛津侵琉一事,「招来幕藩制国家的危机」,乃断然命令琉球对清采取隐蔽政策。

从此,琉球阳为中国独属,阴则沦为中日两属。

二、清琉宗藩关系之危亡

明清鼎革之后,琉球又向清朝朝贡。清朝谕令缴交前明册封之诏敕印玺之后,方能继续朝贡,并加以册封。顺治十一年三月,琉球王国中山王世子尚质,差王舅马宗毅等遵奉敕谕,具表朝贺,恭进方物,「并缴故明敕印,请颁新敕印」。琉球计缴纳「旧诏贰道,敕谕一道,王印一颗」,均由礼部「交送内院查收」,复「先行撰拟袭王诏一道」、「令铸镀金银印一颗」,以便遣派册封使赴琉册封琉球国王。《清世祖实录》载称:

世子尚质,达时识势,信奉明纶,即令王舅马宗毅等献方物,禀正朔,抒诚进表,缴上旧诏敕印,朕甚嘉之。故特遣正使兵科副理事官张学礼,副使行人司行人王垓,继奉诏印,往封尔为琉球国中山王。

中琉宗藩关系因之得以存续,直到清末。

清末,中国国势再度式微,日本二度掌握可乘之机,企图独吞琉球。此时,日本因明治维新,国势渐盛,乃挑起琉球主权归属问题。所以爆发琉球纷争,其根本原因实出于明治维新以后日本改采脱亚入欧政策,鄙弃《中华世界秩序原理》改奉西洋近代《国际法》原理,作为其主权归属的论争基准。据此,日本以《万国公法》主权排他为辞,不允琉球两属,于是放弃做为传统国策且行之已历数百年的隐蔽政策,开始对琉展开排他的领有部署。

三、纵跨明清的日本隐蔽政策

从室町幕府到江户幕府,日本为了隐蔽日琉关系,曾断然实行其欺瞒以中国为中心的「中华世界帝国」的政策,规定:

琉球入于鹿耳岛(萨摩藩)之手一事,对唐(中国)禁止谈论。关于此点,琉球万事善否,对唐人丝毫不得透露。

萨摩藩深恐在冠船来琉册封之时或中国难船漂至琉球之际,中国册封使节或漂流者自琉球人的生活习惯,识破琉日的不正常关系。因此,乃于明朝万历四十五年(元和三年,一六一七年)规定:

生于琉球国者,不得蓄留日本式发式,不得更着日本人衣裳,既已为者,当即时停止。有违此指令,模仿日本人之模样者,于调查之后,当科以刑罚。萨摩藩更于明朝天启四年(永宽元年,一六二四年)再次强调:

姓名衣服,不许模仿日本,不许接纳他国人。

明清交替之后,萨摩藩慑于满清鞑靼威势,深恐琉球人在无意中泄露了琉日暧昧关系。因此,在清顺治六年 (庆安二年,一六四九年)复规定:

在鞑靼人之前,不可露出琉球人与日本人相识痕迹。

到了十八世纪中叶以后,日本方面为了维持其继续掠取琉球的朝贡贸易利益,琉球方面则为了保护其王国长存不亡,日琉双方均希望中琉封贡关系能够继续维持。因此,日琉双方不约而同进一步推动其隐瞒萨摩藩监控琉球的对华隐蔽政策。根据萨摩藩自述其公开支持琉球为中国属藩的态度,如次:

琉球虽云为我兼领之地,然公开上为唐土(中国)封爵之国,与皇国封域内者名义不同,附庸我藩止于日本国中之事也。

也就是说,窃占中国属国琉球,据为附庸之事,虽可闻于日本,但在「中华世界帝国」的国际体系上,乃宣扬不得之事。萨摩藩甚至更进一步表示:

勉强压制琉球,及于干戈,则速招祸乱,或危及邦家,故随时宜乃无事之计。

换句话说,德川幕府若要长保幕藩体制国家的安危,萨摩藩若要长保自藩的存亡,因为国势弱小必须避免与强大的中国=鞑靼清朝决战;要避免与中国决战,只好采行隐瞒中国的隐蔽国策。四、国际秩序原理的冲突―《中华世界秩序原理》vs. 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

1、中日适用法理的态度

明治日本根据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的〈实效管辖领有论〉,向中国提出琉球归属日本的主张,中国则以《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论〉,加以反驳。同治十三年(1874年)中国政府曾向日本政府声明,称:

万国公法者,乃近来西洋各国编成之物,并未特别记载我清国之事。因之,不采其论,以正理熟商可也。

因此,光绪四年(1878年)中日谈判琉球归属事件时,清朝首任驻日公使何如璋曾向日本外务省抗议,称:「每次皆引用他国法例,至感困惑」。自此一语,足见清朝不愿在琉球归属问题上适用西洋近代《国际法》原理。何况,琉球归属纷争是一场经日本刻意部署后,所发生之「中西国际秩序原理冲突」的阴谋。

2、日本改宗《万国公法》

在法理适用上,日本对琉与对台的纷争,都采用相同的法理,仍然根据西方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之〈实效管辖领有论〉的「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原则,逐步兼并琉球。明治政府处心积虑安排的兼并步骤,如次:1.首先,于明治五年(1872)将「琉球王国」改封为「琉球藩」,以「领其地」;2.其次,将「琉球藩」的管辖权,从「外务省」移往「内务省」,以「理其政」;3.最后,则新设「出张所」(稽征所)于琉球,对琉课征税金,纳入「大藏省」(财政部),以「征其税」。至此,明治政府大致完成其根据《国际法》之「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的〈实效管辖领有论〉三大原则,以独吞琉球。

日本政府既根据《万国公法》的步骤,将琉球编入日本版图,确立日本对琉领有权的近代《国际法》法理根据,自认为已立于不败之地。又,为了进一步排除所有与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之「实效管辖领有论」相互矛盾之处,乃于1875年5月任命松田道之为琉球处分官,并于7月抵达琉球,宣布「琉球处分」。其内容,为:1. 禁止琉球进贡中国,2. 禁止琉球受中国册封,3. 禁止琉球奉中国正朔,改采日本年号,4. 在琉球施行日本刑法,5. 改革琉球藩制,使与日本本土相同,6. 为了通知政令,琉球须遣人驻京,7. 废福州琉球馆,8. 藩王上京谢恩,9. 设置镇台分营驻屯琉球。其目的,在于断绝清朝藉中琉宗藩关系之名,干涉日本并吞琉球。

1877年末,首任驻日公使何如璋于赴任途中,船泊神户港上,突接琉球密使马兼才登船控诉日本阻贡,抵东京后,旋即展开交涉。

3、中日适用法理的交涉

1878年9月,何如璋赴外务省,与外务卿寺岛宗则展开琉球归属交涉。寺岛首先依国际法的〈实效管辖领有论〉,提出「自其土地收税者,为管辖者」、「在其土地实行政事者,即其地之管辖者」的主张。相对地,何如璋则提出东方王道思想的「国民信服领有论」,强调「非其国民信服者,难谓其为管辖之主」,加以批驳。于是,双方继续展开论述辩驳。

寺 岛:不在管辖之人心服否,而在现在之着手如何。

何如璋:琉球乃从前我国着手之处。

寺 岛:徒有纳贡朝聘,不可谓为实地实施政治。三百年来,我国持续设置官吏加以管辖。

何如璋:若论古事,三国时代,我国曾册封贵国为王。……毕竟不可以琉球为贵国之所属。寺 岛:我国有勋章制度,顷赠俄帝,册封为我国一等勋位。琉球国主中山王号得自贵国,亦同此例。

何如璋:如此引述,是为歪理。

寺 岛:今有贵国以册封中山王为属国,我国以征税三百年为属藩等两种说法。

何如璋:我国有琉球数百年来纳贡之证据。

寺 岛:贡者出于礼仪,与收税不同。税者,非实地管辖者不得征收,近来各国相交总据公法行事,不背公法为要。

何如璋:纳贡之义闻于贵说,封王之义如何。

寺 岛:如欧洲各国至罗马以乞帝号,封王之事不可谓为属国。

何如璋:然欲将其置于我国所属。

寺 岛:三百年来受我国保护之故,难委于贵国之管辖。……不干与其政,不可谓为管辖,亦不可谓为保护。既非管辖保护,不可谓为属国也。一如琉球,若其国大犹可,如此 撮尔小岛,非能保护管辖则必成他国之掠夺物,因而让所称外藩遭到鄙弃,当为贵国之失策。

最后,以中国无力保护属藩而成为「他国之掠夺物」之「强权即公理」结束交涉。从此,中琉宗藩关系在列强的坚船利炮下,配合《国际法》的包装,遂横遭切断。

1879年4月4日,明治政府正式宣布「废藩置县」令,遂废琉球藩冲绳县;并于翌日派锅岛直彬为冲绳县令,治理冲绳。又令琉球国王移住东京,就近监控。至此,享祚达五百年之久的琉球王国,遂告亡国。4、存国存祀的琉球分岛改约案

1880年6月,中国始终坚持《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以不治治之论〉与「兴灭继绝论」来对待琉球。琉球为日所灭之后,中国希望牺牲自己国家的利权,将「利益均沾」与「内地通商」等权益给予日本,以换取日本释回琉球国王以存祀,并换取日本归还琉球本岛外加中国分得的南方二岛,用以重建琉球王国以存国,完成《中华世界秩序原理》的「兴灭继绝」愿望。因此,中国提出「琉球三分案」以争琉球「王国」、「王祀」的存续,日本则力持「琉球二分案」,并以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的「实效管辖领有论」,亟图兼并琉球领土。最后,中方认为双方即使签约,依日方的二分案,琉球国王困居南方二小岛,亦不能自存,中国即使牺牲国家利权亦无法达成「兴灭继绝」的拯救属藩目的,于是拒绝在条约上签名画押。情势发展至此,1881年中日交涉宣告决裂,直到1887年中日为琉球「兴灭继绝」之交涉虽多,但都未能妥议签约结案,琉球归属问题遂成悬案迄今。此案,既是清朝未竟之遗志,也是《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在历史文化价值上的遗憾。

随着日本国力的增强和西洋近代《国际法》原理的适用,琉球王国遂由《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下的独立自主,坠入中西国际秩序原理冲突的漩涡中,最后在日本的武力兼并下亡国了。琉球属藩的亡国,成为中国的最痛,因此强烈影响清朝在中国边疆实行改弦更张政策,于是中国也开始检讨根据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的〈实效管辖领有论〉对「藩属土」开始实施新政,以谋救亡图存。

结论

回顾清末西力东渐之初,清朝在危机意识下,于同治年间开始一面推行洋务运动,一面采取「联日本、抗欧美、以重建中华宗藩体制」的新中华世界秩序构想。意料之外,当明治维新略收成果之后,日渐西化的日本,开始图谋向外扩张,于是借用《万国公法》的法理进军琉球、台湾、朝鲜。从此,清朝政府在遭遇西洋群起蚕食鲸吞之余,又受到东洋日本脱亚入欧论,加入西洋侵略中国的行列,终于陷入遭东洋、西洋两面夹击的险境。属藩琉球原本属于中国的忠诚朝贡国,分别在明末、清末等中国最弱的时机,遭到日本二度乘隙入侵。在国际地位上,日本第一次侵琉,让琉球成为阳为中国属藩、阴为日本所属「异国」的两属地位;日本第二次侵琉,让琉球的国际地位,再从两属地位跌落深渊,在遭夷为郡县下亡国,自此丧失其国际地位。

从国际情势的角度来看,在琉球无力自保、上国也因一时式微而告沦为泥菩萨过江自身难保的情势下,日本乘时而起,乘势而下,以坚船利炮为掩护,假借《万国公法》的「领其地,理其政,征其税」法理,以压制徒托空言的《中华世界秩序原理》,〈兴灭继绝论〉遂无用武之地。清朝既告式微,《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丧失应有的国力后盾,中国只能眼睁睁的看着琉球遭到日本兼并。此后,关于属藩琉球的记载,只能从《清史稿》和《大清会典》中,加以删削抹除。至于《中华世界秩序原理》之〈兴灭继绝论〉等「历史文化价值」的高远理想,则因「中华世界帝国」丧失应有的国力为后盾,而惨遭西洋近代《国际法》秩序原理取代,消失至今,迄无规复迹象。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