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V”薛蛮子嫖娼并在央视“露脸”近3分钟的新闻热点,我没有特别关注,只是在微博和微信上看过相关报道和讨论,自然是碎片化的信息。突然想到一个大家没有论及而值得探讨的问题,于是我把相关视频和文章找来认真看了一遍。

一、先就这件事本身表个态
老薛嫖娼当然该依法受处罚。顺便唿吁一下,我每天晚饭后出门散步,总会看到南方报业大院门前的广州大道上撒着一地印着妓女的招嫖名片,怎么就不见警察或市容城管按电话抓人呢,警察都忙着抓散布网络“谣言”的去了?
《中国青年报》上发表的曹林的那篇谈老薛的评论,两个主要观点我同意一半。曹说:“我也不同意另外一种观点,就是将薛蛮子嫖娼跟其大V身份联系起来,拿这 种行为来抹黑和贬低大V们,以此作为居高临下地批评一个群体的借口。无论从常识还是现实看,薛蛮子嫖娼和淫乱的行为,都与其大V身份毫不相关。”当然不相 干!妓女们并不知道他是大V小V,只知道他是个老头,并给他起了花名“老顽童”,钱肯定是要收的,不过因为他是老“客户”而容许赊欠嫖资而已;如果因为他 是大V不收钱那就不叫卖淫嫖娼,那就是粉丝“献身”,不违法更不犯罪。无论如何道德败坏,与上海高院法官集体嫖娼不可同日而语:因为法官们嫖娼是别人买 单,是接受性贿赂,是权钱交易,事发不是接受嫖娼的行政处罚就可画句号的,还要查受贿问题及有无徇情枉法。
顺便说一下,有律师和法学教授认为,老薛应该不存在“聚众淫乱”的罪嫌:“聚众淫乱”者不是性交易,是一众男女在一起寻求性刺激;而老薛一次召多个妓女,也是连续的性交易,是嫖娼,不过是一男对多女,妓女的目的都是赚钱,不是为寻求性快感。曹文又说:“有一种观点认为,薛蛮子嫖娼固然令人不齿,但政府部门此举显然带着杀鸡儆猴的‘整人’性质,是通过严打薛蛮子来给其他常发表批评政府观点的微 博名人敲警钟。我不太认同这种‘整人论’,它不是用事实和论据推出一个结论,完全是根据自己的想象来编造出一个事实。”我理解曹林发表此文时的顾忌和叙述 策略,可惜事实证明,恰恰是他的这些话不符合事实。不仅胡锡进并不讳言可能有选择性执法“整人”的意图,《人民日报》也发了给微博名人敲警钟的相关评论 《“大V”标签不是违法挡箭牌》。最重要的是,老薛有多重身份(用心理学家荣格的话说,每个人都有多重社会角色和人格面具),他的主要身分和职业是投资人 薛必群(企业家),社会身分有美籍华人查尔斯・薛、“红二代”薛必群(其父亲薛子正1925年参加革命,1949年以后历任北京市市委秘书长、副市长、国 家经委副主任、中共中央统战部副部长)等等,公共角色有“微博打拐发起人薛蛮子”、“大V薛蛮子”等等,而他嫖娼时出现的形象和身分就是一普通的汉族老 头。央视为什么偏要拿他的大V身分说事,为什么不用拘留他时用的本名薛必群或查尔斯・薛,而偏要标用这个不见于证件的笔名和化名?傻子都明白给他贴这个标 签的用意嘛!如果是我老鄢,本名、微博认证名一样,那才可以说不是有意选择了。
二、疑犯出庭应该怎样着装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有些问题疑惑不解。写这篇文章前咨询了做律师而从事刑事诉讼辩护的朋友,澄清了一些问题,但还是有一些没搞清,一并写出来请教。
上个月我在新疆伊宁市,正逢几个记者朋友关注一个案件开审,我也跟着去法庭旁听,这是我第一次进法庭参观审案。被告人是一个当地官员“招商引资”引去的粤 商,被指控行贿和挪用资金,我感觉即便罪名成立也不是什么大罪,但是被告出庭时不仅被剃了寸头、穿着看守所的号衣,戴着手铐,还有脚镣。而薄熙来出庭受审 时,穿的是常服,也没有戴手铐;服刑中的王立军出庭穿的是白衬衣。我在视频中看到的嫖娼事件中的老薛穿的是看守所的黄号衣。
为什么会有这些差别呢?关于着装和械具的使用有什么具体规定?根据现代法治社会遵循的“无罪推定”原则,刑事案件在法院判决之前,被告人应该被视为无罪, 所以出庭时可以去械具、穿常服(包括西装领带),而在押送到法庭的途中,为防止逃跑混入人群,则应该穿号衣、着械具。这就是为什么薄熙来及以前“四人帮” 出庭受审时不穿号衣的道理。(至于服刑期间的王立军之所以未穿囚服,是因为他乃以证人身分出庭。)那么,为什么有些被告人要穿号衣戴械具出庭呢?是他们自 己怕麻烦而作出的选择,还是被区别对待了?对付刑事案件疑犯的刑事拘留,与作为治安处罚的行政拘留(又叫治安拘留)是不同的。前者还要审讯,后者到期释放。据说被刑拘与被行政拘留的人,是不应关在 一起的,现在有些地方因为“条件所限”有混押的。刑拘的与行政扣留的号衣有区别吗?后者一定要穿号衣吗?(行政拘留的人逃跑一般是没有意义的,反正过不了 多久就会释放。)
三、人犯“露脸”有法律规范吗
言归正传,我更大的困惑是,疑犯或被治安处罚(包括捉拿中和行政拘留)的人,在电视、视频和报刊上“露脸”,有统一规范吗?媒体“露脸”的报道与古老的“示众”如何区别?
我在港台电视上看到,警察捉人时要给那些人戴上头套,关于卖淫嫖娼的画面会在人脸上打马赛克,或者对眼睛等关键部位作技术性模煳处理。我在网上看央视新闻 频道关于老薛报道的视频,那是在看守所拍的,他与妓女都穿着号衣,但是不同的是,对妓女的面部作了技术处理,眼睛部位有光团遮蔽,而老薛则是让他“直面” 众人。为什么要这样区别对待呢?一,媒体显然知道怎样做对当事人有利,它有区别对待的自由处置权吗?二,因为老薛是公众人物,所以可不保护他的隐私权(隐 含名誉和人格尊严)吗?三,老薛这种言论领域的公众人物,与薄熙来、王立军这种手握公权力的政治性公共人物,在保护隐私权方面二者又该如何区别对待?薄熙 来、王立军们,在台上时几乎天天上电视上报纸,犯事后媒体报道时脸遮不遮都差不多,只要一出现他们的名字,人们就会想起熟悉的面孔;而老薛就不一样了,熟 悉他面孔的人毕竟不多,在同一地方生活的妓女就不认识他。
央视这么对待老薛有“示众”的意味,是存心羞辱他,这是毫无疑义的,否则就不会把同案的娼妓作模煳处理。现在问题是,关于“示众”究竟有无统一的可遵循的法规?
我们知道,“示众”是一种很古老的传统。当众车裂商鞅、当众凌迟袁崇焕,不许收尸以示众,旧小说里写的县衙门外的枷号示众,《红岩》里写的国民党把革命者 斩首后挂人头在城墙上示众,还有民间的对通奸的妇女剥光衣服“骑木驴”游乡示众,这都是“旧社会”发生的事。我见过的示众是在“文革”中,把某个“走资 派”揪到台上批斗,戴高帽子示众,再令一些“牛鬼蛇神”弯腰站在两边陪斗,把“五类分子”用绳子牵起来游街……这些年,不是也常有某些超市把小偷绑起来示 众吗?最近,还有报道武汉人将一小偷吊起来示众呢。那么,让犯了罪过的某人在电视上无遮无盖地“露脸”算不算示众呢,我看是与时俱进的“示众”新方式,而且是更大范围的“示众”。
毫无疑问,示众有两重含义,一是作为惩罚的羞辱,让被示众者人格尊严受到沉重打击,“从此抬不起头来”;二是杀鸡吓猴,威慑(或叫警示)公众。
现代社会之所以认为“示众”是野蛮的,是应该尽可能避免的,这主要是从三个方面考虑:一是人道方面,不论是什么人,即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TA仍然是人, 是我们的同类,我们不能像对畜生一样对待TA,而要给TA作为人的最起码的尊严,至少不能像野蛮时代辱尸吧?同时要尊重TA的亲人的感情。二是为社会公共 利益出发,保护一个人的名誉感和自尊心,让一个有罪过的人能够改过自新而不是从此破罐破摔,不论对TA本人还有对社会都是好事。三是基于对人性的体认,承 认人天生都是有弱点的,所以要宽恕人的罪过,尽量保护TA的体面和人格尊严,同是也可防止人与人之间互相窥视相互检举,以免破坏社会的宽容与和谐气氛。
我真不知道我国关于“示众”有无法律规范,特别是媒体对罪与罚的报道有无相关的行业标准。央视12频道说法节目,影像多是回溯与模拟案情的表演,演员演戏当然是另一回事。媒体上真人,“露脸”,那就要斟酌处理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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