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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新觉罗家族起诉村民侵占墓地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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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三岔河村353号埋葬着爱新觉罗家族后裔,先后埋葬该家族10余名成员,但1998年起由村委会承包给当地村民陈先生。为此,爱新觉罗家族四名成员起诉陈先生,要求法院确认墓地附近近半数宅基地使用权由其家族享有。今天(9月30日)上午,该起复杂的纠纷案在朝阳法院宣判,法院审理认为,该墓地曾在1999年迁移或新葬形成,爱新觉罗家族成员不能举证基地使用权,且墓地违反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章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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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结束后,原告爱新觉罗・恒焱表示不服判决,她表示将和家族成员商量后提起上诉。记者现场看到,由于陈先生私建百余房间租给外来务工人员,大家就生活在墓碑旁,晒衣杆也横在墓碑上方。爱新觉罗家族后裔认为家族墓上被人建了上百间房屋,起诉要求判令对方拆除所有违建房屋。昨日上午,朝阳法院温榆河法庭一审驳回全部诉求。对此,爱新觉罗家族后裔恒焱表示会上诉。

>>原告

家族墓被上百间房占用

本案由爱新觉罗家族4名后裔提起诉讼,爱新觉罗家族后裔、今年66岁的恒焱全权处理诉讼事宜。

据恒焱说,朝阳区东坝乡三岔河村前街353号院原是爱新觉罗家的耕地及祖坟所在地。她出示的房产证明上显示的时间是1951年4月22日,有时任北京市长的签名,面积为2亩地,以村民耕地名义登记在爱新觉罗·海观四子、爱新觉罗·纪瀛的名下。此后,该墓地一直由爱新觉罗家族使用至今。

恒焱介绍,1999年初,家人来扫墓,发现村民陈全林在墓地上盖了房子,还建有猪圈、牛圈。而陈全林是1998年从村委会承包的这块地,每年交给村里1000元。为保住家族墓,1999年3月30日,爱新觉罗后裔兆昌、兆祥及易石3人,同陈全林签了一份合同,约定由爱新觉罗家族每年代陈全林交1000元给村委会,另外给陈全林3万元,让其将房子改建在墓地西北角,并拆掉猪圈、拉上围墙等,并每年给陈全林2000元,请其看墓。

恒焱说,自2005年,陈全林开始建房,每年到墓地扫墓,就会看到陈全林新建的房子,至现在为止建有上百间。

>>被告

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合法

陈全林则称,自己是因为贫困才向村委会承包土地,并获批宅基地。同爱新觉罗家签订看墓合同,是因为自己也不懂法,“他们每年两次来祭奠,我都照顾得好好的,跟亲戚似的。再说自2009年以后,他们就不给钱了,我得生活,才盖房的。”

该案审理期间,陈全林第二任妻子黄女士被追加为第三人。黄女士也不同意拆房。此前,陈全林曾两度离婚,并分给两任前妻60多间房屋。>>村委会

确实埋有后裔可做补偿

三岔河村党支部书记王拥军称,村里的土地只对村民,陈全林当时是因生活困难,才向村委会打报告申请建房、承包土地经营致富的。至于爱新觉罗后裔所主张的对墓地的使用权,王拥军称其后人没有和村委会直接接触过,“土地改革已经确定了土地性质不再私有,殡葬改革条例也规定了坟墓除有国家保护价值的墓地外,应迁走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王拥军说,从50年代开始至今,爱新觉罗家的墓地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故去的人是何时埋的,一直没有任何证明。假如墓地里真埋有后裔,村委会会按照相关补偿规定进行补偿。

>>判决

违背殡葬条例驳回诉求

主审法官曾深入墓地现场勘查,并就墓地历史、权属等有关问题,向该村村委会及民政、土地等部门进行了解。

法院认定,根据我国《殡葬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禁止建立和恢复宗族墓地。因《殡葬管理条例》于1997年7月21日发布并施行,涉案《合同协议书》签订于1999年3月30日,故该合同已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法院驳回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恒焱对此表示,要回去同家人商量后确定是否上诉,“我想我们肯定会上诉的,合同不合法无效,那他建100多间房子就合法吗?”原告律师曹旭升也认为,正常情况下,该墓地的所有权被收归国有后,应当重新确认使用权,但这么多年过去了,该工作一直没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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