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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心情差放火燒900萬遊艇!屏東女認錯賠錢 判1年2月還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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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起火,消防人員滅火。(圖/資料照)

▲遊艇起火,消防人員滅火。(圖/資料照)

記者陳崑福/屏東報導

屏東縣陳姓女子心情不好,2025年9月間在屏東縣新園鄉一家造船廠旁,以打火機、嬰兒油點燃一艘放在路旁待售的遊艇,造成價值近900萬元的遊艇及造船廠部分設施受損。屏東地院審酌她坦承犯行、無前科,並與告訴人和解且履行完畢,依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判刑1年2月,緩刑3年。

判決書指出,陳女放火行為除燒燬遊艇外,也造成造這家造船廠停車場鐵皮屋外牆、鐵皮車棚黑網及船模等物品受損,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法院認定她的行為構成刑法第175條第1項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罪。由於陳女以一次放火行為,同時侵害該家造船廠及曾姓男子及黃姓男子等人的所有權,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處斷。

量刑時,法院考量陳女犯後坦承犯行,且過去沒有因故意犯罪遭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的前科,並已與黃姓告訴人達成和解,且在履行期限屆滿前就一次履行完畢。雖另一名曾姓被害人仍曾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陳女並未賠償,但法院認為她已與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告訴人及被害人中過半數達成和解,具有悔意。

法院認為,陳女因一時失慮而觸法,經歷本案偵審程序及刑事宣告後,應已知所警惕,認為暫不執行刑罰較為適當,因此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宣告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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