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聯同醫療輔助隊及香港聖約翰救傷隊講解「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院前救護處理安排】
外来客 • 2026-08-14 07: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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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院前救護處理安排簡報會重點摘要
📜 背景與法例框架
- 實施時間:《維持生命治療預先決定條例》將於 7月31日 生效,消防處相關條文亦同步更新。
- 核心概念:「不作心肺復甦術命令」(Do Not Attempt 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Order, DNA CPR)屬於「預設醫療指示」下的一項指令。其目的是在院前環境(非醫院場所)中,讓沒有醫護人員在場時也能遵照病人意願執行。
- 簽發條件:需由 兩位註冊醫生 共同簽發,其中一位必須是 專科醫生。病人須符合以下指明先決條件之一:
- 末期疾病;
- 持續性植物人狀態;
- 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態;
- 晚期、不可逆轉且壽命受限制的疾病(如晚期腎衰竭、晚期慢阻肺病等)。
- 適用對象:除成年人外,醫生亦可根據病情、家屬/照顧者意願及病人最佳利益,為無精神能力的成年人或未成年人簽發。
- 區別安樂死:DNA CPR 命令不等於安樂死。安樂死涉及施用藥物加速離世,而 DNA CPR 僅是不進行心肺復甦(包括心外壓、插管、電擊除顫、注射強心藥等),但仍提供適切的舒緩護理和基本治療。
🏥 臨床意義與數據
- 簽發趨勢:根據醫院管理局數據,DNA CPR 命令簽發數量逐年上升。去年已超過 5,000份,今年上半年已接近 3,000份。這反映市民對晚期照顧選項的認識和接受度提高。
- 臨床考量:對於末期病患,心肺復甦術往往無法改善整體狀況,反而可能延長自然離世過程並增加痛苦。該命令旨在尊重病人意願,讓其專業且安詳地走完人生最後一程。
🚒 院前救護處理流程與原則
三個主要院前救護服務單位(消防處、醫療輔助隊、聖約翰救傷隊)將遵循以下統一原則:
- 「如有懷疑,救人第一」:
- 若現場無法確認命令是否有效及適用,或檢查期間未確定,救護人員會立即進行標準急救程序。
- 即使有命令,若不進行心肺復甦,救護員仍會到場評估、提供適切護理(如換氣、舒緩)並將病人送往最近醫院急症室。
- 文件核實標準:
- 有效性:必須是法例指定的表格正本,或由律師/醫生加簽的「核證副本」。電子版或自行影印且無加簽的版本視為無效。
- 適用性:病人心肺停頓須非由非自然原因(如自殺、他殺、意外受傷)引起。
- 實體文件:救護員需在现场見到實體文件,不會主動搜尋個人物品以免延誤救援。
- 現場分工與操作:
- 通訊中心接報時,若報案人提及有 DNA CPR 命令並確認不需急救,則不會指導報案人進行心外壓,但仍會派車到場。
- 救護員到達後,團隊分工:一人檢查病人狀況(是否心跳停頓),主管或另一同事同時核實文件有效性與適用性。
- 若發現病人已明顯死亡(如屍僵、屍斑),則按以往流程交由警方處理。
🛡️ 部門準備工作
- 消防處:
- 自2024年11月條例通過後,立即制定內部行動指引。
- 為消防、救護及通訊組近 10,000名 同事提供培訓(線上/線下),並製作資訊包供重溫。
- 與醫管局溝通確保送院交接順利;自今年3月起在社區心肺復甦課程中引入相關資訊教育公眾。
- 醫療輔助隊 (AMS):
- 更新教材、制定指引,重點在於隊員訓練。
- 2月至3月舉辦中央訓練及導師培訓,近 1,000位 隊員參與;納入常規訓練及網上教學。
- 配套措施:未完成訓練者不編排東籍(出動);六月起每次出動前主管提醒關鍵程序;在AED機、救護車等處張貼提示卡。
- 聖約翰救傷隊:
- 更新行動指引,自5月起舉辦簡介會加深人員了解。
- 製作流程提示卡放置於急救站、救護車及急救包內。
- 持續舉辦培訓工作坊並檢視執行情況以符合法規。
💡 家屬與照顧者須知
- 文件存放:建議使用醫管局提供的黃色文件袋,將命令存放在當眼位置(如床邊),以便救護員即時發現。
- 主動告知:召喚救護車時應主動告知報案人及到場救護員病人持有該命令,並盡快出示實體文件供核實。
- 預先溝通:家人間應預先溝通病人意願,避免臨終階段出現誤會或分歧。
- 定期更新:若病人意願改變(如希望接受搶救),應透過醫療團隊註銷舊命令,確保文件狀態最新。
❓ 常見問題與爭議處理
- 家屬分歧:若一名家屬出示命令,另一名表示不知情或反對,救護員將秉持「如有懷疑,救人第一」原則先行急救。
- 獨居長者:簽發時已建議存放於易見處;若找不到文件,則按無命令處理進行搶救。
- 非自然原因:若心肺停頓由車禍、火災等意外引起,即使有命令亦視為「不適用」,需立即搶救。
- 法律保障:施救者(包括市民)若合理且真誠地認為命令有效及適用而執行,或反之因不知情而進行搶救,法例均提供民事及刑事責任豁免保障。故意欺騙或誤導救護人員則需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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