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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諜偷超廢情報,其實在下更大一盤棋?國安法官揭露中共滲透六大模式!共諜又為何難抓難判?ft. 國安專

外来客 • 2026-08-27 04: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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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安案件數據與滲透現狀

  • 2022年因國安案件遭起訴人數為28人,2023年上升至86人,2024年接近170人,數據呈現明顯上升趨勢。
  • 起訴對象從以往的高階將領、掌握機密者,擴展至低階人員,形成「撒網式」布線策略。
  • 滲透目的不僅是竊取雷達圖、戰術戰法等核心機密,更包含收集一般資料以進行心理戰、輿論戰操作,並作為發展組織的「鉤子」。
  • 軍中透過保防、監察及反情報系統自主發掘的案件佔比高達九成,顯示軍方在偵測滲透上的關鍵角色。
  • 關於潛伏共諜規模,歷任官員說法不一:1999年丁渝州稱約2000人,2000年韓坤稱約3000人,2007年林中斌及劉德良稱約5000人。
  • 美國前中央情報局分析師統計,近20年全球約800件與中共有關的間諜滲透案件中,約三分之一與台灣有關。

⚖️ 法律定義與六大滲透模式

  • 間諜行為定義為境外敵對勢力派遣人員刺探、收集、交付或傳遞我國情報。
  • 許凱傑法官歸納中共對台六大滲透類型:
  1. 傳統刺探、收集或交付情報(泄密類)。
  2. 發展組織類(指揮、資助、操縱為敵對勢力發展組織)。
  3. 反滲透法相關(涉及選舉、遊說、公投等政治操作)。
  4. 科技泄密類(如台積電案,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2022年修法後國家可強制介入)。
  5. 認知作戰類(利用資訊不對稱、假帳號、生成式AI進行輿論操弄)。
  6. 灰色地帶行動(如海蘭斷航、軍事演習等測試性行為)。
  • 現行法律規範涉及《國家安全法》、《刑法》、《陸海空軍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反滲透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 台積電泄密案顯示,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營業秘密,即使企業不追究,國家亦須介入。

🕵️ 滲透手法與偵查困境

  • 滲透手法呈現科技化、AI化趨勢,利用Deepfake、網路釣魚(如借貸廣告)吸引有財務問題者,降低面對面查核成本。
  • 發展組織常採用「老鼠會」模式,從小額利益(如1000-5000台幣)開始,逐步擴大接觸範圍,從不敏感資訊轉向核心機密。
  • 偵查困難在於「前階段」(與中共達成合議)與「後階段」(實施特定違法行為)需同時滿足才構成犯罪。
  • 民主社會的監聽、監看需經法官令狀同意,導致前階段金流與約定難以查證;後階段若使用加密軟體或第三人傳遞,亦難以取得證據。
  • 情報工作具有隱蔽性,無法公開偵查細節,導致公眾對案件輕重產生誤解,認為「判得太輕」或「抓得太少」。

🏛️ 司法審判與制度挑戰

  • 法官無法違法裁判,量刑受法定刑度限制。例如貪污罪法定刑度(10年以上)高於一般洩密罪(1-7年),導致部分洩密案量刑看似輕微。
  • 機密認定存在困境:國防部政戰局負責認定,但非所有機密均屬軍事範疇,且機關內部對「重要性」認定可能存在迴避責任心態。
  • 建議建立獨立客觀的機密認定單位,類似醫療審議會,由專業人士組成委員會進行判斷。
  • 法官在審理時需依賴專家意見,並使用變身系統等隱蔽設施確保國家安全與真相查明。
  • 反滲透法運行七年來,法院定罪率不到一成,顯示法律門檻明確,僅針對接受指示從事公職人員選舉相關行為者處罰,一般投票或私下表態不構成犯罪。

🌐 國際比較與未來建議

  • 建議參考美國1917年Charles Schenck案,考量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的平衡,在特定時空背景下檢討言論範圍。
  • 提倡「外國代理人登記法」雙軌制:要求重要人員(如民選政治人物)揭露境外資金來源,未揭露者受處罰,揭露者若仍從事傷害民主行為則依國安刑法處罰。
  • 澳洲、英國、加拿大等國在2023-2024年已陸續建立相關代理人登記制度。
  • 國安生態系包含民眾意識、情報搜集、偵查、司法判決四個環節,目前最薄弱環節在於情報與司法之間的對接,以及科技偵查法對情報手段的支撐不足。
  • 威權國家反應迅速(如5小時內可切斷海蘭),民主國家制度調整緩慢(需半年至數年),需持續深化制度以應對快速變化的滲透手法。
  • 國安是國家的「1」,其他財富與資源為「0」,需兼顧人權保障與國安管制,避免過度恐慌或放任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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