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7日至28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以贿赂手段当选的56名省人大代表,涉案金额人民币1.1亿余元,有518名衡阳市人大代表和68名大会工作人员收受钱物。
56名省人大代表贿选,518名人大代表收受钱物,不要说别的,光是这两个数字,就足以反映这起腐败案件的严重性。湖南省委近日通报这起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并强调,衡阳破坏选举案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必须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这样的定性,以及对案件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到“三个挑战”的高度来认识,是恰如其分的。
事实上这些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众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人表现出主人翁意识,希望成为人大代表,以更加活跃的姿态,参与到国家和地方的政治生活。因此,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选举和竞争,表现得尤为激烈作。更有人削尖脑袋,不择手段地争当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这从诸如案件落马的人物,头顶着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光环”,也可见一斑。而代表选举中的诸如行贿受贿问题,其实时有所闻,而且差不多已经是心照不宣、见怪不怪的事情。当然,更由于这方面的问题过于敏感,而且往往在提取证据上有难度,也鲜有受到调查处理的。
但是,作为选举中的问题以及由此可能带来的后果,其实应该早就被认识却被有意无意地无视和忽略了。衡阳破坏选举案的发生以及成功告破,可以带给有关方面更多更深的警示,这样的贿选或许只是冰山一角。因为现实的问题是,即使是在衡阳这个地方,贿选人大代表的案件,也绝不始于这个刚刚被通报的案件。检察日报早在2008年2月,就转引2008年第4期《瞭望东方周刊》,报道过衡阳私企老板贿选人大代表的案件。只是案件被就事论事地处理,而没有深入地挖掘和调查,以致最终发生更大规模贿选的丑闻。因此,衡阳破坏选举案件的发生绝不是偶然的事件,而是量变所积累后的必然结果。
衡阳破坏选举案,缘于“花300万元巨资贿赂市人大代表成功当选省人大代表”的举报。而在今年邵阳市举行的湖南省人大代表选举中,以20多票之差落选的黄玉彪在多家网站发帖,称人大代表选举存在贿选,并自曝贿选仍落选的问题。该举报目前尚无调查结论,但源于贿选参与人的调查,显然使得调查更有方向和效率。湖南连发贿选案件敲响警钟,贿选已经并正在侵蚀权力机关。坐等贿选而选不上的人“觉悟”后举报是尴尬的,正视问题并未雨绸缪才是上策,这是湖南破坏选举案中应该获得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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