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中共反腐风暴持续发酵,其中曝出的贪腐内情愈发触目惊心。在腐败手段方面,更发展到利用人员或机构充当行受贿代理人的地步,“贿赂漂白”俨然已成为地下行业。有分析指出,对官场新人可捋清其人际关系,但在整体腐败防控上,仍需仰仗对代理环节监控的强化。
当前曝出的贪腐内情触目惊心,在腐败手段方面,更发展到利用人员或机构充当行受贿代理人的地步,“贿赂漂白”俨然已成为地下行业。北京大学廉政学者庄德水日前表示,官员应主动回避可能存在“猫腻”的事项,相关部门应将行受贿代理纳入防腐体系中。
行受贿需求催生地下代理
庄德水说,行贿人与受贿官员通过行受贿代理人,无须直接见面或接触即可实现行受贿目的。
行受贿代理人早在中国古代就有。明清时期,北京地区一些文物鉴定店就曾充当京官与外地官员之间的腐败中介,以名家字画作为贿赂实物。其在当今“重出江湖”,甚至把腐败代理培育成一个地下行业。
行受贿代理人的出现有三个原因,一是官员直接面对行贿人易留下证据;二是单靠官员个人力量难以处理较大的受贿金额,必须依靠代理人专门处理甚至加以“漂白”;三是官员更愿意收取与自己具有一定信任关系的人员的贿赂。
庄德水坦言,行受贿代理人主要是三类人:官员的特定关系人,如朋友、情人;专门的中介组织和公司;专门人员,如工程评审专家、退休干部。其中以前两种为主。
代理人或机构相当于在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之间搭起一个“幕帐”,让二者通过貌似合法的渠道实现非法交易。行贿者愿意寻求腐败代理,是因为能获得内部信息和政治庇护;受贿官员愿意相信腐败代理,原因在于可以顺利地隐匿腐败所得。而代理人从中谋取经济利益甚至政治利益,牢牢地控制住行贿人和受贿官员。
实践中,一些代理公司公然把“腐败代理”作为一种日常经营业务,不仅“漂白”了行受贿行为,而且使贿赂本身获得合法收入的名义。案件查处十分困难,腐败官员会在犯罪事实面前以“不认识行贿人”或“完全不知情”为借口为罪责开脱,办案人员也难以获得行贿方的供证,贿赂犯罪难以认定。另外,缺乏官员利益公开机制,无法获知和监控官员的个人关系网和利益网,官员完全可以利用代理渠道轻易地转移资金。将代理环节纳入反腐重点
庄德水指出,行受贿代理人或机构都具有合法的公开身份,在合法身份的掩护下,代理人或机构甚至能堂而皇之地参与项目评审、业务管理及政策游说,使腐败行为处于监控盲点。而处于办案效率考虑,检察机关往往对行贿人和行受贿代理人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这实际上“保护”了行受贿代理行为。
庄德水认为,对于代理人和中介机构,应降低其信用等级;应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回避政策;借助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和公务回避制度的规定加以规范招投标、采购等行为。
事实上,根据中国现行法律,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介绍贿赂罪;如果在介绍过程中有分成获利行为,还可能构成行受贿罪的共犯。
要想在源头预防腐败,就应把行受贿代理环节纳入防腐体系。在查处商业贿赂的案件中,要有意识地分析行贿人和受贿人背后是否有行受贿代理插手,要重点查处腐败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中介服务中的商业贿赂、官商勾结,对于涉案代理机构要取消进入市场资格。对代理机构违规违法行为的司法制裁,应当具有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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