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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文背后七:法官不再是官 习或中意大法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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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

自十八大后政法委书记不再担任政治局常委开始,关于中国政法系统的改革就一直被外界所关注。日前接近北京的消息人士向透露,习近平此前在中央政法委的内部会议中,对中国当前的司法现状表达了强烈不满。据悉,习近平对包括政法系统内部贪腐问题、政法队伍“信仰动摇”、司法不公等问题提出尖锐批评。值得注意的是,他还用了颇多笔墨阐述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对此有分析人士解读认为,结合今天中国司法改革的大背景,话语背后或许意味着习近平准备从“人”的角度切入,破解中国长久以来饱受诟病的司法体制,这其中重要的内容就是对于法官制度的变革,因此有观点认为,大法官制度可能将在不久的将来在中国法官制度中得以施行。

习近平怒批政法系统积弊

在这份非公开的讲话中,习近平对当前中国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论述,包括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司法不公开透明等等,尤其是在司法人员配备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质疑。例如他表示,一些人“管不住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交不该交的人,去不该去的地方,做一些出格的事情。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嫖娼,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找小姐陪唱,公安民警因买不到奶茶就枪杀店主,如此等等,简直是匪夷所思!”这里习近平所举的案例分别是2013年上海高院四名法官前往夜总会招嫖,山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文晓平等6名领导干部去娱乐会所找歌厅小姐陪唱并由私营企业主买单以及广西警察酒后因买不到奶茶枪杀怀孕米粉店主。

一份数据显示,当前中国政法系统有近34万人,但有法官资格的不到20万,在一线办案的不足17万人,而在这17万人中,真正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寥寥可数。为此习近平还列举出一些在中国普通网民中流传盛广的案例:“一些地方20出头的小姑娘、小伙子就当上法官,但一些地方50多岁正当年的法官却为了给年轻人腾位置提前退居二线;还有一些法官因为收入低下海经商等现象,造成人才资源的严重浪费。”

这些论述足以证明,作为深改组组长的习近平显然对当前中国政法系统存在的大到体制僵化,小到人员配备等问题做了充足的功课。对此他提出的策略是:“通过改革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另外,习近平还特别指出“世界各主要国家也普遍实行由国家或某一个专门机构统一管理司法人员、经费等司法行政事务”。据查,实际上在习近平讲话之前,中国很多地方已经开始尝试法官的职业化探索.2014年3月,《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高调对外公布,这在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呼之欲出的背景下,无疑具有标志性的意义。《方案》将法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大职系,明确对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待遇和等级挂钩、不与行政级别挂钩。如果能够得到顺利、有效的落实并推广开来,未来的法官将不再为解决待遇而挤“官道”,司法改革也将朝着“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迈出实质性的一步。

周强名为“大法官” 实则仍是官僚

以英美法系中最具代表的美国法官制度为例。

首先,在美国的法官制度中,司法独立是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法官任职的最基本保障。法官必须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其次,西方法官制度要求从事法官职业的人除了具备深厚的专业技能和工作阅历之外,必须还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最重要的是政治立场要中立,这样才能确保法官司法权不被干扰。除此之外,美国的法官制度在法官的任免、职业保障、监督机制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规定。

对比以上内容可发现,当前中国的“司法行政化”恰恰是最大的障碍。这里所说的司法行政化,简而言之,就是法官管理体制一直沿袭着传统的行政化模式,即法官、检察官属于公务员。这一体制反映出最直接的矛盾之一,就是法官待遇低,难以留住优秀人才。“基层法院30岁的法官,很多连副科级都不是,干了一辈子待遇和政府公务员是一样的,按级别拿工资,而不是按他所起的作用。

法官是一份特殊性的工作,对于法官的个人素质和业务能力要求极高,但是按部就班升迁的公务员行政级别体制,严重束缚了法官晋升、加薪、提高待遇等一系列问题,进一步说,中国的法官并非是一份职业化的工作,仍然是公务员。

在这个意义上,建立大法官制度就显得势在必行。以国外实行“大法官制”的成功经验来看,大法官拥有极高的公众威信度和影响力,对于在整个社会树立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在中国,虽然仍然有首席大法官一职,目前担任者是中共高层内部为一个法学出身的高官周强。但是无论从何种角度来说,这位前河南省委书记虽然拥有法学专业背景,但仍然只是一个官僚,而非职业的“大法官”。现实需要高层推动 设立大法官迹象明显

在一些专业人士眼里,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大法官制度设计,要真正体现“把权力关在笼子里面”的构想,要体现权力分割和权力制约的原则。一方面大法官的产生、权限、作用都要独立于中国政府之外,只对中国的法律负责,独立行使特别司法权利,有权对任何人依法开展特别调查。但是,另一方面对大法官也要有制约,大法官的产生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决定,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批准。能够担任大法官的人要有条件,例如年龄、职业素养、品学兼优、德高望重等等。同样,也需要设计一定的罢免程序。有观点认为,这个流程可以参考“院士制度”,即候选人需在法律界是德高望重,有足够声望的,“大法官”的称号也是不设任期,为终身称号。

如果在中共特殊的政治体制下,要建立“大法官”制度,所必需的前提是什么呢?另有体制内学者看来,主要是两点。一是司法要独立于立法和行政之外,但是绝不能离开中共的管理。虽然今天很多对中共持反对意见的人士于此事耿耿于怀,但是现实就是如此,作为习近平来说,虽然他对于法律抱以尊敬,例如他在2012年上任之初即参加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但是他仍然坚持司法体系属于中共国家机器中的一环。例如他在这次讲话中所说“不能把坚持党的领导同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对立起来,更不能用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来动摇和否定党的领导。

其次,学者认为中国大法官制度也需要有向西方学习的地方,即其主要负责的是对于宪法的维护,判定某项制度或某种做法是否“违宪”。此前曾就此事采访中国法律界学者、,江平,他表示,像美国或者台湾的大法官意义当然很大。那个大法官实际上指的就是宪法法院,其主要职能是审察组织或个人是否违宪,范围包括囊括执政党与政府。但是中国没有此类国家机构。

虽然习近平一再强调司法工作要在中共的领导下进行,但是这也并不是像过去十年那样政法委事事插手,处处擎肘。中国是否最终会设立大法官制度,“中国特色”的大法官制度是什么样子的,仍然不得而知。不过在前文所说的现实需要以及高层推动等因素的主导下,这种可能性正在逐渐加大。观察到,在习近平的这番讲话之后,日前中国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两会后审议“两高”报告时表示,中共即将公布司法改革方案。但方案的细节和具体时间表并未透露。而据该方案起草者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透露,此次改革方案或将“超预期”,提出了“干预司法追责制”、“设立司法委员会任免法官”等。种种迹象表明,习近平已经在朝着建立中国“大法官制度”的方向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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