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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公会谈爱国爱港 强调特首效忠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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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师公会29日称,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特首“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他强调效忠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若个别提委以心内的尺来度有意参选的人是否爱国爱港,那是他个人政治取向,他自己要向选民交代。

大律师公会28日提出政改意见书,今早再举行记者会进一步阐述其见解。昨日指出若要求特首候选人“爱国爱港”,在法律上会备受质疑,公会执委罗沛然今天在记者会上表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特首“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他强调效忠的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另外,2012年特首候选人亦须作出郑重声明,其内容亦是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他相信2017年亦会有这样安排。

公会主席石永泰补充说,基本法第44条亦已说明了特首任职条件,但若个别提委以心内的尺来度有意参选的人是否爱国爱港,那是他个人政治取向,他自己要向选民交代。他还表示,基本法指提委会须具“广泛代表性”,但并无规定一定要跟四大界别来组成。

主席石永泰表示,大律师公会不是政治组织,也非智库,他们不是做了研究然后提出方案,亦不会拿坊间方案逐一品评,而是在大原则上就法律观点提出见解。他又强调,一直以来,大律师公会可贵之处是其相对独立性,独立于政府或商界,亦不用看人面色或恐惧有人“闩水喉”,他们是本地执业的,亦毋须“向什么方向望”,能有相对中立的讲法。

石永泰说,基法法第45条有关行政长选举条文,不能单独地理解,而要和其他条文综合一起来看,包括国际标准、基本法第25和第26条,还有国际公民权利公约等,所以须要确保充分实践以上条例的一系列权利。

他谈到提名委员会时说,基本法指出提委会要有“广泛代表性”,但没有规定一定是四大界别组成,即提委会可以不用跟四大界别来组成。

石永泰说,提委会责任在提名,提名不等于选举,不应应用简单大多数(simple majority),即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否则就已经是一个预选、筛选。

公会认为,提委会责任是提供多元选择,不应该规定须得到提委会过半数提名票才能成为特首候选人,否则就不是多元,而是应该把门槛定在低于50%,但公会没有提出具体的出闸门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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