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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慎用到敢于亮剑 谨防枪支借反恐失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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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暴恐事件频发的大背景下,近期中国多个省份对外宣布,一线民警将“配枪携弹”巡逻。其中,在北京执行反恐防恐任务的一线特警,随身配发的子弹已经增加一倍。根据公安部指令,一旦面对正在实施暴力活动的恐怖分子,特警无需“亮明身份、鸣枪示警”,可直接开枪。而同样的果断开枪,击伤广州站砍人凶徒的特警广获褒扬,击毙开车堵政府大门上访男子的云南警察则遭受质疑。

从“慎用武器”转为“敢于亮剑”,中国安全机构对于用枪规定的转变并没有错,但当前这种随机应变无疑缺乏法理依据,同时也缺失操作规范。如果不及时更新枪支管理规定,一时的口头命令不仅会让一线执行警察陷入选择性困难,也有可能成为部分执法人员滥用枪支脱罪的借口。

持枪易用枪难

新疆暴恐分子连续实施的恐怖袭击,无疑让广大民众对公共安全产生担忧。国家机器如何有效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成为中共安全机构面临的棘手难题。面对凶残的暴恐分子,以暴制暴显然是最及时有效的办法,民警、特警手中的枪则是承担这一任务的主要工具。基于当前形势,公安部不仅为一线民警加配枪械弹药,并要求民警在面对实施暴力的恐怖分子可直接开枪。

与保护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宗旨相反,警察配枪也容易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元凶”。近年来,由于警察枪支使用不当导致的恶性事件并不少见。就在5月25日,四川合江交警大队副队长许江“带女下属开房丢配枪”事件一度引发当地局部恐慌,虽然事后警方回应“暂时失控,非丢枪”,但无疑暴露了基层民警疏于枪支管理的问题。

同样在2014年4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对原广西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胡平醉酒后持枪杀害孕妇一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胡平上诉,维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一审判决。案件的起因缘于2013年10月28日22时许,广西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胡某酒后在大鹏镇某米粉店购买食品时,与店主发生争执,开枪将女店主吴某及其丈夫打伤,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外一个关键问题在于开枪时机的选择,当前在火车站、地铁站等人员密集地方均配备荷枪实弹的特警,尤其在公安系统“敢于亮剑”的氛围中,无疑考验着一线民警对于何时开枪的判断。2014年5月15日,云南昭通市镇雄县警方将一个驾驶车辆堵镇政府大门的上访男子击毙,开枪警察当日即受到昭通市公安局表彰,称其开枪合法合规。然而,该案却受到来自民间的质疑,舆论担心枪支在处理社会矛盾事件中会被过度使用。“慎用武器”到“敢于亮剑”欠缺法理依据

中国警察用枪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是1996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中列出了15种可以用枪的情况。其中大多数情况在现实中极少发生。如“放火、决水、爆炸”,以及“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1999年实施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中,对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的配备、使用、保管等均做了严格规定。尤其是对公务用枪的使用上,规定中列举了诸多“不得使用枪支”的情形,如在人群聚集的繁华地段、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易燃易爆场所;在巡逻、盘查可疑人员未遇暴力抗拒和暴力袭击时等等。

2003年,公安部再次施行“五条禁令”,中国枪支管理愈加收紧。

其中五条禁令有两条涉及枪支管理,若违反,不仅当事警察受罚,还要追究领导责任。

在严苛的枪支管理和事后追惩制度下,“慎用武器”成为主流,一线民警不愿持枪也成普遍心态。对于枪,最“正确”的使用就是“不用”,比“不用”还正确的是“不携带”。但在近期暴恐事件频发背景下,各地公安部门密集举行反恐防暴拉动演练和以使用警械、武器为内容的“大练兵”,这些行动也被视为中国警察用枪观念转变的一个风向标----由“慎用武器”转为“敢于亮剑”。

迫于形势,中国安全机构对于用枪规定的转变并没有错,但当前这种随机应变无疑缺乏法理依据,同时也缺失操作规范。虽然公安机关敢于亮剑的态度有助于威慑暴恐分子气焰,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民众的安全感。可如果不及时更新枪支管理规定,一时的口头命令不仅会让一线执行警察陷入选择性困难,也有可能成为部分执法人员滥用枪支脱罪的借口。

警察如何“开对枪”

枪支作为杀伤性武器,无论有怎么样的社会背景,文明社会都必须严格控制其使用。在中国,虽然枪支只针对警察依法履行公务时予以配置和使用,但执法人员能否杜绝枪支滥用并不由其职务所决定。尤其在用枪的选择上,中国一线民警一直处于两难,归根结底是对警察用枪的法治化规制并不成熟。

在防范暴恐的大背景下,增加配枪敢于“亮剑”,并不意味着对枪支管理的放松,相反因为更要突出枪支的作用,就更应该严格管理,如此才能避免民警丢枪甚至滥用枪支事件的发生。否则,警察配枪就是一把双刃剑。因此,在用枪方面,比领导表态“敢于亮剑”更重要的是制度上的保证,只有尽快出台符合法治精神、可操作的用枪规制,才能让警察“开对枪”,准确地保护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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