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各地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被认为体现了中国推进司法公正、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人权的行动力和决心。然而,错案改判之后,一些地方法院赔偿委员会反映,国家赔偿工作矛盾仍较为突出,国家赔偿法中的追责追偿制度仍难得以落实,过错方因是“自己人”常常护短。
赔偿标准远低于期望
中国大陆媒体《新京报》通过调查发现,当前国家赔偿案件赔偿标准远低于期望。
2006年9月被警方抓捕,后被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的代克民,今年1月10日被宣判无罪。4月2日,代克民向亳州中院国家赔偿委员会递交《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法院赔偿入狱7年来的误工损失、身体伤害及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18万元(1人民币约合0.16美元),然而国家赔偿申请立案至今两个月,仍无实质性进展。法院工作人员表示,法院立案后曾约谈代克民多次,但始终未能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
不少法律界人士表示,目前的国家赔偿法赔偿门槛高、赔偿范围窄、适用程序不清,给赔偿工作带来不少困难。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副主任汤龙介绍,目前国家赔偿法针对刑事冤假错案的赔偿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限制人身自由赔偿,这部分赔偿法明确规定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意味着国家赔偿的是直接损失,但对于“可得利益”所受到的侵害,国家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精神损失赔偿,赔偿法对此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各省基本是依照民事赔偿来执行,标准低、各省赔偿水平不统一,给赔偿工作带来阻力。
冤案责任人追责难
另外,确实存在追责难。2013年7月,被冤为杀人犯、入狱18年的王本余,被内蒙古高院改判为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获150万元的国家赔偿金。其律师蔺其磊向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寄出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对王本余冤案制造者的追偿时间、被追偿者的姓名和职位信息。这一举动让冤假错案的事后追责追偿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中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追究责任,应当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然而现实中,对责任人的追责、追偿往往难以落实。一些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人员称,追责机制难以实施,难点主要有三:首先,难以判定责任人。合议庭制度是中国基本的审判组织,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因此,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审判者和审判权相分离”的情况。那么,一旦发生冤假错案,究竟应该追谁的责?其次,国家法律法规尚停留在宏观原则层面,缺乏操作性。第三,将赔偿义务机关指定为追偿机关“不科学”,这可能会导致“自己追责自己”的悖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追偿往往没有动力,一个原因是先期赔付的钱来自财政,不是自己出的;另一个原因是过错方是“自己人”,常常护短。
法律界人士指出,近年来公开纠正的冤假错案,都是国家财政进行了赔偿,并未有公开信息显示,相关办案责任人被追偿,甚至连承担一部分赔偿的都没有。如果刑事赔偿、行政赔偿的追偿制度不能落实到位,推行检察官、法官案件终身负责制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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