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备受各界关注的“唐慧女儿被迫卖淫案”的两主犯周军辉、秦星被最高法裁定不核准死刑。此裁定结果一出,便形成两大对立的舆论阵营,同情唐慧案人士表示质疑裁定,不判死刑,公理何在?另一阵营则表示,应坚守法治精神,不受舆论的左右,能够理性看待类似事件。唐慧本人则表示,不接受最高法的判决,将回到不断上访的老路。
6月1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向周军辉、秦星送达了最高法刑事裁定书。最高法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得知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结果,唐慧表示,结果对她打击很大,她将继续上访,并准备聘请律师。
唐慧表示,她现在已没办法正常生活,之前数年上访被劳教一事,就是为了让强迫女儿卖淫的主犯被判死刑,现在这一结果她没办法接受,心情很低落、混乱。她将结束这一年多平静的生活,回到原点,回到之前不断上访的老路。
此案代理律师斯伟江称,唐慧已回归家庭,此事又把她弄得心里很乱,“我劝她还要把重心放在家庭、生活上,法律的事情交给律师来处理,她说她可以的,她希望不要被打扰到,判决怎样她也无法做主,到时候请律师再处理这件事,但这个过程会很煎熬,时间还会很长”。
唐慧表示,这一年多在老家开花店做点小生意,生活逐渐趋于平静,她的全部精力已经回到正常生活。这么长时间女儿也未能出国,以后出国的可能性越来越小,只能让女儿维持目前的生活,她也不知道未来会怎样但她现在肯定无法继续平静地生活。“打(官司)的话对我和孩子又都不好,但不打的话我做不到。”唐慧说。
对于此裁定的理由,最高法表示,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强迫他人卖淫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如大规模强迫卖淫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强迫多名幼女卖淫的,多次在公共场所劫持他人拘禁后强迫卖淫的,或者强迫卖淫手段特别残忍、造成被害人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等情形,才可考虑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昨接受访问时称,两被告被裁定犯罪情节未达特别严重的主要理据是,被害人可与其他证人结伴外出、常到附近网吧,未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
因两被告罪行尚未达到“情节特别严重”一解释,引发了关注此案的网民质疑。有网民指出,刑法规定,与未满14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无论是否自愿,一律以强奸罪论处。周军辉先是强奸幼女,然后将受害人推入火坑,罪大恶极,理应判处极刑;秦星逼迫唐慧女儿接客100余次,等同令这名11岁的幼女被强奸100余次,这样的犯罪情节难道还够不上“特别严重”?这样的人不判死刑,公理何在?事件回顾:2006年10月,19岁的周军辉在熘冰场认识了11岁的唐慧女儿乐乐(化名),与对方发生性关系,随后把她带到秦星的色情场所卖淫。秦强迫乐乐接客100余次,其间纵容多名男子对她实施强暴。当年年底,乐乐被亲属救出,证实患上性病及精神创伤症。2008年,永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秦、周两人死刑,2012年湖南高级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王志祥教授指出,在被告人罪不至死的情况下,不能因为被害方强烈要求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法院就对被告人适用死刑,这是死刑案件中坚守法治精神的体现。就此案而言,一旦法院顶不住被害方的压力,判处了被告人死刑,就会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局面,法律的严肃性便荡然无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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