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流动人口信息登记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正式起施行。《办法》要求,酒吧、茶楼、影剧院、洗浴保健等服务性营业场所,对凌晨两点以后仍在场所内滞留不离开的人员,应当如实登记并及时申报其个人信息。
《办法》所称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到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办法规定,房屋出租人应当如实登记承租人及同住人的个人信息,并在出租或终止出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居(村)民委员会申报。
《办法》还明确了相关的违法处理方式,流动人口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个人信息的,公安机关可以处200元(人民币,1美元约合6.2元人民币,下同)罚款。单位、场所,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留宿、聘用流动人口信息的,公安机关可处罚款1,000元。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不如实登记、申报或提供承租人及同住人个人信息的,公安机关可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罚款。
为保障居民权益,《办法》也明确了泄露个人信息行为予以的处罚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他单位、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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