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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委员:占中公投反映香港部分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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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香港占中发起的公投已超过70万港人参与,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饶戈平称,票数始终反映一部分香港人的要求,无论中央或香港政府,都应重视民众这种意见。不过,他指出,公投在法律上找不到根据。

中国港澳研究会在北京主办香港白皮书座谈会,北京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饶戈平在会后针对香港占中公投表示,公投是一项由政府主持的有法律效应的活动。目前香港的公投在法律上找不到根据,基本法上也没有相关依据,只能算是一种民间组织的活动,是一种表达民意的方式。香港政府和中央政府要重视民众的意见,但不能将其作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投来看。

饶戈平说,中央对香港的管治权一直存在,不是今天才有。只是香港民众对中央的权利缺乏一种全面、准确的理解,以为中央的权利只集中在国防外交层面,事实上还有对高官任免权、监督权等等。中央在这个时候发表白皮书,是就香港对基本法认识的不全面给予澄清,丝毫没有动摇“一国两制”的立场。对于在“一国两制”下,如何实行普选这个新课题,是我们第一次尝试。仍然处于摸索过程,但我们强调要以法律作为依据,缺乏依据的行为是不会产生合法效应的。

另外,身兼中国港澳研究会会员的北大法学院教授陈端洪在会上指出,行政长官的爱国标准比一般市民的标准更高更严。他指出,行政长官在对中央的政治忠诚上标准更高,要足以取得中央信任。在普选之下,行政长官参选人能否取得中央信任,第一步判断权在提名委员会,第二步是全港选民,而最终判断权在中央。

白皮书起草人之一的强世功指出,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宪法基础,如果基本法没有规定的地方,就适用于宪法规定。他举例,基本法没有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香港的防卫问题就要使用宪法。

中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陈欣新说,白皮书首次明确而清晰地论证,中央依法履行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赋予的全面管治权和宪制责任,有效管治香港特别行政区。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这对于全面准确地理解基本法至关重要。

座谈会中,陈欣新对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的“高度自治权”性质、层级做出了解释。他说,中央对香港的管治权是基于国家主权而产生的国家对其所属地方的管治权,与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不属于同一层次的管治权。前者是中央层级或国家层级的政权在法律上的治权,是全体人民根据国内法上的“人民主权”原则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治权的组成部分;后者是地方层级的政权在法律上的治权,是中央政权通过法律或专门的授权决定授予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治权。由于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源自中央授权,所以中央依法具有监督权。这种监督权又不同于特别行政区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权,前者是不同层级权力主体之间的监督权或隶属型监督权,而后者是相同层级不同性质的权力主体之间的监督权或平权型监督权。 陈欣新说,根据基本法第二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根据基本法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可见,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并未固有原生的权力,而是授权派生的权力,但这并不妨碍高度自治权的行使,也不意味着高度自治权没有法律保障,更无法得出“中央拥有管治权和监督权就意味着高度自治的终结或一国两制的死亡”的结论。在法治条件下,任何权利或权力都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不论是中央的全面管治权还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这和权力的“全面”或“高度”无关。

最后,陈欣新指出,在一国两制条件下,中央基于国家层级的治权而拥有的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并不一定以中央直接管治具体事项或直接作为的方式落实,而是可以通过授权或指令的方式,由特别行政区相关机关运用高度自治权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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