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被公认为普世准则,甚至是道德金律。然而,柯华庆提出了不一样的观点,他说根据常识发现这个有特定适用范围的命题,并不适用于市场经济社会,因而不能成为普世准则,更谈不上是道德金律。

严学章书法(图片来源:中国艺术创作网)
1993年,世界宗教大会在闭幕会上发表了一份《走向全球伦理宣言》,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各民族文化中都有与此相同或相似的理念,可以被视为道德金律。然而,根据常识我们可以发现这是一个有特定适用范围的命题,并不适用于市场经济社会,因而不能成为普世准则,更谈不上是道德金律。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出自《论语·卫灵公》,其完整表达是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也就是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孔子的恕道,与之对应的是孔子的忠道"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忠恕之道是仁的核心原则。孔子的忠恕要求人们根据自己内心的体验来推测别人的思想感受,达到推己及人的目的。朱熹言"尽己之谓忠,推己之谓恕。或曰:中心为忠,如心为恕。"冯友兰也作出大体相同的判断:"忠恕皆是推己及人。忠是就推己及人的积极方面说,恕是就推己及人的消极方面说。"孔子的忠道与《大学》中所讲的挈矩之道相关,说的是君子上行下效的道理,与"己之所欲,施之于人"不完全相同,在此不作详细讨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之所欲,施之于人"在逻辑上不等价,因而是两个独立的命题,但是两者都建立在以自己的欲或不欲来推断他人的欲与不欲的逻辑上。自由主义者常常接受"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但不能接受"己之所欲,施之于人"。自由主义者以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消极自由,"己之所欲,施之于人"是积极自由。实际上"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像"己之所欲,施之于人"一样,也是积极自由准则,因为两者都是以一人的善恶推断他人的善恶。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己之所欲,施之于人"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一件物品或者一项服务是否应该"施于人"的基础应该在于他人是否"欲"与"不欲",而不是自己是否"欲"与"不欲"。例如,我特别不喜欢吃鸡蛋,那么我是不是就"勿施于"我夫人呢?非也,这要看我夫人是否喜欢吃鸡蛋,恰好我夫人喜欢吃鸡蛋,我应该给我夫人吃。所以"己所不欲"且"人之所欲"应该"施之于人"。我不喜欢喝酒,我夫人也不喜欢喝酒,我就不能要求我夫人喝酒。所以,"己所不欲"不一定就要"勿施于人",关键看人是否"欲",假如"己所不欲"但"人之所欲",仍然应该"施之于人",只有在"己所不欲"且"人所不欲"才"勿施于人",如此所得到的正确准则应该是"己所不欲,慎施于人"。同样,我们可以得到"己之所欲,人之所欲,施之于人"和"己之所欲,人所不欲,勿施于人",因此,"己之所欲,谨施于人"。"己所不欲,慎施于人"中的"慎"比"己之所欲,谨施于人"的"谨"更加小心注意,因为人与人的相同性比不同性更多,"慎"除了"谨"的涵义还有"禁戒"的涵义,而"谨"除了"慎"的涵义还有"恭敬"之义,常言道"谨言慎行"对行动的要求比对言论的要求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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